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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s教授在演讲中首先以"斯诺登事件"为例,对"透明度"原则的含义进行了概括:透明度代表着有利于特定领域的信息传播与获取的一种文化、必要条件、机制和结构。她指出,随着国际治理进程的发展,与上世纪90年代国内法上的"信息披露自由"原则的发生与发展相类似,在环境、经济、人权、国际人道法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各个领域,国际治理在治理参与者、治理过程和治理机制等各个层面上的透明化趋势愈发显著。Peters教授认为,随着国际治理越来越多地延伸至国内治理的相关领域,此前在国内治理中所强调的"透明度原则"同样有助于提升国际治理的公众接受度、法律确信、治理的可问责性和治理的理性化程度。与此同时,也应认识到透明度原则远非尽善尽美,其所固有的一些缺陷,如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利益的潜在冲击、在实践中对资金、时间及人力的耗费、"信息过剩"潜在后果等等,都应纳入考虑范围。尽管如此,Peters教授强调,"透明度"原则的确立应该成为推进国际立法和国际治理的可问责性与合法性的一个初始步骤--问题并不在于我们"是否需要"透明度,而是"需要多少"以及"何时开始"。
在列举了联合国和欧盟在人权、反恐、气候变化等领域推进透明度原则的相关国际立法以及欧盟、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治理主体对透明度原则的态度和立场之后,Peters教授还从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等角度对透明度原则在国际法上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演讲的最后,Peters教授指出,通过促进国际"公"法的"公治"('through' the public)和"公享"('for'the public),透明度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确立和发展可以被视为国际法的"公共性"和"公开性"(Publification)的有力体现。
演讲结束后,柳华文研究员、孙世彦研究员对Peters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并就国际法上的透明度问题发表了意见。参加本次报告会的我所学者及研究生也就相关问题与Peters教授进行了内容广泛的交流与互动。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报告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