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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拓展廉政法治建设的深度与广度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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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加强廉政建设,要不断养成廉政建设的高能态势,防止灯下黑和各种治理手段的“短视”“近视”“忽视”和“无视”,努力提升廉政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保障地位,以廉促政,以政养廉,实现“廉”“政”共进的治理局面。

 

莫纪宏:着力拓展廉政法治建设的深度与广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紧了对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战略部署,从八项规定到政治监督,无不体现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坚强决心。从“打老虎”“拍苍蝇”到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廉政风气蔚然成风。可以说,过去的七八年,从领导干部到普通群众,都切身感受到廉政和反腐败建设给中国政治带来的各种巨大和清新的变化,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在廉政建设的推动下蒸蒸日上。

近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廉政建设提出了制度化的进一步要求。

《决定》指出,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深化标本兼治,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要在实践中真正有效地实践《决定》提出的“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要求,当下最重要的就是要在廉政建设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反腐败工作不留死角、全覆盖也要上层次,要针对新时代的各种社情、民情和国情,努力寻找和发现各种新型的滋生腐败行为发生的制度动因和社会因素,构建廉政建设的制度堤坝,确保廉政建设取得可持续的制度效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现代化。

廉政建设从深度上来说,重点在于发现一些隐性或隐形的腐败问题,特别是与履行公职行为相关的各种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体制机制制度,真正解决领导干部与普通群众制度面前的人人平等问题,确保“能上能下”用人制度和干部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机关和单位的作风和风气是廉政建设的晴雨表,廉政建设要抓机关作风,抓反对各种形式主义、各种口是心非、各种跟随作风、各种混日子占便宜想法,要培养一支真正能够干实事的队伍,要以责任优先来优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环境,堵塞好人主义、应付主义、保守主义等等机关和单位的缺少生气的官僚习性,减少各种撞大运、论资排辈、照顾后进等等机会主义,射幸心理存在的制度空间和文化根基,形成以制度有效运行为核心的治理体系,确保人人参与治理、人人遵守制度的良好的制度运行机制的有效运行。廉政建设向深度发展,不只是限于发现那些细微的不检点言行,更重要的是要破除各种习以为常、阻碍进步的戾气氛围和社会评价机制,要养成有利于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尊重他人的社会风气,要形成机关和单位的“认可文化”“接受文化”“支持文化”,要努力形成有利于治理简便高效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心理支持力量的生成和巩固。

廉政建设广度的拓展需要不断提升纪检监察部门发现腐败问题的能力,以及对各种貌似合法合理、实质蕴含廉政风险的阻碍治理现代化的落后因素,要统筹国际国内廉政建设两个方面的大局,廉政的视角要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相匹配,要努力把治理的影响覆盖到公共资源配置的任何空间,要正确地把握公共利益的特征,防止公共权力之间的相互抵消,要认真研究在新时代国家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那些不为人知的、受现代科技影响的新领域。廉政建设必须具有辩证思维和战略定力,要善于把握廉政建设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努力构筑有利于防范各种高智商、“高品”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制度藩篱。 

在努力推进廉政建设现代化和法治化的过程中,必须要高度重视法治在推动廉政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不仅要依靠制度防范各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增强权力运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防止错误使用权力引发各种潜在的社会危机和治理隐患。廉政建设的法治化应当立足于防范各种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不当或非程序化、非理性化因素的滋长,对于包括在理论论证和重要决策中的散乱思想和观点要敢于揭露和加以抵制,要解决制度建设的人才队伍等基础性问题,努力防范有事无人办、有人不会办的无能无奈治理困境。廉政建设的法治化要与整个国家治理法治化联系在一起,要有阶段性的制度目标,要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廉政水平作出总体的谋划和制度安排,重视治理漏洞和缺能引发的廉政风险,要打通制度的界限来思考问题,善于发现各种隐藏着貌似合法合理的制度行为背后的廉政风险,努力解决侥幸和小聪明心理可能产生的治理困境,把廉政建设工作上升到强化斗争水平、斗争能力、斗争艺术的高度,善于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大局中掌控和把握廉政建设的大局,于细微深处洞察廉政治理的整体效果和微观成果。

加强廉政建设,努力拓展廉政建设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用心研究制度建设的路径,要解决各种似是而非理论观点的误导难题,要强化廉政理论建设,抓住廉政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主要问题、潜在问题、关键问题,要在决策层面善于发现那些常人无人觉察的廉政风险,要扎紧廉政法治建设的口袋,保证廉政法治自身的统一性、有效性,要以治理效能为导向,适时调整廉政工作的重点,对于可能引发廉政风险的因素要经常和反复性地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廉政问题是国家治理中的大问题,理论上要有清晰的思路才能保证行动上的果断有效,要解决纯粹为制度而设计制度的思维惯性,防止廉政制度建设中自身引发的廉政风险,避免廉政手段与廉政目标之间的制度脱节,要努力解决治理盲区,加大对廉政建设效果的评估,提升廉政建设的质量。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廉政建设的深度与广度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制度化要求。《决定》提出,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要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就需要在廉政建设的深度与广度上下功夫,形成反腐败工作中的“全覆盖”“无漏洞”,实现廉政建设的“深度”与“广度”的高度统一。为此,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深化标本兼治,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做好上述反腐败工作,才能保证廉政建设的触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才能真正推进廉政建设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最终达到制度反腐的最佳状态。

 

总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加强廉政建设,要在努力挖掘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琢磨事,要不断养成廉政建设的高能态势,防止灯下黑和各种治理手段的“短视”“近视”“忽视”和“无视”,努力提升廉政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保障地位,以廉促政,以政养廉,实现“廉”“政”共进的治理局面。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检察日报》2019年12月24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