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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论坛暨第十五届国际法论坛“新时代改革开放与国际法:变革、创新与发展”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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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至2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承办、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协办的中国社科论坛暨第十五届国际法论坛:“新时代改革开放与国际法”在京成功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浙江工商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丹麦人权研究所、日内瓦人道法与人权法研究院、德国马普比较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驻东亚代表处、英国牛津大学、秘鲁天主教大学、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大学、台湾地区托运人协会等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的7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

 

开幕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主持论坛开幕式,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成员邓中华同志致开幕词。邓中华对本届论坛的举行表示祝贺,希望国内外专家学者借助这一平台,对国际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有益探讨,为国际法研究与实践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接下来,开幕式的五位报告人进行了主旨发言。第一位发言人是丹麦人权研究所执行所长乔纳斯·克里斯托弗森,他的发言主题为“《世界人权宣言》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他指出,在对待人权时,不能忽视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性,不能忽视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多样性,同时,国家不论它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如何,都有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他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框架下,对中国的人权承诺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进行了细致的考察。主张新时代下国际法的发展不仅应当致力于国际和平与发展,也应当致力于在尊重人权的同时实现可持续的生活模式。

第二位发言人是秘鲁天主教大学宪法学院院长凯撒·兰达教授,他的发言主题为“秘鲁宪法下的仲裁以及宪法法院的判例”。他主要介绍和考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治下宪法国家的仲裁制度。这其中包括对秘鲁仲裁制度之宪法基础的介绍;契约自由原则的性质及宪法对它的限制;仲裁的宪法化;仲裁程序的宪法审查。第二,仲裁的宪法判例。他考察并分析了四个秘鲁宪法法院的裁决。最后指出,在秘鲁,仲裁必须顾及宪法、法律和所有基本权利的充分实现;宪法法院的判例赋予仲裁员在仲裁时对所有事项进行仲裁的权力,但这并不妨碍法院对仲裁庭的行为进行事后宪法审查。

第三位发言人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驻东亚代表处法务部主任玛格丽塔·达斯卡尼奥,她的发言主题是“中国日益增长的影响力与发展: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1条的重要性”。她指出,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贸易投资、安全、人道主义援助、维和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作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接下来她介绍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1973年议定书共同第1条的规定,同时介绍了公约的评注。在共同第1条下,缔约国(包括中国)承担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她对这两种义务作了简要介绍,并特别介绍了积极义务中国家的审慎义务。最后指出,有些法律存在遵守困难,中国的影响正在日益增强,有能力也有责任履行实现对《日内瓦公约》的尊重,今天的论坛对此大有助益。

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他的发言主题为“WTO框架下设立大型诸边上诉机构的设想”。孔教授首先指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在遭遇危机,上诉机构存在无法履行其功能的紧迫危险,需要采取紧急行动。接下来他对其中的原因进行了考察。为了“走出危机”,他首先考察了现有的一些建议,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主张最可靠的解决办法是保留当前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寻求避开美国的挟持行为,建立一项新的大型诸边框架来解决贸易争端。建议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保留现有的上诉机构;第二,建立一个以大型诸边为导向的新上诉机构(美国不参与),该新机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与现有机构相同,区别是其不需要全体成员的协商一致。最后他指出两项不足待解决:第一,新上诉机构仅处理参与成员之间的争端,不处理参与成员与非参与成员之间的争端;第二,现有世贸组织的资源(包括秘书处)新上诉机构是否可以利用,以及新上诉机构的预算问题。

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柳华文研究员。他的发言主题是“改革开放40年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柳华文研究员回顾了中国近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和政策变化史,以及近几十年来中国对人权国际立法的参与,以及国内立法对人权的体现与发展。他指出,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中国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并以“中国梦”的提出为标志,将“发展梦”和“人权梦”推向新时代。同时,中国也在积极促进国际治理,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既是政治概念,也是法律概念和宪法术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我国宪法序言的组成部分。最后,他援引了习近平主席在今年博鳌亚洲论坛的演讲,以及外交部长王毅的演讲,同时指出,中国不仅在人权领域,还在别的许多领域积极贡献中国方案,提供国际发展的正能量。

 

第一单元

 

开幕式完毕后,进入论坛的第一单元,该单元由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国际法研究所刘楠来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朱晓青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评议。

第一位发言人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古祖雪教授,他的发言主题为“论国际法的效力”。古教授主张,以国际法效力为理由和根据,要求国际社会成员遵守、适用和执行国际法,这是国际法治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只有将国际法效力外化为国际法实效,使那些应当被遵守、适用和执行的国际法规范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实际遵守、适用和执行,才是国际法治的要求和目的。因此,研究国际法效力及其与国际法实效之间的关系,其意义不仅在于完善国际法效力的理论,还在于启示人们探究和实践国际法效力外化为国际法实效的方法和路径,为国际法治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位发言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志鹏教授,他的发言主题为“国际法与中国的协同进化”。何教授以1895年《马关条约》的签订为节点,以叙述中日间历史故事的方式,来展现国际法与中国的协同进化:在彼此接触的过程中,国际法改变了中国(否极泰来),中国也改变了国际法(亢龙有悔)。何教授认为,日本在外交上的强硬态度是以军事胜利为基础的,是以综合国力为基础的,没有实力作为基础,梦想永远只能是梦想。他认为从这些历史故事中可资借鉴的经验有:在实力面前,外交的影响是极为有限的,法律的力量更不能高估;于国家而言,法律是羽翼,有实力方可腾飞;大国如果采取尊重国际法和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伦理准则,则更有可能顺利成长。

第三位发言人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教授,他的发言主题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法治变革的引领”。李教授指出,在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研究和探讨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到底是什么?是理念?是政治主张?抑或是法律原则?他假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可以引领国际法治变革的,在此前提下,有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可以引领?第二,如何去引领?就第一个问题,他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价值与当代国际法的目标价值是相契合的,它们的核心理念也是相契合的,所以是可以引领的;就第二个问题,他认为在实现路径上,可以把人类整体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同时指出,我们需要发展和完善新的原则,除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在外层空间和互联网领域,我们也需要完善、发展和创新制度来保护人类共同利益。

第四位发言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廖凡研究员,他的发言主题为“全球治理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阐释与构建”。廖凡研究员回顾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历史,指出虽然该理念已经被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之中,但如何将这个理念与既有的国际法体系结合起来,在现有的体系中生根发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他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继承与发展,与以主权国家为关注点不同,它更关注求同;它超越了经济问题,其内涵与时俱进,涵盖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等内容。他还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创新性在于将整个人类作为一个大的主体来关注。主张对不同人权进行体系化和排序。就如何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廖凡研究员主张可以从三个维度来理解:利益共同体、价值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策略上,有两点,第一点是提供“中国方案”,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促进国际合作,同时维护和改革当前的多边体制;第二点是促进形成“共同方案”,更积极的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更好的讲述“中国故事”,通过例如联合研究的方式建立起各方一致。

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尹生副教授,她的发言主题为“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革新国际法”。尹教授首先提出了她的困惑:如何理解基础性的人权理念?人生而自由平等是不是只是在人格尊严上这么说?实际上人生而不平等?此外,“人人享有一切权利”这一目标本身很好,但是现实国际社会结构存在问题,各主权国家往往通过牺牲共同利益来实现自我利益,在这一背景下,贫富差距的问题越加明显,那么如何从结构上根本攻克这些难题?最后,人权条约虽然已成体系,但是它们的实施受到各方面的干扰,有待从实践中寻找解决路径和方法。她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现在更多的是一个政治理念,其贯彻实施必须要有经济基础,那么是否能够将国际海底区域的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推广适用到全球公域?如何在实践中设立具体规则,让他们真正为全人类服务?而不是容易为大国所左右?她以联合国的安全制度设计为例,认为这些好的制度设计在实施中往往会出现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我们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机制时,是否可以考虑将全球公域打造成为有独立经济支柱和独立财源的领域来进行制度设计?

第六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赵建文研究员,他的发言主题为“中美贸易摩擦中的国际法问题”。赵建文研究员认为,贸易的不正常肯定会影响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他向大家描述和展示了世贸组织体系中,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替代国价格计算问题,指出有国家将这两个问题混同为一个问题,但实际情况应当是不论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价格计算都应当在2016年12月11日终止。此外,他还谈到了一些国家乱给中国产能过剩扣帽子的行为。也谈到了新北美自贸协定中专门针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条款的问题。他还列举了诸多美国利用国内法破坏多边贸易体制的例子,抨击美国破坏WTO争端解决机制。他主张我们不能漠视国际法的作用,要得到大家的认可,要有力量,必须运用国际法。他认为中国在贸易战中高举法律的旗帜,赢了法律战,这也会提高中国的国际法威信。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朱晓青研究员在担任该单元评议人时认为,以上六位发言人从不同角度探讨人类命运共同体,都触及到一条内在主线:国际法治。国际法治有两个内核:良法与善治。六位发言人谈及了各种举措,他们的落脚点都是以《联合国宪章》为依据和基础来继续维护、推进和完善国际法与国际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在评议时认为,几位发言人的发言打开了一扇窗户,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要确立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即对人类的保护,唯有此,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有制度设计才能为我们提供支持。张教授指出了一些需要思考的核心问题:所有的制度设计和完善,以人的尊严和发展设计的,制度设计的前提是必须确立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为核心价值观,对人的保护是最终目的。

最后,主持人刘楠来研究员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是国际关系和国际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议题,它符合世界上不同文明的共同要求,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有着深厚的思想根源,反映了国际关系领域和国际法领域的发展规律。但是,要真正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和意义讲的很清楚,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在理论上,它究竟是一种主观愿望?还是我们要把他当作一个要努力建设的目标、作为未来的一种社会形态来对待?如何制度化和具体化?此外,国际上一些共同体的实践,虽然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一个概念,但是也值得我们研究。

 

第二单元

 

接下来论坛进入第二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沈涓研究员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袁发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庆明评议。

第一位发言人是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彼得·雷布科希勒教授,他的发言主题为“德国视角下的公共政策”。他对德国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作了介绍,并与中国国际私法上的相应概念做了比较,认为中国采取了广义的概念;并没有明显违反的要求;法院所在地法作为一项规则是替代法。接下来雷布科希勒教授列举了一个特殊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案例,法院认为波兰法院的裁决违反了德国宪法第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的规定,裁决不予执行。最后在结论部分,他提到在欧洲有一个趋势,想废除公共政策原则,但这一原则还是有必要的。这一案件也表明,即便在欧盟成员国之内,也会有不同的观点。

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宋连斌教授,他的发言主题为“仲裁司法监督及新规定解析”。宋教授的发言主要有两部分内容:第一,仲裁司法监督概述;第二,仲裁司法审查新规定。就第一部分内容,宋教授阐述了中国仲裁监督的形式、司法监督仲裁的必要性、国际上法院监督仲裁的范围,以及中国法院监督仲裁的范围。就第二部分,宋教授介绍了一些新增规定,并指出了这些规定的亮点与不足。最后,宋教授总结道,这些新增规定总体上是积极的信号,但尚有进步余地。

第三位发言人是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杰明,他的发言主题为“基于与仲裁程序相关的理由撤销裁决:比较研究”。其发言内容主要有三个部分:仲裁:一个低效、冗长和昂贵的过程?有关正当程序的妄想;国际律师协会的研究——方法和结果。易杰明律师认为,除非仲裁程序严重不规范,仲裁裁决极少被以正当程序为由撤销;本研究的结论可对仲裁员不时有关正当程序的妄想给予安慰;仲裁员不应担心表现强势。

第四位发言人是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许庆坤教授,他的发言主题为“论我国涉外巡回法庭制度的建构”。许教授认为,我们的立法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涉外实践并没有像立法那样出现实质性飞跃,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和说理上,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令我们不得不反思。许教授主张反思需要基于现行制度进行,主要有三个方面:集中管辖、商事法庭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

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徐伟功教授,他的发言主题为“我国国际私法法典化问题”。许教授主要探讨了两个问题:第一,国际私法要不要法典化?第二,如果需要,如何法典化?许教授认为法典化应当是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势;并就如何法典化提出了总则、分则安排的具体建议。他认为,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在中国不可逆转,其法典化应采用体系化的方式,使其内容和谐统一,在内容上需要国际私法学者总结我国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作合理规定。

第六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傅攀峰,他的发言主题为“司法如何协助临时仲裁”。他提出了中国临时仲裁司法协助顶层设计的基本思路,主张临时仲裁司法协助分两个方面,第一,由仲裁委指定仲裁员并确定仲裁人数;第二,由法院来处理与仲裁员履职有关的争议。

评议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教授袁发强认为,就第一位发言人的发言,我国可以以德国为鉴,设想当法律的基础原则相互之间有冲突时,我们将如何取舍?就第四位发言人的发言,他认为要把巡回制度建设好,必须先从法官制度建起。就第五位发言人的发言,他认为我国学者对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讨论,情绪性严重,主张首先解决成文化,再是当集中化。

评议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庆明针对与仲裁相关的发言认为,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存在将二者分开处理,造成很大拖延的问题;不规定仲裁地会导致仲裁确认的麻烦,到底由哪个法院来承认和执行?此外,如何在强调正当程序的同时又保证仲裁的灵活性,是各方正在考虑的问题,国际商事法庭是一个可行方案。傅攀峰助理研究员提到的仲裁员制定问题非常有创见,但需要注意如何指定,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则。

 

第三单元

 

在接下来的第三单元讨论中,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文广评议。

第一位发言人为德国马普比较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研究员伦纳·库尔姆斯,他的发言主题为“国际衍生品-以区块链和智能合约为例”。库尔姆斯研究员首先对“衍生品”的定义进行了阐释;继而对《国际掉期与衍生品主协议》及其附件和议定书进行了考察分析,其中谈到了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技术/电子合同的问题;后又探讨了将主协议转化为算法;提出了当前区块链与电子合同存在的问题,比如如何将电子信息转变为财产法上承认的资产?;考察了2017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纪录示范法》;提出了我们应如何处理财产问题,如何处理国际法问题的疑问。

第二位发言人是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院教授斯迪克·赛亚德,他的发言主题为“当前国际贸易关系中的相关问题”。他主要谈到了以下问题:英国单方面脱欧;中美贸易战;1974年美国贸易法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否遭遇威胁;双边协定是否是对单边贸易保护主义的回应;中国应对美国关税措施的可能选择。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七项主张。

第三位发言人是台湾地区托运人协会顾问王肖卿,她的发言主题为“如果《鹿特丹规则》不能获得接受”。发言人指出,虽然在大陆还存在很多对《鹿特丹规则》的分歧,但与《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相比,《鹿特丹规则》相对比较公平,如果中国和美国带头批准,将促进该规则的生效。发言人列举了诸多《鹿特丹规则》的好处,并结合大陆、台湾和美国的实践进行说明。最后发言人提出了《鹿特丹规则》的一些问题。

第四位发言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傅廷中教授,他的发言主题为“对国际海事惯例的适用之反思”。傅教授认为,在实践中存在海上制度虚无化的问题,并对海事惯例的不到有效适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随后他考察了实务中对国际惯例表现形式的错误理解,并指出适用国际海事惯例应遵行“用尽海商法”的原则,主张以海商法—国际惯例-民法规定为法律适用顺序。

第五位发言人是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大学法学院教授杜桑·波波维奇,他的发言主题为“东南欧竞争法体系的建立:稳定与伙伴关系协定和法律传统”。他谈及的内容主要有:稳定与伙伴关系协定;法律协调;制度框架;实施。他在结论中认为在法律协调方面还是令人满意的,除非加入欧盟的前景变得明朗,否则法律的实施将不会得到改善,此外他还谈及了制约原则。

第六位发言人是厦门大学法学院韩秀丽教授,她的发言主题为“远离新殖民主义——中国在非经济存在的国际法思考”。韩教授认为,目前从国际法的角度来探讨新殖民主义的情况还比较少。随着中非经济合作的发展,中国被贴上各种新殖民主义的标签,这是强加给中国的污名,是不成立的。我们应当从国际法角度来思考如何避免这种污蔑的发生,促进构建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发展目标。

第七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蒋小红,她的发言主题为“国际投资条约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蒋小红研究员认为,国际投资法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目标所带来的挑战,实践中的当务之急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国际投资规则予以批判和解构,提出强化国家规制权;为投资者设定义务,使之成为负责人的投资者;改革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程序保障;增加对国际公法仲裁员的选择;对外资做可持续影响评估。她主张增加可持续发展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考量,从制度上消除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认为:区块链的使用对现行法律构成了很大挑战,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中,国内国际层面如何进行规制是很有意思的问题;英国脱欧造成了国际秩序的不稳定;美国发动的贸易战不仅是针对中国的,也是针对其所有贸易伙伴的战争,WTO不能阻止其成员采取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东南欧国家在通向欧盟的过程中,其需要将自己的竞争规则与欧盟的竞争规则相协调,它们所面临的任务很艰巨;我们必须在中非合作中考虑为什么会被贴上新殖民主义标签的问题。

评议人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文广认为:中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启动了对海商法的修改,第三和第四位发言人所讨论的问题是海商法立法中特别关注的问题;《鹿特丹规则》所面临的分歧还是比较大的,它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示范规则,还要看各国和各地区的实践;就海商法惯例的适用,存在着该如何界定什么是国际惯例,以及适用顺序问题,要改变大家的认识需要更深度的论证;就国际投资条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如何在投资协定中实现本国意图,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非常有挑战性的工作。

 

第四单元

 

在10月28日进行的第四单元讨论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朱晓青任主持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志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赞评议。

第一位发言人为武汉大学边界与海洋研究院首席专家易显河教授,他的发言主题为“勾画专属经济区里军事活动的轮廓”。他回顾了中美两方的相关观点,认为双方观点激进,皆不可取。易教授认为,《海洋法公约》没有具体文字对专属经济区里军事活动的问题进行专门处理;但是,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对自身的安全利益具有没有明文提到的剩余权利,因为沿海国自身安全是其在专属经济区的资源和经济权利的基础,而第59条对剩余权利的处理偏好于沿海国。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必须尊重沿海国的安全利益。如何界定此安全利益是形成新的国际习惯法的一个方向,中美要协调好,以免新的国际习惯法对双方都不利。

第二位发言人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安东尼·卡蒂,他的发言主题为“1880年至1930年间存在任何国际领土法吗?”卡蒂教授对领土法的国际法思考的根本基础提出了质疑,也对国际法院的案例提出了挑战。他认为,1880年到1930年间人们对无主地的思考和主张影响到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领土基础,在这方面的讨论也会对南海岛屿争议具有潜在影响。总之,他主张在后殖民和后帝国时代,与领土有关的国际法仍有待构建。许多文明在这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不仅将对所谓的非西方国家,也将对许多西方国家的领土产生影响。

第三位发言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孙世彦,他的发言主题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生效五年之回顾”。发言人回顾了议定书的起草和批准过程,对公约的个人来文情况做了一个统计,并将其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随后发言人列举了四件个人来文的案例进行考察,最后提出了对两个主要问题的思考:第一,为何该议定书得到的批准如此之少?第二,未来又将如何?

第四位发言人为日内瓦人道法与人权法研究院项目主任卡梅利亚·科密雷瓦,她的发言主题为“软法与硬法模糊了界限:合规问题相对人权领域的义务”。发言人考察的问题主要有:国际法今天意味着什么?如何维护国际法?软法与硬法势均力敌吗?发言人主要从实践角度、政治角度来探讨软法与硬法的关系,提出了一些自己的主张,并列举了一些条约,对软法和硬法的遵守和实施情况作了一个比较。发言人还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性质进行了考察,它是软法?硬法?还是其他什么东西?最后,发言人提出了六项开放式问题。

第五位发言人为牛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安东尼奥斯·察内柯普罗斯,他的发言主题为“重新包装争议用以建立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发言人首先提出问题,即什么构成一项条约下的争端?法院是仅能适用条约来裁决,还是也可以适用条约之外的其它国际法?发言人认为,相对于强国而言,弱国更愿意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发言人的主要观点是,认为现在有一种倾向,即为了将某公约的争端解决条款作为管辖权基础,把和公约无关的问题包装为和公约有关的问题来提交给国际法院。他随后列举了一些国际法实践中的案例。

评议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赞认为,每一位教授的发言都引人入胜,易显河教授的发言像是让人在看一部军事大片,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涉及到一系列的综合性问题,很难解决,他发言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特殊观点和角度而非解决问题。孙世彦研究员的论文是一个最新成果,一篇统计学论文,严谨,有说服力。正如孙老师所说,要使公约真正有生命力,我们还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等待。卡蒂教授提出的国际领土法质疑,都是特别引人入胜的问题。

评议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志鹏认为,卡蒂教授为领土获得的传统理解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有洞见的国际法解读,不过,我们能否说19世纪的一些国际法规则是权力辞令?我们能否平衡西方的国际法理解与非西方的国际法理解?我们还需要时间去考察分析非西方国家对领土法的理解。我喜欢软法和硬法议题,由于硬法并不是那么的硬,因此软法也并非那么的软。现在是国际法的艰难时期,我们需要更多的类似软法的准则,去促进国际秩序和良好治理。我也喜欢安东尼奥斯的议题,在南海仲裁案中,我们就试图主张菲律宾将不可仲裁的争议包装为法律争议,以向仲裁庭起诉中国。我同意你关于弱国能诉诸的只有法律的观点,这也是一个平衡的问题,如何平衡强国与弱国,如何平衡法律与非法律手段。

 

第五单元

 

在接下来的第五单元,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秀丽任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黄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毛晓飞评议。

第一位发言人是神奈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細田孝一,他的发言主题为“竞争法对液化天然气市场发展的作用”。发言人主要探讨了三个问题:竞争法的作用;运用欧盟竞争法来禁止目的地条款;运用日本竞争法来禁止目的地条款。发言人认为,市场自由化很难推动能源领域的竞争,欧盟竞争法在促进天然气领域的竞争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因为它有成熟的基础设施,而日本竞争法却未能如此,因为其存在一些开发不足的基础设施。天然气和电力部门既规定调控规则,也构成竞争的基础,能够促进竞争法的更有效实施。

第二位发言人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衡,他的发言主题为“国际经济法下中国路径之选择性改变到选择性创新:从央行数字货币谈起”。发言人谈及的问题主要有:中国的国际经济法路径:从选择性改变到选择性创新,以央行数字化货币为例;选择性创新的基本要素。发言人认为,中国在其拥有专门技能的新领域,比如央行数字化货币上进行了选择性创新,但是缺少相应的国际法义务;央行数字化货币对中国具有深远影响;对中国国际经济法演进路径的整体考察是很有必要的,具有深远影响。

第三位发言人是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袁发强,他的发言主题为“‘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塑造”。发言人开篇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在现有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外另起炉灶吗?发言人在考察了现有机制的缺陷后认为,应采取多边与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相结合、联合仲裁与新设跨国仲裁机构,并提出鼓励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郝鲁怡,她的发言主题为“欧盟移民危机的因应与挑战”。她主张欧洲移民危机已经发展为一种挑战,已经超越个人和地区,上升为国际社会如何看待移民问题。欧盟致力于促进移民和难民来源国的经济发展与就业,这与我国致力于开展国际合作的主张相契合。

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马金星,他的发言主题为“南海仲裁案中有关岛礁法律地位裁决的分析”。从条约解释角度就南海仲裁案《裁决书》第6部分岛礁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仲裁庭在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时,其所作的文本解释、目的解释和缔约准备均存在问题,所引用的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关联性存在疑问,无法支撑裁决的合法性。

第六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孙南翔,他的发言主题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体系性危机及其应对”。发言人主要对四个方面的问题作了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危机的三大表现;WTO争端解决机制体系性缺陷的层次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体系再平衡方法;初论改革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中国方案。

评议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黄晋对前三位发言人进行了评议,他认为,其中竞争法对液化天然气市场发展的作用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我们面临着与日本一样的问题;赞同王衡教授的看法,在目前形势下,我国已经从制度的接受者转变为制度的倡议者,政府在考虑经济政策优先时,也要重视其它需要发展的领域,比如医疗教育;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迎合了全球趋势,但是我们应当考虑不仅在政府层面,还应在法官和律师层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进行交流。

评议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毛晓飞对后三位发言人进行了评议,她认为,他们的发言是三份不同角度的危机报告:第一份,欧洲难民和移民的危机问题,作为法律人要看到法律规则本身的有限性,从更大规模的方式来看待问题的解决;第二份是中国的危机,发言人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辅助性研究路径,仲裁庭实际上以适法之名行立法之实;第三份是从内在角度来看待危机中的问题,建议重归国家对WTO核心机制的控制与监督,但是怎么把美国拉回构建长期机制的谈判中来,是一个应当先解决的政治问题。

 

第六单元

 

在下午第六单元的讨论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孙世彦担任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宋连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教授评议。

第一位发言人是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苏珊·芬德尔,她的发言主题是“‘一带一路’及其对中国法院的影响”。她认为,“一带一路”对中国法院的国际化具有重要影响;接下来她考察了如何理解“一带一路”,以及对中国法院具体的影响,这些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五个方面。最后她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思考:中国法律与相关国际协定之间存在鸿沟;中国国内法与国际实践存在鸿沟;中国法院的实践妨碍了外国法的适用;缺少合格的人员;如何平衡司法主权与外部世界的整合需要。

第二位发言人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薛源,她的发言主题是“我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以国际商事法庭为切入点”。发言人主要分三个部分来探讨:国际商事法庭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作用的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法的国际化,以及争端解决跨境执行机制的完善。认为我国应致力于提供国际化、中立、高效、多样的争议解决服务。最后,发言人提出了促进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跨境执行的两个路径。

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文广,他的发言主题是“‘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判决评析”。发言人对该案所涉及的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救助公约》的相关条款;争议的焦点做了阐释,重点分析了雇佣救助是不是海难救助、依据雇佣救助合同确定的报酬是救助报酬,以及雇佣救助和其他还是法律制度的关系。

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霍政欣教授,他的发言主题是“论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国内法院”。发言人首先对为什么关注这个话题做了解释,认为国内法院在全球治理体系的探讨中不应被置于一个被忽视的地位;随后发言人提出了“跨国司法管辖权”概念,探讨作为中国的国内法院,在中国推进全球治理改革的过程中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

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戴瑞君,她的发言主题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宜忽视的人权因素”。发言人以国际经贸领域人权主流化为背景,考察和分析了中国与蒙古经贸合作中的主要人权关切,并以此中蒙案例为例,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涉及人权因素的方面提出一些应对措施与建议,认为政府应当更加积极、有效作为,引领打造负责任的企业;加强与沿线国家磋商,建立多、双边保障机制;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做好涉外法律宣传。经贸合作中的人权影响是双向的。

第六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毛晓飞,她的发言主题是“国际商事法庭之中德比较”。发言人对中国与德国的商事法庭设置做了宏观比较,主要有四个方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的背景与目的;机构设置之差异;法官选任与审理机制之差异;引入英语作为审判语言之差异。

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宋连斌对前三位发言人的发言做了评议,认为:“一带一路”对中国的影响更多的是程序法方面的,对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国法的适用会有全新的认识,建议很好,受益颇多;认为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还是有点仓促了,此外把仲裁全部纳入最高法院直接管辖并不是十分必要;赞成最高院最后的处理意见,但是目前法律适用的思路并不是很清晰,应首先讲对雇佣救助的解读。

评议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执行院长许庆坤教授对后三位发言人的发言做了评议,认为:在促进全球治理中,国内法院其实能发挥很好的作用,通过法院的途径来表达国家的外交政策,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论文涉及面太广,需要找一些合适的概念来涵盖这么广的领域;“一带一路”的人权建设,确实是个容易被忽视的话题,我们应当从制度上来改善,此外可以增加从法学角度谈制度改进的视角;最后一位发言人选题非常好,但是我对论证材料采用的是德国的立法草案表示困惑,草案和最后的制度可能会有非常大的偏差,此外在草案讨论过程中,各方的争议是什么?能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接下来,与会专家还对该单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短的讨论。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科研外事处处长廖凡研究员主持,丹麦人权研究所执行所长乔纳斯·克里斯托弗森、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古祖雪,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柳华文研究员先后致辞。克里斯托弗森所长评论了人权在新时代下的发展,倡导中国在未来能够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使得合作成果惠及全人类,而不仅仅是我们自己;古祖雪教授以四句话:感怀、道声感谢、谈点感想、提点建议道出自己对国际法论坛的深情厚意,他希望今后这一论坛能够进一步实现和加强两个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学者的结合,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结合。柳华文研究员感动于古教授的四句真言之余,回顾了国际法所的辉煌历史,回顾了国际法所与法学所的深厚情谊,指出更关心的问题是接下来我们要怎么走?他希望新老朋友珍惜在论坛期间建立起来的联系,关键是大家要有合作的信心和合作的目标。他还呼吁大家支持国际法所主办的双月刊《国际法研究》和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的《中国国际法年刊》,后者是一个国家国际法研究水平的重要体现。廖凡研究员在宣布会议结束之前,对所内外、国内外专家学者一如既往的支持表示感谢,也感谢会务团队和同传老师们的辛勤劳动。

中国社科论坛暨第十五届国际法论坛顺利完成各项预定议程,圆满闭幕。

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魏妩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