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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办的海洋法治热点问题春季讨论会——“当前国际形势与海洋法治发展”在线上成功举行,集中研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海洋法、海事法问题。会议由中心主任张文广副研究员主持,国际法研究所十名研究人员在线出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莫纪宏所长在致辞中指出,本次讨论会适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线会议以虚拟空间的形式将大家拉近,疫情防控工作每向前推进一步都面临许多国际法新问题,需要集思广益、研究探讨,本次研讨会的举办恰逢其时。
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楠来研究员以“我们面临的海洋法律问题”为题,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从我国海洋发展、建设海洋强国法律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海洋法律体系、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法律问题、东海及南海争端的解决、海洋战略新疆域问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完善海洋法治的最佳途径六个方面做了主旨发言。
主旨发言后,与会专家对邮轮疫情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随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罗欢欣副研究员以“南海争端的法律应对路径”为题发言。她指出国际争端的司法和准司法解决机制值得研究。她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阐述了联合国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庭和《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基础上建立的临时仲裁庭的区别,揭示了临时仲裁庭相对国际法院和海洋法法庭存在的弱点、不足和问题。
马金星助理研究员以“国际航行船舶疫情国际法规制”为题发言,他首先梳理了《国际卫生条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附则及《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船舶疫情防控的规定,指出《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缔约国”包括船旗国、港口国及船员国籍国,但是条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防疫责任主体,在与《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等国际海事公约衔接适用时存在问题;《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附则虽然有关靠港船舶检验检疫的规定,实际上偏重于港口国管辖内容,没有明确船旗国、船员国籍国的权利和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船舶进入内水后的卫生防疫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依据《国际卫生条例》第28条第1款,沿海国因公共卫生原因可以有条件的拒绝船舶入境口岸停靠,但是船旗国是否有权拒绝其船舶停靠,仍存在不同的国家实践;国际现行框架未建立病原体全球惠益共享机制。
在讨论及评议环节,莫纪宏所长就邮轮船旗国管辖、母港管辖权、国际司法及仲裁对中国解决海洋争端的影响等议题,张卫华助理研究员结合国际人道法、海难救助、港口国权利义务等问题,何田田助理研究员就南海仲裁案程序规则、难民救助等,与发言人展开热烈讨论,取得良好效果。
在闭幕式总结阶段,柳华文副所长指出,本次围绕海洋议题的研讨非常具体,兼具国际法与国内法视角;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污名化等问题非常复杂,需要在国际法基础上进行甄别研判;本次研讨会为下一步深入讨论海洋法治热点问题开好头、起好步。
(撰稿人:马金星、任宏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