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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合宪性审查制度“动起来”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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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莫纪宏研究员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认为,按照党的十九大要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将会带来法治建设领域的深刻变革,能够让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真正落到实处,彻底解决束缚法治建设的瓶颈问题,为保障法治统一性、维护宪法权威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引。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这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引入“合宪性审查”的概念。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莫纪宏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按照党的十九大要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将会带来法治建设领域的深刻变革,能够让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真正落到实处,彻底解决束缚法治建设的瓶颈问题,为保障法治统一性、维护宪法权威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引。

解决保障宪法实施最后一公里问题

莫纪宏指出,所谓“合宪性审查”就是由有关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

“合宪性审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违宪问题,目标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制度功能是推进‘依宪治国’价值要求的实现。”莫纪宏说。

莫纪宏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可以说是抓住了“依宪治国”的“牛鼻子”,真正解决了保障宪法实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使得“纸面上的宪法”成为“实践中的宪法”。至此,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的监督,一切违反宪法的现象都必须通过“合宪性审查工作”予以纠正。

莫纪宏认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意义重大,不仅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项制度安排,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依宪治国”各项价值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要在实践中真正地根据党的十九大要求,依法启动现行立法法所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就必然会在法治实践中形成新的亮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统一、宪法不能作为裁判规则的法治‘瓶颈’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就会走上飞速发展的快车道。”莫纪宏说。

“备案审查”是广义的合宪性审查

“已经开展多年的‘备案审查’实际上就是广义上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以及适当性进行审查。”莫纪宏说。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党的文件形式首次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规定“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莫纪宏指出,该决定对“依宪治国”提出了一系列制度上的要求,包括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可以看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备案审查的监督力度明显增强,备案审查不仅实现了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全覆盖’,今年以来还将设区的市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纳入审查范围。”莫纪宏说。

合宪性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

莫纪宏指出,合宪性审查是一项专门性工作,必须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来依法进行,才能保证合宪性审查活动自身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目前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有一定的范围和特定程序的要求,并不是泛泛地强调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莫纪宏说。

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莫纪宏指出,由上述规定可知:立法法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进行。属于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合宪性审查的请求,也只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只能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

莫纪宏认为,立法法的上述规定,既突出了合宪性审查在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中的重要性,同时通过设定特定的合宪性审查对象,保证了合宪性审查工作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

莫纪宏还指出,对于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以外的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理上也要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围,在目前的立法监督体制下,需要通过最高立法机关的自我监督以及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来解决。

在莫纪宏看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从当下的制度安排来看,就是要求在实践中将现行立法法所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付诸实践,让合宪性审查制度“动起来”“活起来”“用起来”,让宪法真正成为判断人们行为对错的是非标准和判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合宪”的裁判规则。

来源: 法制日报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