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所长、刘敬东研究员出席第二届“一带一路”优秀法律服务项目颁奖典礼
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高端论坛
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法制网承办的第二届“一带一路”优秀法律服务项目颁奖典礼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高端论坛12月22日在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应邀出席论坛并发言。
论坛揭晓了“一带一路·合规之路”优秀法律服务案例、十佳法务团队、十佳律师、十佳律师事务所、年度人物等五项大奖。莫纪宏所长为“一带一路·合规之路”十佳律师事务所获奖代表颁奖。
莫纪宏所长在主题演讲中表示,如何加强“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工作,提供稳定的法律制度环境,有效降低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探索未来法律合作与革新方向,是当下我国法律服务界和产业界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本次论坛还围绕“‘一带一路’背景下律所合规业务新机遇”“如何有效建设合规管理体系”“《新加坡调解公约》如何促进‘一带一路’纠纷解决”三个议题,举行了三场圆桌对话。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在“《新加坡调解公约》如何促进‘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圆桌对话中发言。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邵炳芳代表主办方致辞,法制日报社副社长周秉键主持本次活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全国律协、中国社科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企业的200多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以下为莫纪宏所长、刘敬东研究员的发言实录:
莫纪宏所长在第二届“一带一路”优秀法律服务项目颁奖典礼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高端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法制日报社的邀请,很高兴能够参加第二届“一带一路”优秀法律服务项目颁奖典礼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高端论坛,在这里各位嘉宾、同仁们就“一带一路”法律服务问题进行交流。
众所周知,2013年10月以来,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已经深入人心,“一带一路”建设成果举世瞩目,同时“一带一路”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发展离不开以规则为导向,开放、包容、民主、透明的法律机制保障。通过国际合作制定国际规范,建立可预期的国际制度,进而逐步塑造公正、有效、法治化的全球治理模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必由路径。与“一带一路”建设发展机遇并存的是问题与挑战,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企业开展贸易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技术壁垒、摩擦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加强“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工作,提供稳定的法律制度环境,有效降低可能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探索未来法律合作和革新方向,这是当下我国法律服务界和产业界必须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长期致力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为防范“一带一路”法律风险和建立法律合作机制建言献策,比如我们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人权、法治、国际合作、司法研究、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国际海事司法、知识产权等等各个方面的问题都进行了比较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今年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举办“一带一路”国际法治论坛,来自中国、日本、韩国、印度、巴西、意大利等国家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就“一带一路”相关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合作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形成了很多有价值的共识。我们也认为“一带一路”法律合作机制要依靠法治理念来推动,这里的法治应该是一种参与方共建共享、自觉自愿,能够反映和体现平等互利、共享价值的新型国际法治原则。
“一带一路”是进行时,法治建设也应当是进行时。今年社科院国际法所还承担了中国社会科学院2019-2023的大型调研项目,“一带一路”法律风险防范与法律机制构建,这个项目是我们院的院长作为主持人,是委托我来具体执行,国际法所、法学所、世经政学、西亚非所等参与了国际大型调研项目,学术界第一次大规模到境外实际调研。我们今年已经先后出去六批到了匈牙利、波兰、印度、老挝、意大利、德国、葡萄牙、秘鲁、塞尔维亚等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围绕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合规经营等等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调研,确实发现了不少有价值的值得研究的问题,引起法律同仁和相关机构的重视,具体的案例不说了,把现象归纳一下。
第一,很多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并不健全,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税、所得税等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制度漏洞。
第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候对国外的法律制度缺乏必要的了解,总是以国内的行为模式来考虑在国外的思维模式。
第三,很多国家的法律经常变动,导致依赖合作形成的大型项目有旧的法律依据,也有合同依据,缺乏新的法律依据。
第四,法律纠纷缺少责任心和高素质的服务,缺乏国内法律界有效的法律服务与跟进,也缺少所在国律师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第五,不太了解投资所在国的文化,签协议两年完成,真正实施起来五年实施不了,延期太长,远远超过投资成本。
第六,环境、环保等等因素成为中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确定的因素。
面对“一带一路”建设中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目前最关键的解决方法就是我们自己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伴随中国资产一同走向海外,形成为海外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提供及时和有效法律服务的全天候的全球性的法律服务网。我们国际法学所和盈科所提出了全球法律服务概念,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法治资源,包括走出去所在国的法律资源。这是中资企业走出去所思考的发展战略问题。
“一带一路”法治必不可少,如何构建既顺应全球经济发展潮流,又符合“一带一路”特点的法治化体系是法学界面临重大的课题。我们愿意与各界同仁一道推动“一带一路”法治研究,构建“一带一路”法治理论体系,期待“一带一路”建设法治环境越走越好,谢谢大家。
刘敬东研究员在第二届“一带一路”优秀法律服务项目颁奖典礼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高端论坛圆桌会议上的发言
首先感谢法制日报社的邀请,很荣幸连续两年担任评奖活动的评委之一,包括参加论坛,受益匪浅。我们社科院国际法所承担了国家唯一一个重大课题研究,专门针对《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的落地进行研究和评估,我们也在短时间内组成了一个很精干的调解课题组。
公约本身有不同于纽约公约的特点,第一,没有类似仲裁地调解地的概念,我们知道纽约公约的仲裁地是当地司法机关有权审查仲裁裁决的。第二,基础条款不允许保留,主要条款不允许保留,纽约公约有一个互惠保留。这个公约本身还有一些我们值得研究和学习的一些地方,这些都造成了我们可能在批约之前的困难与障碍。但是我可以告诉大家,课题组已经完成了国家的工作,商务部也正在根据课题组提出一些方案,包括第三方评估,包括怎么来法院设置一些前提的条件、审查的条件等等,来解决上述问题。
国际调解是收费的,纽约公约落后了40年,这个公约全程参与,从缔约到联合国通过是全程参与的,我们能不能达到国际调解公约要求的水平,我们自己的调解员甚至要比仲裁员的要求都要高,这是崭新的法律市场。
还有两个法律的问题要特别强调:
第一,新加坡调解公约仅仅是商事调解,不包括司法、仲裁的调解,这是一定要明确的法律概念;
第二,商事调解大家一定要用全新的视角来看,绝不能按照民事调解或者诉调对接,对调解员的要求水准甚至品德的要求可能比仲裁员还要高。我一定要建议咱们在座的律所一定做好准备。现在最大的挑战,是我们的商事机构能不能跟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