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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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刘楠来,男,汉族,1933年5月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共产党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所国际法研究室主任、图书馆馆长。1992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9年,受中国政府指派,担任院址设在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2015年连任。
主要研究领域
刘楠来1955年毕业于东北人民大学(现吉林大学)法律系,1956年奉派留学苏联在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攻读国家和法的历史研究生,1961年获法学副博士学位。当年回国后进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1979年至1981年赴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大学作访问学者。
刘楠来的法学研究是从国家和法的历史开始的,他的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是《1945年法国宪法的准备和通过》。进入法学所以后,最初被分配在法制史研究室,发表了《略论卢梭的国家学说》和《读<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二篇论文,翻译了苏联法学著作、论文三四十万字。上世纪70年代中期,在中国恢复了联合国合法席位、国家要求加强国际法研究的背景下,刘楠来被调至国际法研究室,开始了国际法、首先是国际海洋法的研究,参加了有关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讨论,主编出版了《国际海洋法》《国际法》等书。80年代末,响应国际对人权问题要进行研究的号召,又开始了国际人权法的研究,先后发表了《国际新秩序与人权》《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等论文,主编出版了《发展中国家与人权》、中英文版的《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Human Rights:Chinese and Dutch perspectives),主持撰写了《关于我国参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及《关于我国参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题的研究报告》。海洋法研究则更多地转向了包括南海争端、东海争端在内的维护海洋权益和国际海洋在国内实施等问题,提交了《关于南海问题的法理分析》、南海断续线的定性等研究报告,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就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应视为中国法律体系一部分的问题发表了意见。与此同时,应外交部、国家海洋局等国家机关的邀请,也是为了履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是党中央国务院思想库智囊团的定位要求,积极参加了各种国际法实践问题的讨论和咨询工作。
主要社会兼职
现任院址设在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顾问,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曾任国务院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领导小组下设的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国家海洋事业发展高级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海洋局法律顾问,全国哲学和社会科学规划(评审)法学组成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年刊》主编,海洋国际问题研究会理事暨海洋法组副组长,中国海洋法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外交学院等高校的兼职教授。
主要科研成果
著作类:
《国际海洋法》(合著,主编),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
《国际法》(独著),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发展中国家与人权》(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国际刑法问题研究》(合著,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论文类:
《略论卢梭的国家学说》,《新建设》1962年第12期;
《论菲律宾侵占我国南沙群岛的非法性》,《法学研究》1992年第1期;
《国家新秩序与人权》,《当代人权》1992年;
《人权与国家主权》,《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0年9月26日;
《从德黑兰到维也纳,步履维艰而又充满希望的国际人权活动》,《人民日报》1993年6月14日;
《否定主权等于否定人权》,《紫荆》2003年第1期;
《联合国改革问题与中国的立场》,《中国国际法年刊》(2006年);
《国际条约的适用与我国法制的完善》,《科学发展社会和谐》(2007年);
《略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的构建》,《走向繁荣的国际法学》(2019年);
研究报告类:
《划清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和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的界限》(1991年);
《关于我国参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1997年);
《关于我国参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题的研究报告》(1998年);
《关于南海问题的法理分析》(2010年);
《建议将南海断续线定性为岛屿归属线》(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