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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视野中的社会保障权

——国际宪法学协会2011年中国西安圆桌会议综述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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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宪法

【关键词】国际宪法学协会西安圆桌会议社会权社会保障权宪法保护

【作者简介】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祯军,大连行政学院副教授

【收稿日期】2011年11月6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2011年10月23日至10月26日,由国际宪法学协会和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西北政法大学承办,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和王叔文宪法学国际交流基金会共同赞助举办的国际宪法学协会2011年圆桌会议在具有悠久历史的古城西安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国际宪法学会主席马丁·舍依宁(MartinScheinin)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会长韩大元教授,以及来自国内外的一百多位宪法学专家学者参见了本次会议。

本次圆桌会议的主题是"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中外专家学者围绕着这一主题,对"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历史和发展"、"社会保障权与国际人权公约"、"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社会保障权与宪法保护"四个专题展开了深入细致而富有成效的研讨,从宪法的视角谋划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与会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受到宪法的保护。探讨宪法在保护社会保障权实现中的最佳制度方案,是基于一个宪法学者的学术良心和专业技能,努力探索全人类面临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也是人的生存质量以及人类可持续发展问题。这是全世界所有宪法学者的共同使命,也是惠及所有人的基本人权事项。作为人类大家庭中的一个成员,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在当今自然资源日益稀缺、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的生存条件下,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去指责他人、不公正地占有社会的绝大部分资源。只有所有人平等、无歧视地获得了自由发展的条件,个人自由才能真正地实现。只有彻底消除贫困,给予每一个人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才能确保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历史和发展

探究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追溯社会保障权的历史,梳理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脉络是正确认识社会保障权的属性和功能,谋划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的前提。为此,中外专家学者基于各自的研究视角并结合本国的情况,对这个问题展开了认真的讨论。德国哥廷根大学宪法学教授克里斯蒂那·斯达克(ChristianStark)首先通过例举欧洲几个主要国家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规定,对社会保障权在欧洲的演进做了陈述。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国家应提供广泛的自由权。但是,每个公民因为运气和机遇不同,自由可能造成公民间的不平等,不平等可以被视为社会的一种不平衡,因此,国家应补偿其在追求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为社会提供平衡。和平、自由和社会平衡应是国家目的的三个支柱。国家不仅应注重对公民自由权的保护,还应追求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后者是最终实现国家目的的前提条件。另外,社会保障权究竟是国家目的的一种演进还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突出的表达,这有待于国家对公民权利的范围予以界定。对于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斯达克教授结合德国宪法法院的实践认为,如果宪法法院对社会保障权利的保护是源于宪法,法院应有权决定国家的预算,由于资源限制了社会保障权的行使,如果要真正实现社会保障权,就需要对国家的财政进行必要的限制。当然,由于公民需要支出才可以获得这种权利的覆盖,支出可能超过公民的负担,因此国家不仅要承担保护社会保障权的责任,还要考虑过度的问题。此外,关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他认为,国家目的和社会的平衡需要首先通过宪法来解决,虽然目前对社会保障权还难以给出准确的定义,但可以对社会保障权予以分类。如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基金由投保人、雇主支付一部分资金,国家也需要为此从预算中支付,这样的体系被证明是比较成功的。

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教授达芬尼·巴拉克·爱丽兹(DaphneBarakErez)从国际法对宪法的影响这一角度对社会保障权的发展和保护做了分析。她认为,上世纪60年代,国际社会第一次把社会保障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划分到一起,强调政府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人权公约为此建立的机制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使政府在政治事务和社会管理上能够发挥作用。但是,社会保障权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区别从未消失,由于文化导致的区别得到普遍承认,有强烈的意愿要求在国际上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然而到了21世纪初,为什么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却远远落后与其它公民基本权利呢?从更广泛的角度,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更多的重视,因此,社会保障权和自由权的划分已不适应现在的要求。因为很多公民权利含有经济的内容,例如,人如果吃不上饭,他的政治诉求也就很难得到满足。因此,国际法和宪法都应进行努力,在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上寻求两个层面的发展。当然,比较国际法和宪法,两者间有很多不同,考虑到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发展,国际层面的发展不会瞬间改变国家制度。但是,由于在国家层面,社会保障权一般得到了宪法的强调而未获得司法的重视,对于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应考虑两个层面的结合。如我们可以开放立法和司法,找准结合点,采纳国际法上的程序,这会较好地促进社会保障权保护的行动。当然,这样做真正有什么机会可以促进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和这样做的合法性以及如何在司法中得以较好的执行值得深入研究,这一点在经济危机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则是通过对中国法律制度在反歧视方面的进展这一问题的分析,试图以具体问题说明社会保障权在中国的发展和面临的问题。他通过对近年来在中国发生的51个案例的分类、归纳和分析,对反歧视在就业、教育、公共服务方面的进展,中国主要反歧视法律的特点和中国反歧视法律的进展做了分析和论述。他指出,在过去的十年中,很多案件中的受害人并未直接向法院申诉,虽然国家在反歧视方面由过去的保守向积极干预转变,但仍然缺少合适的法律依据。很多反歧视问题仍然是依赖于媒体和网络的曝光。一些歧视的观念在中国社会根深蒂固,非政府组织在目前的反歧视的行动中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尽管在过去十年中,中国政府在反歧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需要在反歧视法律体系的构建,特别是在界定什么是歧视?什么是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解决的办法、标准的澄清以及如何禁止歧视等方面做更大的努力,中国在反歧视方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学通过历史的视角,对社会保障权观念在中国法中的起源和演变进行了分析,试图回答中国法在近代是怎么产生了社会保障权的理论?在这些理论产生之前,中国传统社会是否存在类似的概念?社会保障权观念对中国宪法的发展和转变起到什么作用?等问题。他认为,从思想方面来看,作为中国的官方意识形态,儒家从民本、仁政和大同的理念出发,提出国家应当从道义上承担救助的功能。在中国传统的社会实践中,可以找到很多的实例,大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家基于仁政的原则而对百姓提供生存照顾,另一部分则是孝道和家庭观念所发挥的救济功能。从清末开始,中国的知识界逐渐认识了前所未闻的西方社会保障权观念,尤其在中西对比的基础上对中国传统观念的不足提出了批评。普遍认为,中国的社会救助家庭色彩过于浓重。因此,社会保障权保障观念在近代中国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几重转变:一是讨论社会救济的语境从伦理上如何实施仁政到从法律上如何实现人地基本生存;二是社会救济的性质从统治者的恩惠转变为个人的基本权利;三是与社会救济从国家与家庭并重到完全着落在国家身上。因此,王教授认为,国家应保护国民基本的生存权利,维护国民基本的生存功能。

基于上述专家学者的分析,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叶中认为,国外的一些做法如何和中国实践相结合使社会保障权成为中国人民应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让反歧视为社会保障权提供支持等问题值得研究。同时他也提出,在秉承以人为本的思想下,如何为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提供支持?怎样把平等权放到社会保障权中从而使之得到体现?这些也都是未来研究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社会保障权与国际人权公约

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样,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已被纳入到国际人权保护的体系中。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社会保障权的国内宪法保护和国际保护之间的关系,对于社会保障权获得充分保护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为此,德国里根伯格大学教授莱纳·阿尔诺德教授(RainerArnold)认为,国际化造成经济全球化和各国间政治的平衡,国际社会为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建立了多项国际公约,并不断发展。其中,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在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方面具有较大的影响,被视为国际社会保障法的基础。该条约对于在全球提高对建立统一的劳工标准的认识具有意义。另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实现了将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目标,并建立了相应的执行机制。但是,与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相比,ICESCR的对权利的描述还不甚具体,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让所有个人有提出申诉的权利。从保护社会保障权的区域性国际公约来看,《欧洲社会宪章》可以作为区域可以参考的法律框架,它对于给予公民平等对待的机会等社会保障权都有所体现。但是该宪章还需要完善其监管体系,以更好的评判国家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程度。目前,国际法已经提供了一些保护社会保障权的内容,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公约,但国际法要依靠国内机制来实现其目的,国家应达到最低标准。另外,目前的国际裁决机制、诉讼机制和监管机制仍需完善。

土耳其马尔马拉大学教授伊布拉辛玛·卡波各路(IbrahimKaboglu)以欧洲为视角,分析了欧洲宪法中的社会保障权利。他认为,应正确区分福利国家和社会国家。前者主要指英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他们在宪法层面有很多的传统。另外,东欧的一些国家在共产主义体制下也承认社会保障权利,但相对而言,从内部机制来说,承认的较少。意大利、土耳其、西班牙和波兰都曾经历过专制,一定程度上都承认社会保障权。二战后,从人权变化的特点来说,社会保障权被列入第二代人权,人权发展中积极的一点是最求实现人类的福祉和福利,保护公民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在欧洲南部的一些国家已经司法化,国家采取预算和经济改革等行动,促进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并且在实践中,欧洲国家的宪法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法官可以在社会保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欧洲法律体系中已经引入了社会保障权的规定,个人尊严被奉为所有权利的基础,这些都可以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解释的原则加以运用。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国斌通过国际规范和标准与中国实践的比较分析,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中国政府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也建立起了比较创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中国一直在最求GDP的增长,因此,政府应对社会保障有新的理解,需要建立一个新的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经济的持续发展。另外,朱教授也指出了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公务员享受的优越待遇,城乡差别和基本养老体系门槛太高等。他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遵循有用性、充足性和可得性的原则,应在经济目标与社会保障方面追求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正义、公正和社会和谐。

除了遵守或参照国际人权公约外,对于拥有多法域的中国来说,较好地协调不同法域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有效保护不同法域的居民的社会保障权也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来自澳门理工学院副教授李燕萍分析了"一国两制"下的澳门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有关的法治问题。她认为,澳门回归祖国后,经济、社会得到改善,设立了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覆盖所有澳门本地居民,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特点,如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受益人的定期缴纳、澳门政府的拨款和博彩业的收入,其中澳门政府的拨款和博彩业的收入在整个基金中的比例较大。澳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回应了澳门居民对养老保障的需求。然而,澳门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根据《澳门基本法》第39条,澳门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如何理解"依法"?是直接依据基本法还是依据经转化的其它法律?第二,如何解决大陆移居到澳门居住的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因此,他认为仍需对澳门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与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结合这一问题加以研究,以确保澳门的社会保障制度公平的覆盖包括大陆移居到澳门居住的人在内的所有澳门居民。澳门政府有责任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作用,建立相应的机制以满足这种需求。

对于上述专家学者提及的国际人权公约对于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发挥的积极作用,比利时根特大学教授爱娃·布莱姆(EvaBrems)表示赞同,但是,他认为,社会保障权目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只是书面上的权利,相对于其它权利,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效果较差。一部好的宪法需要好的政治参与,而现在许多国家只是将社会保障权放在政治讨论中,这也是导致对它的保护落后于其它权利的原因之一。他认为,应从根本上打破以往的政治游戏的规则,增强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机制,建立一个最高的监督机构,同时,应鼓励人权机构参与到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中来。武汉大学教授秦前红则结合中国社会保障权保护的实际,对上述两位中国学者的发言做了评论,他认为,中国宪法关于社会保障权的规定既体现为一项基本国策,同时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如果我们过分依赖于政策,可能会导致经济上的负面效果。另外,他也分别向两位发言人提出了问题,向朱国斌教授提出的问题是:在大陆建立单一的社保标准在文体上是公平的,但在实质上是否是公平的?向李燕萍副教授提出的问题是:澳门的社保机制复制到大陆是否适用值得讨论,如果在澳门和大陆之间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它的实施机制是什么?对此,朱国斌教授的回应是:建立单一的社保标准并不一定会导致实质的不公平,根本问题是国家应该减少地区间的差异。李燕萍副教授的回应是,澳门的社保机制复制到大陆确实有待进一步探讨。在澳门的社保机制和大陆的社保机制之间应建立一个衔接机制,而并非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险机制。

另外,许多与会代表也表达了自己的主张,如国际宪法协会主席马丁·舍依宁教授认为,我们在讨论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时,首先应搞清楚一件事,社会保障权来源于一个基本的体系,这个基本的体系不能针对所有的人,而只是针对有困难的群体,这就是为什么有80%多的人没有被纳入到这个体系中的原因。我们要考虑贫困线上的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另外,我们也应当看到,国际人权公约的条文本身也存在矛盾,一方面强调每个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另一方面规定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具有适度性。

三、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本次圆桌会议在中国举行,中国的社会保障权的制度建设无疑是与会代表关注和讨论的焦点。特别是国外的专家学者,他们在了解和认识中国的社会保障权的保护现状的同时,也希望本国保护社会保障权的经验能够给中国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希腊民主大学公法教授乔治·卡徒噶罗斯(GeorgeS.Katrougalos)认为,福利国家不能和社会国家相等同。到目前为止,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规定了社会保障权。最近的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也没有一个单一的模式,国家应按照自己的发展状况来加以规定,但也应遵循一定的共同原则,如普遍性、通用性、平等和非歧视等。福利国家不应只是一个目的,也是追求发展的工具。对于中国的社会保障权的制度建设,他认为,和谐社会建设也是中国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建设,中国在2049年将成为福利国家。中国应遵循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条约的最低标准,首先,在制度上,应将农村地区完全覆盖到社会保障上来,其次,应进一步倡导雇主和工会之间的合作。

印度高等法院律师梅那卡·古鲁斯瓦麦(MenakaGuruswamy)通过对印度、尼泊尔和美国宪法文本的比较分析,对印度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做了分析,她认为,印度具有悠久的社会保障的历史,印度高等法院在过去30年中也处理过保护社会保障权的案件。但是,印度有没有能力承担社会保障权保护带来的高额成本确实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印度的宪法大会对此问题也有分歧。印度的宪法促进了印度人民的福利的提高,宪法对工作权利和儿童的福利等都做了规定,这些规定不断完善。而政策决策者对这些社会保障权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律师处理了很多有关社会保障权保护的意见,法院也允许处理这样的案件。但是政府有时并不赞成印度高等法院对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原因在于,政府认为国家最重要的是满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需求。古鲁斯瓦麦律师认为,印度与中国有很多相同之处,她希望印度的一些做法能够给中国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提供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副处长谢增毅则是分析了中国社会保障权的一项具体制度--中国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他首先对中国劳动法的发展做了梳理,并特别对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和其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发挥的作用做了分析。他指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是国家保护的重点,但是,目前这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签订合同的人数较少,雇主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特权,雇主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表现在:雇主必须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雇主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两倍工资作为补偿;合同期限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合同,雇主不得轻易解雇雇员;政府负责执行合同法的检查和监督并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新的《劳动合同法》使劳动者的权益较以往有了更好的保护。然而,谢增毅也认为,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劳动报酬支付方面存在一些困难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积压等也是未来中国劳动权保障制度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讲师汤洪源对中国政府保障社会保障权的职责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她主张,中国学者一般从广义和狭义上来定义社会保障权,而中国的政府责任体现在对狭义的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上。但是在宪法中,基本权利的条款中并没有直接描述社会保障权。中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权保障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主要是有关社会保险和老年人的权利保护,目前政府正试图将这些法律相整合使之在城市和乡村适用。中国政府欲加强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在以下方面的责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监管工作,加强社会保障的信息化建设等,只有这样,才能为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提供更好的保护。

针对上述几位专家学者的发言,菲律宾马尼拉大学教授罗尔·潘噶兰卡(RaulPangalangan)做了评论,他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建设在他理解似乎是反向来进行的,这一特点导致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难以确立。中国似乎开始重新建设社会保障制度。中国2049年建成福利国家,但在建设福利国家的方法上与许多国家不一样。另外,在司法实践上,中国的法官缺少更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也做了点评,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在中国是一项争议比较大的法律。像用工荒、企业倒闭与《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是否有关系等问题需要在以后研究中给以关注。对于社会保障权的政府责任,他指出,在批准ICESCR后,社会保障权的政府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责任?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和国家在这方面责任有什么不同等问题仍需要认真的研究。最后,焦洪昌教授也对罗尔教授提到的"中国2049年建成福利国家"的问题做了澄清,他指出,中国2049年建成福利国家只是学者研究的一项成果,并非是政府提出的目标。

四、社会保障权与宪法保护

通过对"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历史和发展"、"社会保障权与国际人权公约"、"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深入研讨,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有效保护是社会保障权获得充分保护的关键所在。为此,与会代表又从不同的视角,就"社会保障权与宪法保护"及其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欧洲人权法院法官莱彻·噶里克(LechGarlicki)从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分析了社会保障权的保护问题。他认为,欧洲人权法院建立之初并没有审理社会保障权案件的条件,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对这一问题的逐步关注,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解释中也日益涵盖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被视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能够分割。特别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法院将《欧洲人权公约》视为"活着的工具",在审判实践中将其与现实相联系,从而对公约采取更加有效的解读原则。当然,解读公约也要基于对公约的充分理解。另外,噶里克法官也分析了欧洲人权法院在保护社会保障权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他认为,法院的任何一种干预不小心就可能被理解为是干预人权的做法;如何界定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对象;如何在个人寻求保护和法院能够给予的保护之间建立起一种好的方法;如何使公约能够给个人提供更大的保护等,在这些方面,法院仍面临着挑战。

英国伦敦城市学院教授安德鲁·菲利普·勒苏尔(AndrewPhilipLeSueur)也对英国保护社会保障权的情况做了分析。他认为,作为不成文法的国家,英国同样重视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社会保障权在英国被作为一种狭义的理解,因此,社会保障金的发放是针对有困难的人。一方面,政府通过对公民收入的调查来了解公民的贫富情况,另一方面,政府建立一种缴纳机制,将补助金支付到个人账户中。在实践中,社会保障受到政府的控制,如医疗被划分为福利而非社会保障的范畴内,特别是在目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由于财政负担过重,一些社会保障的措施难以在政府获得通过。然而,英国在社会保障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政府通过一些刺激机制来影响公民的行为,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保障权设定了门槛,规定了条件。政府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虽然不一定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但实践当中政府确实是在做宪法所保护的事情。国家通过政府控制、议会监督、对社会保障权保护的司法划分来促进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最后,勒苏尔指出,目前在英国存在的一个有关社会保障权的热点问题是,用英国人权法取代欧洲广泛存在的人权法案。而他认为,应将两者更好的结合。

与上述两位外国专家从各自的视角进行的一般性分析不同,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通过对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法院处理的一些有关工作权平等保护的具体案例的阐述,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与比例原则的使用问题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他对我国劳动者的工作权保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以及提高劳动者的报酬和待遇。宪法对劳动权的规定属于基本国策的内容,如何反映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的效力,是通过立法还是行政以及司法应扮演什么角色,这些都是我们在宪法实施中应面对的问题。从各国的实践看,基本国策首先由宪法具体化,需要具体的经济物质条件使之落实到实处,并在立法上开展一些积极的行动。政府要承担促进就业的责任,并需建立协调机制,并加强监管。特别要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维护公平就业。另外,政府还要拓展诉讼渠道,确保能够消除就业歧视和隐性以及显性的不平等,司法决定应遵循法律的规定,使公民能够平等地享受劳动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纵向良性循环。

清华大学教授林来梵则对中国宪法中的社会保障权发表了自己的主张。他认为,中国古代传统政治观念支持现行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民本主义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哲学中非常重要,至今仍影响着中国宪法。民国时期,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就是基于"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思想。民生主义是中国的特色,它延续了古代的民本主义。民国失败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共产党的政治纲领和措施更为广泛、彻底和及时的民生保障。进一步保障民生也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中国目前在社会保障权保障方面最大的问题是城乡居民之间的不平等保护。2004年修宪中增设第14条4款,旨在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余下的问题是:虽然已经存在40多件低层次立法(法规、条例),但缺少统一的法律;社会保障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对劳动者的谈判权、罢工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处于欠缺状态;目前中国在社会保障权保护的现实中存在的一大悖论是:中国对自由权的保护不足,而对社会保障权的保障依赖于其它途径。

针对上述几位专家学者的主张,西北政法大学董和平教授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权的研究日显重要,而对其的研究才刚刚开始。社会保障权的范围应包括如儿童保护,受教育权和农村医疗保障。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城乡巨大差距,以及随着中国进入老龄社会后凸显的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韩国首尔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宗燮教授认为,社会保障权利似乎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无法约束政府,法院也无具体的规定而遵循。每个国家需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例如,中国人口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困难。韩国虽做了很多立法,但一些社会保障权保障问题仍然是社会讨论的焦点。广东商学院教授吴家清教授认为,将劳动权理解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虽然可以,但宪法已经对劳动权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它具有刚性,将其作为基本国策来理解不够精准。另外,"人本主义"是封建主义的思想,与我们今天讲的人权保护有所区别。我国宪法应将社会保障权规定下来,并包括平等保护的原则。我国已批准了ICESCR,但对公约中例举的10项权利至今未做出反应,因此,应尽快将公约的权利写进宪法。

另外,也有学者对本单元的发言人提出了问题,如有学者认为林来梵教授提到的《宪法》第14条第4款并不是一个基本权利条款,为此,林教授给出了回应:从原理上而非从逻辑上来说,第14条第4款不属于一个典型的人权条款,而是一个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规定,而根据斯密特的社会保障理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基本人权的保护。

五、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的展望

在专题讨论全部进行完后,本次圆桌会议举行了闭幕式。在闭幕式上,几位国内外专家学者做了总结性发言,并对"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这一问题的学术研究前景做了展望。

法国巴黎一大教授拜特朗德·马克(BertrandMathieu)认为,社会保障权保障体系是一个抵御风险的保险机制,他可以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劳动权不必然意味着劳动者就一定会有工作,就像健康权并不一定确保一个人一定是健康的一样,这种保障体系就是对没有工作、患疾病的人给予一种补偿。现在我们应考虑经济危机问题,社会保障的成本提高了,真正的问题是,一方面我们要考虑弱势群体的保护,一方面我们要考虑社会保障权不是大家真正都能够获得的权利。

巴西圣保罗大学教授马塞洛·德·奥利维拉·费埃罗·桑图斯(MarcelodeOliveiraFaustoFigueiredoSantos)认为,社会保障权保护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因此,国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拥有权力为每个公民提供基本权利的保护,以保证他们作为人的尊严。每一个国家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完善自己的制度。国家、企业和个人应该共同负担费用来保证社会保障体系顺利运行。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教授阿德里安内·萨拉赫·阿卡里·斯通(AdrienneSarahAckaryStone)认为,采取具体方法来保护社会保障权有时有很多难点。澳大利亚的案例可以说明民主过程中,宪法可以加强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义务的实施。澳大利亚在这方面的实施还不甚完美。在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权保护体现的一个方面是对土著人的保护。之所以加强对土著人的权利保护是因为土著人的权利已经被立法所确立,澳大利亚土著人已经成为澳大利亚的文化遗产。另外,社会保障权问题也将是澳大利亚政府在2013年之前进行公投来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

俄罗斯远东科学院研究员托士金斯基·鲍威尔(TroshchinskiyPavel)认为,在社会保障权方面,俄罗斯从苏联解体后开始学习西方,而中国从改革开放后开始学习西方,两者具有共同点。但是,俄罗斯目前在教育和医疗方面全部实行免费,这一点值得中国学习。《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由此可见俄罗斯对社会保障权保护的重视。政府对享有免费教育和医疗的公民只有一个要求,就是要办理保险。然而,俄罗斯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凸显出一定的问题,如免费的教育和医疗造成国内教师和医生的社会地位不高,因此国内有很多学者认为俄罗斯应该向西方学习,改免费教育为收费教育;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仍需加强;俄罗斯的物价太高。因此,俄罗斯和中国在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方面应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苗连营认为,社会保障权是实实在在的权利,关系每个人,基于不同的视角来讨论事关人类福祉和发展的权利,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更显重要。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是政府面临的重大挑战,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我们应认真思考,通过有效的渠道把有益的东西实施到本国的社会保障权保护的实践中,为人类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做出贡献。

国际宪法学会第一副主席、墨西哥自治大学国家法学研究所所长爱克多·菲律普·菲克斯·菲爱罗(HectorFelipeFix‐Fierro)教授认为,本次圆桌会议讨论的有关社会保障权的保护问题非常有意义,尤其我们的社会现在正经历特殊的转变。本次会议没有给出单一的解决方案,但很多的观点使我们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有了更多的可行性。中国正在实行改革,中国的民主化建设对于整个世界都具有意义。虽然我们的交流可能微不足道,但不能忽视其存在的价值,我们将继续进行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讨论。

国际宪法学协会主席马丁·舍依宁教授最后表示,尽管参加本次圆桌会议的专家学者讨论了很多问题,成果丰富,但由于时间所限,有些问题难以深入。本次会议的讨论让外国与会代表了解了中国社会保障权保护的情况,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它对于各国相互借鉴彼此在社会保障权保障体系建立方面的好的做法非常有帮助,国际宪法学协会未来将进一步增强在这方面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