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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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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报》2014年1月26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从加强政法工作的角度对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新的阐释,提出了很多具有启发性和指导性的论断。相关论述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核心精神:

一是明确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总书记指出:"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总书记上述讲话精神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不能离开"依法治国"这个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来毫无目标、毫无原则地谈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总书记指出:"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上述讲话精神强调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是要从系统和整体角度来构建国家治理体系。习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上述围绕着"维护社会稳定"而展开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多渠道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对于构建具有现代化特征的国家治理体系有着很好的方法论上的借鉴意义。

四是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上述要求实际上明确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律底线"、"法律红线"标准。

总结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可以发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最重要的内涵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离开了"法治化"的评价尺度和标准,空洞地谈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没有实质性意义的,甚至是有害和会起相反作用的。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的过程中,政法工作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工作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保障,同时政法工作本身的与时俱进的改革也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的重要事项。政法工作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和合理的国家治理体系必然包含政法工作体系,与此同时,政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既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内涵,也能为国家治理能力的整体提升提供有力的保障。当前,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关键一点是要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待政法工作,要把政法工作有效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更好地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