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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丰碑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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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迎来她的56岁生日。回顾新中国所走过的56年的光辉历程,在她的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有不少经典和难忘的历史事件注定会永远留在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历史里程碑上,成为新中国走向法治之路的历史见证。
    
    早在建国前夕,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依据《共同纲领》,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建立了各级人民民主政权,巩固了新中国所取得的各项成果,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950年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该婚姻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无疑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次重大革命,对于确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把妇女从社会底层解救出来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该宪法共4章106条,对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建设社会主义的总目标和步骤、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954年宪法成为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法律基础,直到今天,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宪法原则仍然是我们进行各项制度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拨乱反正,及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16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据16字方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在立法领域,一大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宪法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在这些重要的法律中,有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新中国最好的一部宪法,1982年现行宪法;有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条文,表明了新中国走向法治之路的坚定决心和信念;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人权入宪”使得我国法制建设基本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凸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事件将会载入我国法制建设的史册。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要在2010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4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可以预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完善和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在不久的将来,会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将一定会实现。
    
    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