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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国早已走出闭关锁国的状态,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只能也必定是在日益深入地融入国际体系的过程中,也就是在遵守和执行国际规则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中国在人口、领土面积、历史文明等方面早已是世界大国。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更决定了中国要在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推进世界文明方面承担越来越大的责任。中国不能游离于国际规则之外,而应当无论在国际或是国内都尊重和执行国际法,以此行动去增强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其基础的,总体上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国际正常秩序,因而也是有利于我国建设的当代国际法的权威。
其次,国内法是一国的立法机关创制的,反映国家的民意;国际法是各国共同创造的,反映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二者同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决定了这是两个联系密切,且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法律体系。在经济全球化,国际交往与合作规模空前扩大的今天,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和渗透是不容忽视的时代特点。我们谈国内人权保护制度,离不开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二公约,讨论国内刑事法律制度改革,不能不谈国际人权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依据WTO规则,对国内法作了大幅调整……
第三,将国际法纳入治理国家的法中,不只是一种理性要求、理论的架构,也是对客观事实的承认和尊重。我国宪法包含有关于国家机关缔结和批准国际条约的职权的规定,而没有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许多法律都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对这一条款规定的合理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中国法律的一部分,并可以直接适用。此外,我国还制定有许多法律,将我国已经或将要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内容规定在国内法中,实现了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过程,在国内间接地适用国际条约。
总之,我认为,我们在形成和阐述依法治国的理念时,应当有国际视野,考虑到国际法的存在和影响,给予它应有的重视;在依法治国的制度建设中,应当在宪法里对国际习惯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