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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所国际法所调研组赴宁夏、甘肃、内蒙古开展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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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5年7月13日-28日,莫纪宏副所长率法学所国际法所智库及两所相关学科研究人员组成的调研组赴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三个省区及所辖市县乡镇和基层组织进行考察调研,并与地方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了多场专题座谈会。


 

2015年7月13日到7月28日,莫纪宏副所长率法学所国际法所智库及两所相关学科研究人员组成的调研组赴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三个省区及所辖市县乡镇和基层组织进行考察调研。调研活动围绕 “宗教事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和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期间对少数民族开展普法工作的情况及实施效果评价”的主题,在宁夏、甘肃和内蒙三地与地方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召开了多场专题座谈会,深入了解各个地方按照法治思维管理民族和宗教事务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了解对少数民族开展普法工作和在宗教场所进行普法宣传的工作机制、实际效果、经验与不足。调研组一行还参加了法学所国际法所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委宣传部、宁夏社会科学院等九家单位共同举办的“传承河套文化与文化法治建设”研讨会。

调研组在为期15天的调研活动中,与宁夏社科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专家密切合作,深入基层,考察县市村镇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和治理情况,走访宗教界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了解并获得了有关本次调研主题的详细情况和资料,为开展下一步的科研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调研活动达到了预期目标。调研组成员赵建文、贺海仁、陈欣新、陈根发、刘洪岩、黄金荣、李西霞、刘小妹、戴瑞君、金飒、乔亚南等参加了调研活动。


调研组在宁夏吴忠、固原和银川三地召开专题座谈会

  

调研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调研期间,先后在吴忠市、固原市和银川市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吴忠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专题调研会由吴忠市宗教局主要领导主持和参会。调研会上,吴忠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负责人对吴忠地区民族宗教概况、对宗教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民族宗教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全面介绍,与会的调研组专家进而围绕“吴忠市宗教事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和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期间对少数民族开展普法工作的情况及实施效果评价”主题就感兴趣的领域和问题与吴忠市民族宗教实务部门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交流。

    

固原市专题调研会由市宗教局召集,参会部门有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文广局、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宗教界代表人士。研讨会上,固原市宗教局主要领导对固原地区的民族宗教事务概况、特点和民族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方面的经验与困惑,以及西海固地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和在全国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中的地位做了介绍;市委统战部门、市公安局等部门也对相关领域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情况进行了介绍;到会的几位市宗教界代表人士也一一作了发言,对当前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政策及其实施情况、固原市民族宗教活动情况做了介绍和评价。调研组专家和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获得了宝贵的信息和资料。

银川专题调研会由宁夏社会科学院组织召开,参会部门和人员有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要部门领导和自治区社科院相关领导和专家。调研会上,自治区民委宗教局领导对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情况作了非常详细的介绍,并对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说明和评价,其中包括对民族宗教事务相关领域的立法活动提出建议;宁夏社科院领导在主持调研会的同时也对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及相关法规政策和研究现状做了总体性介绍。调研组人员仔细聆听了自治区相关领导的发言,并围绕宁夏宗教事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信仰保护及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期间对少数民族开展普法工作的情况及实施效果等问题同与会领导、专家进行了交流,特别是调研组结合基层走访考察中了解的情况与自治区民委宗教局领导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宁夏民委宗教局领导也畅谈了自己对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及少数民族普法工作的一些感受和想法,调研会气氛热烈,话题广泛。

     


调研组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专题调研会

在甘肃省进行调研期间,调研组先后走访考察了甘南州和临夏州的部分基层少数民族聚居区,并在甘肃省司法厅召开了专题调研会。调研会主题是“甘肃省及兰州市宗教事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信仰保护及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期间对少数民族开展普法工作的情况及实施效果评价”,甘肃省、兰州市及区三级司法部门的相关领导出席了会议。调研会上,甘肃省司法厅领导对甘肃省的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介绍,其中包括甘肃省普法工作领导机构的设置、普法任务的分配、落实普法工作的抓手以及普法工作中的一些先进做法,同时也对下一步国家普法工作的改进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此外,甘肃省司法厅领导也对该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工作做了介绍,并基于实践工作经验提出了一些认识和看法。兰州市司法局领导对兰州市的普法工作进行了介绍,其中包括兰州市普法工作领导机构的设置、普法任务的分工和落实以及普法工作中的一些创新做法,例如如何动员社会力量壮大普法宣传队伍等等,同时也对兰州市少数民族开展普法工作的情况做了介绍。调研组也向与会的甘肃省、兰州市及区司法部门的领导介绍了调研组在宁夏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的宁夏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和对少数民族普法情况;并结合在甘肃省基层调研过程中的感受与甘肃省、兰州市及区司法部门的领导就普法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同时相关领导耐心地解答了调研组专家的提问,并进一步详细地介绍了甘肃省及兰州市普法工作的特点、特色,也谈到了普法实践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同时基于实践工作经验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普法工作的一些具体建议。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传承河套文化与文化法治建设研讨会”综述

   

2015年7月27日,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市党政大楼会议中心举行了“传承河套文化与文化法治建设” 研讨会,研讨会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宁夏社会科学院和巴彦淖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文学艺术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内蒙古河套文化研究所等9个单位联合主办。巴彦淖尔市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委党校、河套学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以及临河区的相关领导和专家50余人出席了研讨会。调研组一行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会上调研组就“传承河套文化与文化法治建设”等相关议题同与会领导和专家深入研讨和交流,取得了丰硕的与会成果。

在研讨会开幕式上,巴彦淖尔市中院院长李建平,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人权法室主任赵建文研究员,以及宁夏社科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李保平研究员分别作了致辞和发言。本次研讨会分为三个主题单元进行讨论,分别是“普法及法制改革篇”、“中蒙合作中的国际法问题”、“地方文化传统与法治文化建设”。研讨会由巴彦淖尔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社科联主席周正详主持。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普法及法制改革”,莫纪宏(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黄金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和陈根发(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秘书长、副研究员)三位学者依次作了主题发言。莫纪宏研究员首先以“‘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的意义及制度实施路径”为题目作为发言。莫纪宏研究员提出“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这一重要概念,并以此概念为核心探讨“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的特征及意义和“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的制度实施路径。莫纪宏研究员指出,所谓“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就是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的总体要求,由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采取各种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全面和系统地学习、领会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形成尊法执法懂法守法用法良好法治意识形态的一系列观点和看法。莫纪宏研究员认为“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的制度实施路径有五个方面:实现领导体制的集中化、从法治的意义上来理解和认识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从法治的意义上来理解和认识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建立完善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黄金荣副研究员以“如何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落实——基于商鞅普法思想的启示”为题做了发言,从商鞅有关普法思想的论述出发对如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路和建议,他认为商鞅可以说是古代世界最早系统提出普法思想的思想家,并提出建立“以吏为师”的普法机制,这与我国当代的普法运动完全契合;执法者确保公正执法和个案正义本身就是向社会公众传递法律公信力的最佳途径,执法机关在个案中公正执法永远是最有效的普法方式。他指出,须从三个方面推进“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完善执法问责机制、确保执法公正公平、改进和规范执法机关的普法方式、确保执法机关的普法。陈根发副研究员以“依法决策在地方经济社会治理中的实践”为题目做了发言。陈根发副研究员认为,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党和政府已经将“依法决策”提高到了一个新的规范化的高度,因此,如何理解和贯彻这一指示也就成了一个需要各地统一认识并因地制宜开展实践的重大课题了。陈根发副研究员从依法决策的概念和内容、依法决策的实质、依法决策的重要意义和依法决策的地方经验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最后指出在“依法决策”过程中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至关重要:一是民主决策,二是专家论证,三是合法性审查,四是建立责任查处和追究机制。最后,莫纪宏研究员又以“司法体制改革在地方实践中的几个理论问题”为题目再次发言,莫纪宏研究员认为,就目前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来看,要真正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在地方的有效实践,必须要在理论上认真重视以下几个问题的研究: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应当分类设置和管理,跨省区设立检察院、法院的改革思路必须要考虑如何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问题,错案责任倒查制度与现行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法制统一性原则存在很大价值矛盾,大数据和信息化改革应当关注司法背后的社会学问题。最后,莫纪宏研究员指出,《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提出的84项改革措施必须要结合法理和现行宪法法律相关制度进行,特别是在地方实践中,更需要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的方式逐步推进,切忌一步到位,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中蒙合作中的国际法问题。赵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人权法室主任、研究员)、李西霞(《国际法研究》编辑部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戴瑞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洪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员)依次做了主题发言。赵建文研究员以“国际法框架下中蒙合作机制构建”为题目做了发言,发言中主要讲了如下三点认识。首先,关于“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蒙古处在“一带一路”辐射区内,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沿线各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了“依路”顺风现象,蒙古也是一样。“一带一路”倡议与蒙古国的“草原之路”发展战略不谋而合,可以很好地对接。其次,关于中俄蒙三方合作机制与中蒙双边合作机制。中国、蒙古国、俄罗斯是近邻。经过近一年的密切沟通,中蒙俄三方前不久就全面深化合作达成广泛共识。三方之间在资源能源、资金技术、市场、通道、劳动力等方面高度互补的优势日益凸显。三方都同意把中方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蒙方的草原之路倡议、俄方的跨欧亚大铁路倡议实行对接发展。在三个国家中,无论人口、幅员还是经济总量,蒙古国都相对较小,但它却在三国合作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中蒙俄三方务实合作的交通、能源、物流等主要合作项目中有很多在蒙古国境内或者要经过蒙古国。中蒙两国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战略伙伴关系中长期发展纲要》框架内加强合作,尤其在交通和能源等领域。第三,关于中蒙地方合作机制。该机制包括地方合作论坛、友好城市合作、地方安全执法合作、地方环保合作。李西霞副主任以“中蒙双边经济合作的国际法适用——基于国际投资的视角”为题目做了发言。李西霞副主任首先对《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主要条款和内容进行了详细地介绍和分析,然后对中国国内法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规定和蒙古国国内法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规定做了归纳和分析。李西霞副主任认为,现阶段制约中蒙双边投资的主要因素有:中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外资法;目前,大约有7000多家中国企业在蒙古国投资,中国企业在蒙古国投资成功率低;中蒙投资领域相对集中,深度合作有限;中国企业在投资准入后的运行过程中,需要聘用中高级技术水平的工人,但蒙古国国内缺乏这样的劳务人员,因此需要从国内聘任技术工人到蒙古国工作。基于此,李西霞助理研究员从外资准入阶段的审查、外资准入后的外资经营、应尽快出台我国外资法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戴瑞君副研究员以“国际人权法与中蒙经贸合作”为题目做了发言。戴瑞君副研究员首先阐述了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人权主流化及其在国际经贸合作中的体现,最后从以下四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国际人权法与中蒙经贸合作的关系:中蒙经贸合作的现状和前景、国际经贸合作对人权的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对人权的挑战和应对、避免经贸合作中人权影响的应对之策。刘洪岩研究员以“经济法在区域经济治理中的运用——以中蒙经济区域合作为视角”为题做了发言。刘洪岩研究员认为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如何将区域经济发展纳入“依法治理”的法治化轨道并与国家的全球发展战略相结合,建构起立足国内、面对区域、放眼全球的区域经济治理的法治化新模式成为发展和构建特色化区域经济发展的新方向。基于此,刘洪岩研究员论证了区域经济治理法治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探讨了区域经济依法治理中经济法的作用,最后明确了中蒙区域经济合作治理中的制度构建的五个方向:建立和完善两国跨境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的政治保障制度、利用好国家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口援助和资源补偿的政策红利、建立和完善区域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产业优化制度、建立和完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此外,刘洪岩研究员在发言中也谈到了对巴彦淖尔市的整体印象,并对巴彦淖尔经济发展、生态建设以及如何务实进行对蒙贸易和合作表达了看法和提出了建议。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地方文化传统与法治文化建设。贺海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室副主任、研究员)、刘小妹(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副馆长、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保平(宁夏社科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姜歆(宁夏社科院法学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欣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依次做了主题发言。贺海仁研究员以“超民族的国度:理解中华民族概念的法学视角”为题目做了发言。贺海仁研究员认为,以单一民族身份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忽视了人的身份的多样性。在中国的“共和国”实践开启前后,中华民族概念的产生借用了民族国家的思维方式,指向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的实用主义价值。用民族概念回溯中国历史,中国社会只见家庭、不见民族。“内与外”与“远与近”两种思维方式表达了有民族的国度和无民族的国度之间的理论分野。刘小妹副研究员以“创新普法机制,推进河套文化与法治文化的融合”为题目做了发言。刘小妹副研究员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战略的时代语境下,河套文化如何与法治文化相融合,以此显现出更加强大的时代性和生命力,从而进一步促进和保障河套地域的稳定和发展,是一个紧迫而重要的课题。刘小妹副研究员论述了河套文化与法治文化融合促进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融合的作用和意义,然后又提出创新普法观念,有针对性地促进两个文化的融合,并进一步解释了创新普法的具体内涵和表现方式,最后也谈到了以普法促进两个文化融合存在的困境和难点。李保平研究员以“民族地区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民族宗教因素——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的研究”为题目做了发言。李保平研究员拟通过民族宗教因素对民族地区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影响来说明法治国家建设的复杂性,藉此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行。李保平研究员总结了法制的地方化与民族地区司法和行政执法中的地域特色、以及民族地区司法和执法中民族宗教因素的法制制度设计及其规范层级,分析了民族地区司法和行政执法中的非规范因素及其影响,并探讨了族群身份对民族地区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影响的成因以及民族地区司法、行政执法中涉及族群身份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姜歆副研究员以“西北伊斯兰教法律治理中应明确的两点认识”为题目做了发言,姜歆副研究员认为寻求西北社会秩序的安定,法律治理是其重要手段,在运用法律治理伊斯兰教信教事务时,以下两点认识是应当明确的:一是对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思想的认识,二是对伊斯兰教影响西北社会不稳定根源的认识。对于前者,姜歆副研究员指出,当代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在行动中以三大特征引人注目:宗教政治化、政治宗教化倾向,发展道路问题的重新选择,以宗教伦理重整混乱无序的社会道德。对于后者,姜歆副研究员指出,关于西北地区尤其是新疆社会稳定的根源是什么,有三种看法:一是多元论,二是宗教源头论,三是民族分裂主义根源论,这三种观点都没有很好地找到影响西北社会稳定的根源,根源在于“国家认同与文化缺失”,这是影响西北社会稳定的本质所在。陈欣新研究员以“文化法治框架内的文化法律规制”为题目做了发言。陈欣新研究员认为文化体制改革是当前中国制度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监管体制改革又是关键环节,只有监管行为规范化、科学化,才能确保公共权力不致滥用并保障文化产业和事业单位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而在这方面,中国恰是薄弱环节,亟待迎头赶上。陈欣新研究员首先分析了目前文化监管领域存在的五个制度性问题:部分文化领域实行过于严格的许可制度而限制了文化业界拓展空间、“多级事先审查”制度不利于文化自由的真正落实、“条块分割”的主管模式使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了文化宣传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文化业界的自律制度不健全、文化领域的资源稀缺效应使腐败得以长期存在。基于此,陈欣新研究员提出完善文化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实现文化产业经营许可制度规范化、公开化;“事后审查”为一般原则,“事先审查”为特例;改变文化单位行政化管理的旧制,使文化业界按市场规律运营,实现公平竞争;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改革“党政两条线共管文化”的体制。最后,陈欣新研究员指出依法监管才能长治久安,建立起新型的国家文化监管制度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健全,一方面,在文化法律规定中要注意侧重保护公民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国家文化监管体系在监督文化单位机制方面应注意同时兼顾自律和他律两方面内容。(乔亚南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