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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国家宪法日”系列活动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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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四个“国家宪法日”,在这个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为主题的特殊纪念日里,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市法学会、甘肃省张掖市司法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共同承办的,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在北京和甘肃张掖同步举行,以为“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尽微薄之力。

系列活动一:“生态法治思想宣传”入张掖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律应用分社与甘肃省张掖市司法局合作,在张掖市中心广场举办了主题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思想”的大型法治宣传活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共张掖市委副书记莫纪宏在开幕式上做重要讲话,并代表法宣中心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律应用分社向张掖市甘州区八家单位赠送了“以案说法”普法读物,同时向社会公众现场发放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生态法治建设普法系列读物。

中央电视台进行了现场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林潇潇现场接受了央视记者的采访,就加强生态法治建设、提高公众生态法律意识发表自己的观点。整个活动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有将近500名机关干部、两千多群众参加了此次法治宣传活动。

系列活动二:“加强宪法实施”国家宪法日学术研讨会

与此同时,4日上午九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市法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共同承办的“加强宪法实施”第四个国家宪法日学术研讨活动在京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共中央党校、中央民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计二十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为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小妹副研究员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穆林霞在致辞中代表法学所向与会的领导和专家学者致谢,并强调宪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处于最核心和最重要的地位;宪法需要人们忠诚信仰和全面履行,而走进宪法、了解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拥护宪法是基础,因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每年宪法日举办的系列活动是责任所在、是情怀所系;在这个重大的日子,我们法学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中心和北京市法学会一起,不断创新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和内容,理论与实践齐头并进,走上街头,深入地方,切实取得了法治宣传的实效;特别是,本次系列活动的主题紧扣十九大要求,也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

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杜石平在致辞中对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作为国家智库为国家法治建设特别是首都北京法治建设的贡献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其次,他总结了过去三年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一起合作主办国家宪法日活动,并对三年来合作举办活动表示了高度的赞赏;接着,他强调了法治的建设,在借鉴与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学理论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他希望本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就“加强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问题畅所欲言,为国家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合宪性审查的理论与实践”,主持人刘小妹副研究员介绍了合宪性审查的基本内涵和中国语境。中国社科院大学、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岭教授认为合宪性审查具有三个层次,它们分别是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及合规性审查,其中必须理清三者的区别和关系。第一,合宪性审查可以分为广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和狭义上的合宪性审查两种,狭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其审查对象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第二,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直接违反宪法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为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而非宪法制定(重大试点改革在指定的省市先出台地方性法规先试先行的情况除外);第三,合规性审查的被审查对象是地方政府规章和各部委规章,它们在法律的位阶上离宪法最为遥远。因此,在合宪性、合法性、合规性三个层面中,可以先从存在问题较多的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锲入,落实和加强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殊副教授详细介绍了合宪性审查的国家整合功能,强调了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功能,他从西方国家、城邦理论开始旁征博引,总结了西方国家的形成特点,再结合中国的历史发展,得出了中国国家的整体内涵与特点。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白斌副教授认为要充分认识到无论是审查法律还是规章,都能在审查过程中确立宪法规范自身的力量,这是合宪性审查根本价值所在。首先,合宪性审查是一个契机,他能在审查过程中确定宪法的权威;其次,合宪性审查的基础在于合宪性解释。中共中央党校李少文博士阐释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控制。他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本质是监督权力的重新配置,82宪法确定的权力原则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权力分工,并指出功能性的分权,极有可能破坏结构性分权的基础,重大改革需要宪法介入,宪法如何介入直接关系改革的进度与结果。此次监察体制改革中,把监督权力赋予一个新的行政机关,这种宪制性调动需要在宪法的控制之内。

第三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宪法在自治地方的实施”,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家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副主任陈欣新研究员主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田艳教授以“宪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施”为主题,强调了现行宪法很多条款涉及民族区域自治构建了现在的多民族国家,其根本成功之处在于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国家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具体体现在政治上、文化上、经济上等各个方面,但是民族自治的配套法规和规章没有落实到位,配套资金没有落实到位及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建设任务繁重等问题也很严重。清华大学法学院屠凯副教授就“内地、香港、澳门三个法域不同的机关和组织在其它法域活动对私人侵害应该承受什么法律责任”问题上发表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一问题在国际上是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可以借鉴的,基本法在制定之初有意识的限制了这些机关的活动领域,对该问题的关注非常必要,因为它们或直接或间接地关系着特区的特殊地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叶远涛助理研究员论证了现今学术界对宪法在香港适用的三种理论:“只适用宪法第 31 条说”、“宪法部分条款适用说”、“宪法完全适用说”都是存在很大的逻辑矛盾的,他以光影理论为比喻,阐释了宪法规范在特区适用的未被激活条款并不意味宪法的不可适用性,他提出未来宪法在香港的适用必须形成中央与特区司法机关的某种宪制默契才能推动宪法在香港的更好适用。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温学鹏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基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是保障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稳定发展的独特设计。面对香港当前政制改革裹足不前的局面,有必要对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与其他国家的自治类型进行比较研究。相较于一般自治类型,"高度自治"模式下中央管治地方的范围狭小,中央管治地方的方式和途径也比较单一,进而导致香港的"高度自治"制度有被滥用的危险。为应对这些挑战,香港未来政制的发展应在坚持基本法的基础上,探索中央对行政长官参选人的声明制度,构建管治联盟等基本法实施的具体制度。

本次研讨会两个主题报告单元设置了提问和讨论环节。在互动中,与会学者不仅对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内涵、具体步骤与合宪性审查层次的关系、合宪性解释等几个关联性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还对宪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和高度自治地方的实施等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学术观点彼此激烈交锋,敏锐而富有思辨。

第四单元为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副秘书长马陇平副教授主持。马岭教授和陈欣新研究员分别作了致辞,高度肯定了两个单元主旨报告发言人对主题的准确把握和精彩的学术分享。马岭教授在致辞中总结到,中国社会的体制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化的问题解决模式,那就是当一个问题的出现,问题双方往往都会寻找一个更高的权威来解决问题,但是寻找权威化解问题之道远远不如建立良好制度,用制度化解矛盾来的科学,未来的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度会选择何种模式,这取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陈欣新研究员在致辞中阐述了我国宪法体制下自治制度的本质。他认为,无论是民族区域自治还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都是现行宪制下的两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自治模式。这是一个创举,没有模式、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只能在回应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推进理论研究。研讨会圆满完成各项主题讨论,顺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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