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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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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莫纪宏,江苏靖江市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主持国际法研究所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莫纪宏研究员198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89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取得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至1990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工作,1991年至2018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担任国际法研究所所长。1993年被破格晋升为副研究员,2001年晋升研究员,2004年被聘为国际人权法方向博士生指导老师,2004年获得中国法学会“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2013年入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2015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7年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2017年第3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物。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全国“五五”“七五”普法中央讲师团成员,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报告团”成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北京市依法治市宣传顾问,广东省委法律顾问等。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中共甘肃省张掖市委副书记(挂职)。

莫纪宏研究员曾长期在国外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担任客座教授和访问学者。1995年在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做客座研究员,1998年在挪威人权研究所作访问学者,2001年在瑞典隆德大学作访问学者,2002年在瑞士佛里堡大学作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和国际人权法学。重点研究领域为宪法哲学、依宪治国理论、宪法监督制度与合宪性审查理论、基本人权理论、国际人权法实施机制、紧急状态制度、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理论等。

 

主要社会兼职:国际宪法学协会名誉主席(终身)、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等。

 

科研活动与贡献

在近三十几年的科研工作中,莫纪宏研究员主持和参加了所内外和院内外组织的许多重大课题的论证和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先后参与了近百余部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的起草、论证和咨询工作,许多重要学术研究成果获得了省部级以上的奖励,撰写的近两百余篇内部研究报告许多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肯定,先后获得三等奖以上社科院优秀对策信息奖80余项,中国知网收录的论文和文章350余篇,新华文摘转摘近10篇,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摘的20余篇。主要科研成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参与或者是组织国家重点课题和社科院重点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了一批比较有份量的学术成果,参加的国家重点课题和社科院重点项目比较有影响的包括:

(1)主持2007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顺利完成结项;

(2)主持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正在有效进展中;

(3)主持和参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专家建议稿论证和起草工作,成为决定起草小组重要的参考资料;

(4)参加中国社科院前院长王伟光主持的“全面深化改革书系”课题研究,撰写出版《法治中国的宪法基础》;

(5)参加中国社科院前院长王伟光主持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丛书”,合作撰写出版《全面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

(6)主持2015年社科院国情调研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状况研究”,2017年社科院国情调研项目“地方法治研究”,2018年社科院国情调研项目“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法治意识”;

(7)主持社科院2019-2022大型调研项目“‘一带一路’法律风险防范与法律机制构建”等等。

2.积极地参加国家立法活动,许多重要的立法建议被立法所采纳,结合立法活动所编著和出版的一些著作成为立法活动重要的参考资料:

(1)参加了防震减灾立法工作和我国防震减灾法律体系的构建工作,先后担任《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副组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条例》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条例》立法起草小组顾问。为配合防震减灾立法工作,编著了《外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该著作成为防震减灾立法确立地震应急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2)参与了《戒严法》《国防法》《立法法》《监察法》《公务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慈善法》等法律的立法论证及咨询工作,撰写了《戒严法律制度概要》(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该著作成为《戒严法》《国防法》规定戒严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

(3)参加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小组,是《国家安全法》立法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

(4)参与了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的咨询和宣传工作,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立法咨询和宣传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宪建议被修宪小组采纳。

(5)对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活动的经历和经验做出了系统总结,撰写出版《为立法辩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著作。

3.积极响应院党组和院领导提出的“精品工程”、“创新工程”的号召,在理论结合实践的基础上,尤其是结合参加国家立法活动的实践经验,及时地就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撰写内部报告,其中多篇报告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80多篇报告获得了社科院颁发的优秀信息和优秀对策成果奖以及其他类型的省部级奖励,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主要有:

(1)1999年度,针对我国驻南使馆遭北约飞机轰炸以及“法轮功”等紧急危机事件,结合对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所进行的长期研究成果,写出了“建立国家紧急事务预警反映机制”的内部报告,刊登在第558期人民日报编印的《情况汇编》上。该内部报告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公安部为此组织人员专门研究落实上述内部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议。

(2)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获得社科院优秀对策信息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对策信息包括:《代表法》修改的应注意几个问题,2011年9月,特等奖;加强《选举法》修改宣传工作的建议,2011年9月,一等奖;关于宣布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认真对待的几个理论问题,2011年9月,一等奖;需做好衡阳贿选事件的法律善后工作,2015年6月,一等奖;全国人大不宜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015年6月,一等奖;制定国家荣誉法要体现“科学立法”精神,2016年6月,一等奖;不宜用立法手段干预宗教习俗的存留,2016年6月,一等奖。

4.加强对宪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出版了个人专著12部。其中,《宪法审判制度概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是国内宪法学界系统研究宪法审判制度的第一本学术著作;《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通过全面介绍挪威最高法院对“羞示”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系统地分析了现代宪法审判制度在保障基本人权方面的功能,在研究宪法审判案例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政府与公民宪法必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详细地介绍了1999年宪法修正案产生背景、内容、意义、理论和实践上的价值等,是全面理解1982年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的最全面的参考书目;《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次以逻辑学的方法阐述了现代宪法的基本原理,将宪法定位为价值法,并详细地探讨了宪法的正当性、确定性、有效性等价值特性,指出了宪法制度的设计必须以宪法价值为基础;《“非典”时期的非常法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比较系统地介绍我国灾害法和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状况以及有关非典防治的法律对策;《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比较全面和系统地介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人权体系及实施机制;《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汇集了作者对实践中的宪法问题进行系统性理论思考的宪法学观点和理念;《为立法辩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全面和系统地收集了作者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的立法资料以及作者自己根据立法需求和立法技术就某些方面的社会问题起草的专家立法建议稿;《宪法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运用比较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的方法,对世界各国成文宪法文本中的宪法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构建了崭新的宪法学原理体系;《法治中国的宪法基础》(社科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列入社科院王伟光院长主持的“全面深化改革书系”,对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宪法问题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归纳、总结和分析,提出了依宪治国的理论框架和主要学术观点;《法治中国与制度建设》(方志出版社2016年版)收录了作者对法治中国制度建设中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学术思考方案和建议。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莫纪宏研究员在以下几个方面为我国宪法学和人权法理论研究的完善作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这些在学术界产生重大影响的学术观点主要有:

1.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依宪治国

在“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等论文中,在法学界最早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依宪治国”的观点。认为,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不仅要求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必须接受法律规则的评价,做到“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应当保障“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法律自身的问题必须用法治的手段加以解决。要解决法律自身存在的矛盾必须通过实施宪法加以实现。因此,强调依法治国,如果不突出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核心地位,依法治国在实践中就有可能演变成人治的规范化或者是人治的新形式。

2.法律与道德的二元化是“人治”的产物

在“社会自治与现代宪政”等论著中,最早提出道德与法律的二元化是“人治”的产物的观点。认为,在“人治”情况下,由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分离,统治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制定法律约束被统治者。对于统治者而言,法律和道德是合一的;但对于被统治者来说,法律和道德就是分离的。因为法律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可能不符合被统治者的要求。被统治者的意志又不能成为法律,这样,就产生了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一种主观要求,这种要求来源于被统治者,约束的对象是统治者。因此,道德的理念是约束统治者的,不是约束被统治者的。故在“人治”形式下,社会中就存在两种统治理念,一种是统治者的“法治”理念,另一种就是被统治者的“德治”理念。

3.宪法权利在国内法上其法律效力上高于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普遍人权

在“论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基本人权与国内宪法中宪法权利的关系”等论著中,认为,对于一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参加国而言,承担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下的义务的前提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普遍人权不能直接对公约参加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必须通过国际人权公约本身所具有的国际法性质对公约参加国产生国际法上的效力。由于公约参加国大多数以议会通过的有关法律予以批准,所以,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法上的法律效力只能相当于议会制定的法律。从法律效力上来看,经过议会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普遍人权在其重要性上只能确定为一般法律权利,这种权利在国内法中所受到的保护不得超过宪法权利所受到的保护。只有议会经过特定程序,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才能将已经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普遍人权上升到宪法权利的水平予以保护。

4.人权是权利制度辩证发展的产物

在“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等论著中,最早提出“人权是权利制度辩证发展的产物”的观点。认为,人权与权利是两个具有独立价值的哲学范畴。权利旨在设定一种实现利益的资格,权利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人权强调人的尊严和人自身的价值,它是权利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概念,目的是为了限制滥用权利制度将人自身也作为一种利益进行交换和分配,因此,人权制度是权利制度辩证否定的产物,是为了纠正权利制度在实现利益方面的弊病,使权利制度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5.人权具有区别于道德的独立价值

在“论人权的非道德性”等论著中,从法律的公共道德性出发,指出人权的道德性必须通过法律制度体现出来,离开法律判断,人权的道德性不具有公共性。而在法律制度下,人权价值的取舍不完全受制于公共道德的要求,还要受到社会现实的客观性、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自由目标等本体论、认识论等因素的制约,所以,人权的正当性不完全来自于道德评价,人权也具有非道德性。人权的非道德性主要是强调人权的正当性应当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视角来考察。人权本身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受到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因素的制约,人权是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人权离不开道德评价,但是,人权价值背后的利益冲突导致人权的价值取舍不完全受制于道德要求,人权本身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向前发展的。所以,考察人权的正当性基础应当关注人权的道德性与非道德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人权的道德基础不能简单地停留着人权的规范要求上,在社会关系的框架中来考察人权的特性,需要重视人权所追求的人格利益在现实中可以得到制度保障的实际状况和程度。人权性质过于主观化不利于人权事业的发展。

6.加强对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合宪性审查

为了全面和系统地论述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发表了与合宪性审查相关的一系列学术论文,对在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如何进行科学和有效的合宪性审查提出了系统的学术建议。在“论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一文中,从现行宪法第5条所规定的法制统一性原则出发,指出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样都属于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但与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设计不同的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目前在立法法上有明确的程序和机制,但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却缺少相应的程序与机制。作者从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出发,指出在我国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国家立法权同时又能够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的立法体制下,法律的制定主体与法律合宪性审查主体之间具有同一性,因此,采用西方国家“对立”或“对抗”式的法律合宪性审查方式与我国党领导立法的政治体制不相吻合,在制度上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特别是发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证法律合宪性方面的作用。在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上只采取“相一致”或“不相一致”的审查结论,对于“不相一致”情形可以采取修改宪法或受审查的法律,或者是解释宪法或受审查的法律的方式进行相应处理,从而保证法律与宪法之间的高度一致性,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律自身的正当性。在“论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一文中,作者从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发,全面和系统地梳理了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设计、运行机制及特征、审查效果及效力等与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内涵,对于相同和相似的制度设计做了归纳,概括出了我国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的特征,并基于对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现状的分析,结合我国当下的政治体制和当下的法律制度实际,提出了建立和健全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应当关注的几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指出要真正地在实践中推动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建设,需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重点抓好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行政法规草案与宪法之间的一致性,从而提升行政法规的立法质量。对于来自外部的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则要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党领导立法的原则,根据行政法规所具有的中央性法规的特性,妥善地做出制度安排,从而维护行政法规的中央性法规的权威,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合宪性审查的法理和分层”一文中,作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应当受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审查的对象相关制度设计出发,通过分析现行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机制确认的特点,指出了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应当区分两个层面,一是对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二是对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其中,前一项审查只能是生效前的合宪性审查,后一项审查则应当是生效后的违宪审查。作者认为,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上所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批准生效程序上的特殊性,导致了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监督很难简单地套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必须要严格地按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效力等级加以区分,建立分层次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由于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包含了由其自身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所以,在合宪性审查实践中可能就会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审查自己的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行为的合宪性问题,这就形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自我监督。因此,要在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中着力推进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要区分不同情形,才能对症下药,有所成就。在“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一文中,作者从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文本规定出发,全面和系统地归纳和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规章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和机制特征,明确地提出了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是一项已经存在、尚待完善的立法监督制度。作者从分析规章的三种类型出发,提出了可以通过宪法修改或宪法解释的方式,在现行宪法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军事规章之间建立形式上的法律联系,从而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提供形式合宪的法理基础。并指出,目前关键的制度设计就是要把规章纳入《立法法》所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对象的范围,以保证规章的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权威性。

 

主要科研成果

著作类

1.《法治中国与制度建设》,莫纪宏著,方志出版社2016年1月版。

2.《法治中国的宪法基础》,莫纪宏著,社科文献出版社2014年9月版。

3.《宪法学原理》,莫纪宏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4.《为立法辩护》,莫纪宏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

5.《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莫纪宏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

6.《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莫纪宏著,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9月版。

7.《“非典”时期的非常法治》,莫纪宏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版。

8.《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莫纪宏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9.《政府与公民宪法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全景透析》,莫纪宏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

10.《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莫纪宏译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11.《宪法审判制度概要》,莫纪宏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12.《宪政新论》,莫纪宏著,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3月版。

 

论文、文章类

1.“依宪立法原则与合宪性审查”,《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

1.“论数据时代虚拟事实的法律效力”,《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7期。

2.“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的有机统一”,《法学杂志》2020年第5期。

3.“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中的几个法理问题探讨”,《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4.“关于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的若干思考”,《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5.“‘制度之治’是法治的内在逻辑述要”,《现代法学》2020年第3期。

6.“从制度、制度化到制度体系构建——制度发展的内在逻辑”,《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7.“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制度”规定的语义学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1期。

8.“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合宪性审查的法理及分层”,《甘肃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9.“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治理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2期。

10.“论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

11.“论宪法保留原则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应用”,《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5期。

12.“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13.“合宪性审查机制建设的40年”,《北京联合大学学报(社科版)》2018年第3期。

14.“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15.“论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16.“论加强合宪性审查的机制制度建设”,《广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17.“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注重对监察权性质的研究”,《中州学刊》2017年第10期。

18.“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重在实效”,《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

19.“习近平依宪治理思想的形成及特征”,《法学杂志》2016年第5期。

20.“依宪治国重在制度建设”,《理论视野》2015年第3期。

21.“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22.“直面‘三个挑战’:衡阳贿选事件的法理透析”,《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23.“宪政的‘名’‘实’之辩”,《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24.“法治与小康社会”,《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25.“宪法原则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体系中的地位及发展”,《法学论坛》2012年第6期。

26.“我们应当怎样修改宪法”,《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

27.“宪法实施的评价方法及其影响”,《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

28.“论文化权利的宪法保护”,《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

29.“宪政概念在当下的社会功能”,《法学》2011年第12期。

30.“辛亥革命前夕各国立宪文本的特征比较”,《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31.“论执政党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地位演变”,《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32.“论人权的非道德性”,《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33.“‘公民’概念在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发展”,《人权》2010年第4期。

34.“对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缺陷的探讨”,《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35.“论宪法与基本法律的效力关系”,《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36.“从宪法第100条看宪法适用理论的缺失”,《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9期。

37.“论立法的技术路线”,《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38.“应当高度关注‘基本权利’的保障义务”,《法学》2009年第4期。

39.“用‘搞宪法就是搞科学’的定位来看宪政”,《法学》2008年第4期。

40.“论对社会权的宪法保护”,《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41.“宪法学与公法学的关系”,《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42.“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种思考进路”,《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43.“论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44.“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研究”,《北方法学》2007年第3期。

45.“违宪主体论”,《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46.“人权制度的概念分析”,《法学杂志》2005年第1期。

47.“紧急状态入宪的意义”,《法学家》2004年第4期。

48.“宪法程序的类型以及功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49.“论宪法关系”,《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50.“中国紧急状态立法的状况及特征”,《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

51.“受教育权宪法保护的内涵”,《法学家》2003年第3期。

52.“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下的义务与中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8期。

53.“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第一制度性人权”,《法学杂志》2002年第4期。

54.“论公民的宪法意识”,《求是》2002年第6期。

55.“审视应然性—一种宪法逻辑学的视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56.“论宪法原则”,《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57.“论人权的司法最终救济性”,《法学家》2001年第3期。

58.“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新动向”,《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9期。

59.“宪政是宪法逻辑运动的状态”,《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60.“论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宪法的关系”,《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61.“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

62.“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8月版,王家福等主编。

6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执法监督水平”,《求是》1996年第7期。

64.“选民选举意向结构甄析”,《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65.“合法行为的含义及其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1年第6期。

66.“法律评价的过程及其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9年第6期。

67.“法律行为的几重透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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