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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是获得国家荣誉的主体范围如何划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说,严格意义上讲,国家荣誉制度只应当针对本国公民,但为了鼓励宪法所规定的各种宪法关系主体都能够积极履行宪法义务,为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作出重大贡献,也可以考虑居住在中国境内、为中国作出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可以获得某种形式的国家荣誉。对于一些公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也可以考虑作为获得国家荣誉的主体。此外,国家机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履行宪法规定的宪法职责有重大成绩的,也可以考虑给予某种国家荣誉。
“颁布国家荣誉称号的权限划分也应该注意。”莫纪宏说,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授予国家荣誉,国家主席有权颁布荣誉称号。但考虑到现行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体制的特点,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一定形式的国家荣誉称号,以适应社会各方面的要求。
莫纪宏认为,第三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要严格规范国家荣誉的法律效力,防止将国家荣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特权制度联系在一起,同时还要建立与国家荣誉授予制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以及国家荣誉终止、恢复和剥夺等制度。
莫纪宏认为,国家荣誉制度既要有奖励作用又要有激励功能。“在具体授予某个主体一定的国家荣誉时,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甄别和确认程序,特别是应当将即将获得国家荣誉称号的个人或单位依法可以获得国家荣誉称号的法定事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在一定期限内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以保证国家荣誉制度的公正和公平。”
有的学者提出,国家荣誉代表着国家,因而应有严格的数量限制。许多国家对不同级别的国家勋章每年颁发的数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国在制定国家勋章法时,最好本着宁缺毋滥、以少为佳的原则。国家荣誉,还应该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类别的国家勋章,同时,应当向军事、科技、文化、教育领域的一线人员倾斜。
一些专家还建议,要保证国家荣誉的获得者最终都能实至名归,不妨从立法过程中就开门纳谏,广采民意,充分发挥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功效。
资料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