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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涉外法治论坛“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深圳前海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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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改革部署,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于2024年9月3—4日在深圳前海举办第二届涉外法治论坛“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本次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家级涉外法治基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涉外法治优势学科、中国社会科学院全面依法治国智库、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共同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法治前海研究基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全面依法治国智库前海基地、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共同协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国际仲裁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法部国际合作局等单位领导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来自香港、澳门和内地各科研院校、相关单位的近百名专家学者与会交流。

 

 

开幕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所所长莫纪宏在开幕致辞中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由衷感谢。他表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成立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进程,涉外法治建设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保障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当下涉外法治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紧迫之需,大湾区是涉外法治建设中不同法律文化制度交流碰撞的试验场,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具有独特而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副局长王锦侠在致辞中指出,前海在法治创新和涉外法治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前列。近年来,前海主要进行了五方面探索:一是强化制度建设,打造与港澳及国际接轨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二是营造法治建设生态,打造全链条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三是聚焦机构建设,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四是积极联动港澳,提高涉外商事调解服务效能;五是服务国际合作,打造国家级知识产权机构云集的保护高地。前海将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支持各单位、各部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拓展前海的国际法律朋友圈、服务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澍农在致辞中指出,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国两制三法域”,借助港澳国际化平台,不仅在涉外法治建设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同时面临着“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课题。深圳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促进大湾区的司法交流合作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与实践,包括跨境司法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面对大湾区日益增长的服务法律需求,我们至少需要从协同高质量服务、深化司法交流、强化司法协作、推进公益保护等方面协同发力,实现更有效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跨境司法协作的效率与质量,发挥法治在保障和促进大湾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春在致辞中指出,大湾区法治建设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通过连通内地与港澳的合作,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能够影响、辐射到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要求,深圳市要打造联动香港和澳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我们应努力克服要素跨境流动中的障碍、培养更多涉外法治人才,携手推动大湾区国际仲裁迈向国际一流、世界一流。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局长钟颕仪在致辞中指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战略定位之一是建设“一国”之本,擅用“两制”之力,推动规则衔接,积极对接与澳门一体化发展。三年来,合作区在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的改革创新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内地体制允许的情况下,合作区将进一步开放。合作区重视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不断提升仲裁和调解服务的水平和国际化,推进特定类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审判规则衔接。为匹配大湾区高速发展需要,我们将不断探索和完善大湾区司法合作与法律服务,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处长杨毓娅在致辞中指出,粤港澳大湾区是中国对外改革开放的前沿,也是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前沿。近年来,外交部涉外法治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是党对涉外法治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二是涉外法治工作总体布局不断拓展,三涉外法治斗争能力手段持续得到强化,四是中国涉外法治的国际影响力有所上升。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开创涉外法治新局面,我们应完善涉外法治大协同的格局,继续促进对外法治交流合作,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以高质量涉外法治赋能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助力形成全面开放的新格局。

 

 

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司法协助处负责人王勋在致辞中指出,司法部国际合作局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了如下方面的主要工作:一是持续深化执法司法合作;二是深入开展法治交流促进;三是服务保障大湾区法治建设;四是着力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期待本次论坛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贡献智慧,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打造金招牌,为加快涉外法治建设锻造金钥匙。作为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的建设部门之一,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将与大家同向同行,同心同力,携手开拓涉外法治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新局面。

 

 

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外事处处长、研究员刘小妹主持。

 

 

主旨报告

 

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作题为“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时代逻辑与实现路径”的主旨报告。黄进教授指出,涉外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中国对涉外法治的认识也存在一个渐进和深入的过程。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需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黄进教授还进一步阐述了涉外法治、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概念及其辩证关系,并且强调了涉外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黄进教授最后提出了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现路径,他认为应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加强涉外立法,建立健全涉外执法体系,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提升涉外活动主体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强化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化法治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快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主旨报告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主持。

 

 

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建设工作交流

 

在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交流环节,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张晓君教授、外交学院副院长许军珂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杜涛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张辉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进杰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姚莹教授等基地代表就各自基地近年来在涉外法治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的工作、成效和体会作了深入的讲解和交流。司法部冯光处长、深圳市司法局涉外法治处处长郑秀丽、珠海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孙仪波、人民论坛杂志社副总编何民捷、检察日报社《涉外法治》专刊负责人姜昕等结合各自的工作发表了涉外法治方面的体会,并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与涉外法治的研究提出了不同的期待。

 

 

张晓君副校长分享了西南政法大学在涉外法治建设方面的进展。西南政法大学聚焦东盟法治问题,建立了实体化运行的研究院,聚集了国内层次最高、覆盖领域最多的东盟法律资源,并与四十多个东南亚法律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此外,学校还致力于建设东盟法律中心,创办了“中国—东盟法治论坛”,打造了中国与东盟法治合作交流的平台。学校还创新与东盟国家法律组织合作,培养高端法律人才。此外,张晓君副校长介绍了学校在产学研方面的重要机制和品牌建设。未来,学校将致力于把涉外法治基地打造成全球有影响力的东南亚、南亚法律研究中心。

 

 

外交学院副院长许军珂教授介绍了外交学院涉外法治研究基地的重点研究领域和取得的成果。外交学院涉外法治研究基地聚焦于大国外交国际法问题,为国家提供政策咨询和智力支持。学院重点关注全球秩序、领土主权、中美竞争和中美法律战、国际争端解决、人权斗争等议题,围绕以上五个方面撰写资政报告、申请课题、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基地目前主办了三个长期出版物,包括英文的《中国国际法论刊》和中文的《国际法学刊》《中国国际法年刊》,此外基地还建立了专门的图书馆和配套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杜涛教授介绍了涉外法治研究基地的情况。目前基地得到学校支持,已承担若干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和省部级课题,并承接了俄罗斯和中亚国家的法律翻译项目。基地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国外法查明机构,与华东地区若干高院签署了合作协议,共同建设了网上外国法查明平台。此外,基地还开展金砖国家法律研究,并出版了系列丛书。基地在人才培养方面也有所成就,获批了招收涉外法治专业博士生,设计了相关课程,并将出版涉外法治的教材。杜涛教授建议基地之间应加强交流和合作,共同开展合作任务。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张辉教授概述了武汉大学涉外法治基地的建设情况。该基地聚焦于“安全与发展”议题,进行有组织科研,研究内容涉及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一带一路”建设、领土与海洋安全等多个领域。基地还响应中央要求,在中美关系、中欧关系、涉疆法律问题等方面提供智库报告。此外,基地举办定制化的对外论坛,并与外交部合作承办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研究项目,为中央部委举办国际法培训项目。张辉教授表示,武汉大学涉外法治基地是一个以传统科研为基础,服务于国家重大决策的科研与智库服务相结合的平台,并邀请与会专家在会后进行更具体的交流。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进杰教授在讲话中概述了中山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的建设情况。该研究院聚焦于依法治港治澳与涉外海洋法治两个主攻方向,融合了相关学科开展研究。研究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包括打造两本刊物、举办常设性涉外法治论坛、创建涉外法治名家大讲堂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大讲堂,积极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他指出,研究院的工作存在一些不足,涉外法治基础理论和学科交叉研究有待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有待加强。他认为,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增强应用性人才的培养,多关注现代化问题与世界性问题。

 

 

吉林大学法学院姚莹教授概述了吉林大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情况。她介绍了吉林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的设置情况,目前该研究院包括国际人权法治和东北亚经贸法律合作与区域安全法治两个战略方向。她介绍了吉林大学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认识和经验。她认为涉外人才培养不应另起炉灶,而是应在原有基础上守正创新,增加涉外维度的培养内容。此外,吉林大学提倡学科交叉与融合,特别强化与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合作,以提升学生的跨学科视野与国际视野。最后,姚莹教授着重分享了吉林大学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些新举措以及面临的困境。

 

 

司法部冯光处长强调了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介绍了司法部近年来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方面所作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成效,分享了他在涉外法治领域的经验和思考。冯光处长认为,为更好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我国未来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快涉外法治战略布局。他呼吁涉外法治领域的专家发挥专长,积极主动投入到涉外法治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中去,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做深、做实。他同时指出,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具备国际法、国内法、国际关系和语言能力的基础,高校应在人才培养中发挥基础作用。

 

 

深圳市司法局涉外法治处郑秀丽处长介绍了深圳市司法局涉外法治工作情况。她指出,深圳的涉外法治工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致力于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出台了一系列配套举措。她还提到了在涉外法治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指出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同联动机制、政府与企业沟通不足、涉外法治人才紧缺等问题突出。郑秀丽处长指出,未来深圳将重点推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和协调、畅通涉外法律服务的供需对接渠道、强化法治人才的引进和运用、帮助企业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等涉外法治领域的工作。

 

 

珠海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孙仪波强调了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地位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性。他认为,实现人、财、物、信息要素的便捷流动是大湾区建设的基本前提和关键,当前规则差异造成的体制机制壁垒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他提到,珠海和深圳一样拥有全国人大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担负着立法试验田、先行先试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当前珠海推动澳门医疗与建筑人才在横琴执业的几部小切口立法提供了大湾区规则衔接的具体立法样本,取得了良好效果。最后,他强调了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紧密关系,并邀请与会代表共同为大湾区的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人民论坛杂志社副总编何民捷介绍了人民论坛杂志,并强调了该杂志对涉外法治领域的关注,包括在主题策划中关注制度型开放等宏观话题,也特别关注具体涉外法治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她代表学术刊物对学术研究提出了期望,她希望看到涵盖各个领域的涉外法治研究成果,希望这些成果能够结合理论和实践,既有学理和法理支撑,也有实践问题的解决和成功经验的总结。

 

 

检察日报社《涉外法治》专刊负责人姜昕介绍了专刊的情况。专刊每期有四个版面,主要报道国家涉外法治和涉外检察的重点、亮点工作。她还提到,检察日报除了涉外法治专刊外,还有一个“三反”理论版。她强调,涉外法治专刊的优势在于信息量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她希望能得到与会领导和专家的支持,提供好的线索和文章,希望自己能成为涉外法治建设的忠实见证者、客观记录者、踊跃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

 

 

第一单元 大湾区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

 

第一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大湾区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田禾与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税兵担任主持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徐卉的报告题为“推动涉外法治实践发展研究——以企业有效防范制裁风险为视角”。她认为,国际贸易企业尤其是大湾区企业面临的最大外部风险之一是次级制裁,而次级制裁规则是一种碎片化、广泛分布但又有体系支撑的隐匿陷阱。企业的有效合规可以降低企业被美国次级制裁的风险,同时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面对美国涉及次级制裁的法律法规数量多、颁布频率高、制裁目标地域广、打击力度大的现状,我国企业应注重日常性合规管理中合规风险的防范,从梳理制裁法律法规、精准识别合规风险、强化伙伴关系管理和综合评估权衡利弊等方面,探究合规风险的有效防范路径。

 

 

澳门财经科技与教育发展学会会长杨诚的报告题为“人民币国际化与涉外金融法治创新研究——基于港澳视角”。他回顾了近代历史的全球金融秩序和人民币国际化的历史进程,指出了人民币国际化面临的主要挑战。他结合人民币国际化的阶段性成功案例,提出了发挥港澳优势的涉外金融法治建构思路。他认为,涉外金融法治应建设属于中国的“锚”标的。锚定“能源开采权”和大型基建“运营权”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型基建证券化的选择。中国跨境输出的产能,亦可在国际清算环节进行对账,并在结算环节进行多元化(非美元货币)选择。此外,人才建设是“涉外金融法治”的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刘敬东的报告题为“‘一带一路’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新进展”。他援引两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意见和经典案例,指出支持与监督国际仲裁的“仲裁友好型”司法的重要意义。他结合《新加坡调解公约》,指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我国缺乏可执行性、个人调解员制度尚无国内法基础、司法机构难以核实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过程以及国际调解协议的执行无承认与互惠保留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两步走”建议方案:第一步是司法衔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第二步是制定独立的《商事调解法》。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莹的报告题为“大湾区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法治路径”。她先后探讨了大湾区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法治路径的前置性问题、必要性、内部困境、外部挑战、关键点以及多维建构。她认为,大湾区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法治路径的关键点在于纾解大湾区内部的法治困境,增强粤港澳三地的凝结力、强化整体性,加强大湾区城市群的法制融合与协作,强化大湾区城市群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整体联动性,同时克服全球海洋治理的现实问题,运用“反碎片化”认识论与系统整合方法论,发挥区域主义路径的优势,建构全球海洋治理的话语权。大湾区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法治路径应包含观念引领、角色定位和制度措施三个维度。

 

 

香港青少年教育发展联会常务副秘书长章商秋子的报告题为“内地与澳门私募股权基金跨境投资中保护机制衔接:商事严格责任制度分析”。她指出,内地澳门私募股权基金制度衔接已启动,但投资者保护法规尚不完善,现行法规主要针对公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保护存在空白和不足,投资者权益保障面临挑战。此外,内地《民法典》与澳门商法差异引发法律保护问题,澳门的严格责任原则可为内地提供借鉴,以强化投资者保护。她认为,参考澳门《商法典》,内地可建立基金管理者的严格责任法律,规定违反责任的严厉处罚,增强投资者信心;引入“信义职责”原则,要求基金管理者优先考虑投资者利益,减轻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

 

 

霍尔果斯市司法局局长高俊的报告题为“构建产业链、打造新通道——新时代霍尔果斯涉外法治实践与探索”。他介绍了霍尔果斯的独特地理优势、政策优势和平台优势,强调了涉外法治对于霍尔果斯的重要性。他指出,出海中小企业涉外法治意识淡薄,对中亚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状况缺乏深入了解,缺乏系统化认知渠道,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渠道单一、方法陈旧、市场化服务单薄,涉外法律及其他中介服务市场需求尚未有效激活,面向中亚及以西地区的投资贸易服务产业链尚未形成,急需政府引导培育。为有效应对这些困境,霍尔果斯通过建设驿路国际法务区,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对外投资贸易泛法服务产业链。

 

 

澳门永俊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骏豪的发言题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以深化粵港澳大湾区合作为思考”。他指出,对于国家涉外法治建设工作,澳门特区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遵循宪法和基本法的前提下,解决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区际私法的问题,逐步构建内地民商事规则对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他建议,在坚守“一国两制”的前提下,面对两种不同的司法系统,在研究内地民商事规则如何衔接澳门时,不妨借鉴具有参考价值的澳门法律、理论、案例等等,为内地司法实践提供优化相关司法解释的可能性,达到逐步接轨国际的长远效果。

 

 

第二单元 大湾区涉外司法实践

 

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大湾区涉外司法实践”,南方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廉洁研究院院长、教授姚文胜与香港青少年教育发展联会常务副秘书长章商秋子担任主持人。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夏兰的报告题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程序背景下技术使用的法律问题”。她阐述了仲裁程序中技术的当前使用情况、法律问题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法律保障方面的贡献。她指出,在确定仲裁程序中使用何种技术时,贸易法委员会的《网上争议解决技术说明》可以提供有益的指导。在仲裁程序中使用技术的最大挑战之一是确保程序的公平性,这意味着双方都有机会出示证据,仲裁员在处理程序时是公平、公正和独立的。她认为,在技术与仲裁程序的互动中,需要批判性地考虑人工智能,确保人类行为者对技术的使用保持公平、公正、透明和负责。

 

 

香港中国学术研究院研究部主任、研究员陈欣新的报告题为“帮助被外国制裁的个人、法人摆脱困境的公法救济机制”。他指出,制裁所依据的法律规则是具体的国别公法规范,而不是国别的私法规范。因此,常规的民商事主体通过常规的民商事行为是不足以甚至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和救助的,还涉及公法救济。由于国家间政治对抗和博弈,这种救济就必须由公权力主体和公法行为来提供有效的救济和救助。他指出,国内法的域外影响力实际上是基于国家的实力,而不是单纯的基于法理或法条的地域效力。因此,需要国家行为加以介入,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黄海波的报告题为“涉港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几个重点问题”。他从司法实务角度阐述了涉港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几个重点问题。一是跨境案件的管辖冲突。对于内地与港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可遵循港澳方面的意见,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跨境犯罪的管辖问题,充分尊重港澳独立司法权。二是境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加强提前沟通和衔接配合,就境外证据的收集范围、重点侦查方向和法律适用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磋商。三是未成年人的跨境帮教。深圳检察机关通过与香港善导会合作,为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提供了新思路。四是刑事裁判的互认。应当探索建立涉港澳区际刑事裁判的的互认机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钟小凯的报告题为“深港两地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研究”。他指出了内地与香港商业秘密保护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式和保护救济模式方面的差异。内地把商业秘密划入知识产权的范围。香港商业秘密保护不局限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范畴,经常被认为像英美普通法系上的财产权。内地法院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判断逻辑是进行权利确认和侵权判断,香港保密义务通常基于合同或衡平义务产生。在合同义务不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原被告间的特殊关系或传递该信息的特殊目的,判定衡平的保密义务存在。认定衡平法上保密义务的关键在于信息接收者究竟能否合理地认定该信息是机密信息。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何利的报告题为“大湾区跨域审理机制探索”。她阐述了跨域诉讼改革背景和概念意涵、大湾区跨域审理机制的建构必要性、大湾区跨域审理机制的基本方略与建构方案。她认为,跨域诉讼改革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审理机制的创新。前海法院在与其他法院的司法联动方面走在前列,特别是在跨域调解、诉讼保全、远程作证等等方面有所创新。她提出,大湾区跨域审判机制的建构应基于跨域矛盾解决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深化三地司法规则对接,打造区域协同司法机制的新高地,加快提升涉外法治工作水平。最后,她从受案范围、管辖标准、审判团队的构成、上诉机制、在线跨域诉讼规则等角度提出了建构方案。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孜里米拉·艾尼瓦尔的报告题为“中国与中亚国家投资保护:风险、困境及法律机制优化”。她指出,中国与中亚国家投资保护面临的法律困境包括国内对外投资保护基本法缺位、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缺失、中国与中亚国家间缺乏统一的投资争端机制、中国与中亚国家间双边投资协定与投资发展趋势脱节等。她提出了中国与中亚国家投资保护法律机制的优化路径:一是健全中国对外投资保护立法;二是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三是更新中国与中亚国家双边投资协定;四是建立完善的中国与中亚区域性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五是以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为契机,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保障机制。

 

 

第三单元 大湾区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大湾区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公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蒋小红与澳门特区政府青年事务委员会委员、澳门爱国教育青年协会主席黄家伦担任主持人。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税兵的报告题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三重境界”。他指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法律制度的地域性、法律服务市场的多样性、Chatgpt时代的信息泛滥、国际环境的复杂性等方面的挑战。缩短法学院与法院之间的距离需要协同创新。他认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有三重境界:第一重境界是从讲授看得见的知识,到讲授看不见的理念;第二重境界是从培养体系思维,到培养问题意识;第三重境界是让学生拥有汲取新知识的学习能力。他强调,分析过程比答案更重要,对活的法律的理解比对死的法律的理解更重要。每个老师的教育有时代缺陷,但不能拿有时代缺陷的知识传授给未来的学生。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长韩婷的报告题为“大湾区域外法律查明的实践——机构视角”。她介绍了蓝海域外法查明平台的发展历史、法律依据、政策依据、法律查明的内容,并结合案例分享了法律查明在司法审判和仲裁中的实践应用。当前,蓝海域外法查明平台已经与62家法院、仲裁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接受了来自6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向查明”委托。在前海管理局支持下,承建了全国首个“一带一路”大型中文法律数据库,对“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有较为系统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及案例的掌握具有有效性、及时性、全面性,积累了丰富的域外专家资源、法律数据资源、信息资源和翻译资源。

 

 

盈科中国区执行副主任、盈科华南区执行主任李景武的报告题为“涉外法律服务实践样本:‘盈科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生态圈’”。他强调,涉外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对于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他分享了盈科构建“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生态圈”的探索与实践。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通过举办研讨会、研修班、开展课题研究、联合办学,共建法律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建设法律和人才数据库等方式,与盈科不断深化对“一带一路”相关问题的学术指导与研究,深化“一带一路”法律领域的务实合作,并为“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生态圈”提供智力支持和学术指导。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安寿辉的报告题为“新《公司法》对大湾区投资的促进作用”。他指出,内地、香港、澳门三地由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孕育了不同的公司法律体系。三地法律均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但在注册资本要求和程序简便性上存在差异。新《公司法》首次提出“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入授权资本制和类别股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新《公司法》有助于优化大湾区投资的营商环境、增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创新发展、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便利跨境投资,为中国企业改革发展开启了新机遇。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别法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副研究员毛晓飞的报告题为“弥合法系差异的探索: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仲裁法律的协同创新”。她从区域国别法律的比较研究出发,剖析了内地、香港和澳门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在普通法和大陆法系不同影响下的形成路径、演变过程及制度结果。她运用法律移植论、法律全球化论及法律系统论等理论框架,分析了跨法域规则迁移的复杂性、规则融合的动态性以及规则创新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以法律系统论为基础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仲裁法律协同创新系统的路径。她强调,在跨法系背景下探讨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仲裁制度的协同创新,法律系统论能提供一种更具解释力和指导意义的理论框架。

 

 

第四单元 大湾区协同发展的法治保障

 

第四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大湾区协同发展的法治保障”,上半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编辑部主任、研究员曲相霏,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院长、教授汪超担任主持人。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朱国斌的报告题为“大湾区法治建设与创新”。他强调了法治建设在大湾区建设中的重要性,并且提出了建设法治湾区的五点建议:一是将框架协议、规划纲要等指导性文件转化为全国性法律;二是授权三地立法,明确地方立法权;三是灵活运用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衔接方式;四是建立法律冲突法规范体系;五是创设新的冲突解决机制,如大湾区冲突法法院。他还提到,香港具有独特的法治资源和优势,可以在大湾区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他强调实践经验的重要性,认为大湾区律师制度等法律制度创新需要法律学者和一线人员共同参与。

 

 

许军珂教授的报告题为“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进路”。她首先解释了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念,认为它应将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结构和逻辑组织在一起,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与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民族复兴的目标。接着,她指出当前涉外法律法规存在若干问题,如立法碎片化、规章制度多、内外衔接不足等,并强调了统合涉外法律规则体系的重要性。许军珂教授认为,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可以通过三个步骤实现:平板式整理、立体式汇编和法典式编纂。她强调,立法者应通过整合法律法规与排除矛盾等方式,构建一个金字塔式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澳门理工大学教授许昌的报告题为“关于港澳自行处理对外事务权限几个具体问题的商讨”。许昌教授探讨了内地居民向港澳移民和内地居民赴港澳的有关法律问题,他认为现行做法有待改进。随后,许昌教授讨论了港澳特区与内地边境的性质等问题。他认为,港澳特区与内地之间的边界性质与国与国之间的边界不同,他建议逐步简化出入境手续,保障居民一体融合。最后,许教授讨论了港澳地区对外签订的协议的属性问题。他认为,港澳与内地和台湾签署的区际协议应保持行政协定的性质。在中央具有全面管制权的背景下,他建议考虑调整对中国生效的条约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罗欢欣副研究员的报告题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涉外法治创新”。她认为,在“一国两制三法域”背景下,大湾区法治建设成功理顺了国内、域外、国际等多维度的法律关系,是我国的一种重要的涉外法治创新实践。以宪法和港澳基本法为基础构建的大湾区法治架构,涉及到从中央立法,到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以及港澳地区的各级地方立法与自治立法,还包括区际协议立法。其涉外法治创新领域涵盖了区际法律冲突规则、CEPA 与国际经济法、政务互助、司法协作与争端解决机制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涉外法治创新是大湾区融合发展的重要法宝。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柯静嘉的报告题为“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衔接:障碍及路径”。她认为,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存在规则差异,缺乏专门且独立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监管机构,现有属地管辖规则难以解决个人信息跨境纠纷。针对以上障碍,柯静嘉副教授认为,应借鉴域外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提出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差异衔接制度、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机构、跨境隐私执法协作机制以及个人信息跨境管辖冲突解决机制的路径,以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的自由流动和数字湾区的形成。

 

 

香港教育大学讲师林咏茵报告题为“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立法的规范性分析”。她在报告中指出,目前粤港澳大湾区个城市立法存在步调和数量不均衡的现象。她认为这可能与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立法需求和动力以及立法权的不同有关。她指出,粤港澳大湾区的立法内容以纲领性为主,缺乏具体领域内的细节规范,显示出法治协同方面的不足。不过,过去一年立法开始关注具体问题,协同立法取得一定成效。最后,她总结了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体系从初始创立阶段走向深入发展的两个变化:一是法律内容更加具体化,二是区域协同立法取得突破。该报告为理解和评估大湾区城市立法的规范性提供了宝贵视角。

 

 

第四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大湾区协同发展的法治保障”,下半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室主任、研究员徐卉与香港中国学术研究院研究部主任、研究员陈欣新主持。

 

 

 

杜涛教授的报告题为“先受理法院规则与区际平行诉讼的解决”。他在报告中指出,平行诉讼不利于纠纷解决且浪费司法资源。2023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此作出规定,允许中国法院在外国法院先受理的情况下终止诉讼。然而,杜涛教授提到,这一规则在最终通过时,一个关键的限制条件——预期承认——被删除,导致规则的核心精神受到影响。杜涛教授认为,鉴于大湾区建设的需要,内地与港澳之间不宜类推适用第四编的先受理规则,而应类推《民事诉讼法》第35条,即谁先受理谁优先,将香港和澳门法院视为内地的人民法院。他建议未来可达成安排,通过简单的“谁先受理谁优先”的原则来解决一事两诉的问题。

 

 

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院长汪超教授的报告题为“澳门涉外法治研究的架构与重点问题梳理”。汪超教授指出,特区本地与涉外有关的立法包括与国家主权、外交相关的全国性法律及特区配套的具体补充性规定,以及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汪超教授讨论了本地法与国际法的互动和衔接。最后,汪超教授提到了如何应对外国的长臂管辖和国内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他指出,尽管这一问题通常与内地关系更为紧密,但澳门由于其特殊的涉外环境,例如拥有美资赌场和银行业,也面临着相关问题。汪超教授的发言为理解澳门在涉外法治体系框架下所呈现的特殊性和面临的挑战提供了宝贵的视角。

 

 

中山大学法学院刘瑛教授的报告题为“大湾区反制裁——以香港落实中央反制裁决定为视角”。刘瑛教授探讨了反制裁事权的划分,认为狭义上的反制裁措施决定权属于中央政府,而香港在广义事权范围内具体执行。刘瑛教授进一步分析了香港现有的与制裁和反制裁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指出虽然香港有执行联合国制裁的专门条例,但缺乏执行中央政府制裁决定的具体法律。刘瑛教授提出了五种加强香港落实中央反制裁决定的立法方案,最终她认为立法实施方案较为可取,因为它能够解决基本法附件三法律在香港的适用问题,并与香港现有法律有效对接。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大湾区律师何仕景的报告为“香港海关检控案件扣留货物处理实务”。何仕景律师介绍了香港走私犯罪的概念,指出香港没有专门的走私罪名,而是将走私行为视为违反《进出口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行为。接着,何仕景律师讨论了香港走私犯罪的责任制度,特别是严格责任犯罪的概念。此外,何仕景律师还提到了香港与应课税品相关的法律,特别是酒类、烟草等商品的进口税。最后,何仕景律师给出了关于旅客携带物品到香港的建议,特别是关于酒类、香烟的携带数量限制,并提醒旅客不要携带超出规定数量的物品,否则需要缴纳罚款或税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江保国教授的演讲题目为“起诉之战:内地和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中的跨境诉讼竞速”。江保国教授认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后,相关规则可能导致当事人争相在有利于己的法域起诉的跨境诉讼竞速问题,并使对抗型平行诉讼得以继续推进。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规制内地和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中的跨境诉讼竞速问题的可能方案应当从其基本因果关系链入手,抓住管辖权冲突、先受理原则和诉讼竞速行为等三个核心节点,以直接管辖权分配规则减少管辖权积极冲突,对协调管辖权的先受理原则进行软化处理,并对诉讼竞速行为赋予否定性法律后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丽副研究员的报告题为“粤港澳融合发展视域下的跨境亲子关系认定与亲子权益保护”。邓丽副研究员指出,人员的频繁流动和密切互动,将会促成跨境婚姻或婚恋关系的快速增长,此间孕育出生的儿童也会增多。从当前粤跨境家事案件审判实践来看,一旦跨境婚姻或婚恋关系破裂,由此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于亲子关系认定和亲子权益保护问题,也会延及后发的继承事件。于此,明确粤港澳三法域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共识,比较和阐释不同法域亲子法律制度尤其是亲子关系认定规则方面的歧异,有助于增进有关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司法协助,并在融合与发展中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国亲子法律制度与实践。

 

 

第二届涉外法治青年论坛

本次会议设置“第二届涉外法治青年论坛”平行论坛,论坛分为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由澳门财经科技与教育发展学会会长杨诚主持,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张辉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李庆明研究员担任评议人。

 

 

 

 

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导师李可的报告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国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贡献与创新”。她认为,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新阶段,法治人才培养发挥着重要的支持作用。既有的法治人才培养体制存在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理论研究与实践教学分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无法回应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命题。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发挥多元的文化及制度优势和更加国际化的平台优势,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和使命担当、以及国际视野和全球竞争力的涉外法治人才。

 

 

香港城巿大学研究助理罗天恩的报告题为“从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思考香港律师的优势、不足和完善方法”。她在报告指出香港律师具备两文三语的能力,熟悉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法律制度,具有突出的职业优势,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大湾区内的跨国企业和机构。不过,香港律师也有若干不足,未来应从以下几方面帮助符合资质的香港律师更好地在大湾区执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要求,确保香港律师具备足够的内地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提供更完善的持续进修课程,帮助香港律师及时了解内地法律制度和政策;完善实习培训制度,为香港律师提供更多内地法律实践的机会;试行保险制度,为香港律师提供执业风险保障。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讲师张耀元的报告题为“普通法影响下《外国国家豁免法》在香港适用的分歧与解决”。他在报告中指出,在主权原则、国家豁免法功能性内涵以及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要求下,《外国国家豁免法》应在香港统一适用。不过,香港法院有可能作出偏离中央外交立场的豁免决定,分歧将由此产生。《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外交介入方法可以对分歧进行协调,香港法院需要对外交部门意见保持较高的遵从。授权论下,香港法院在未获特别授权时不能处理非法定豁免事项,《基本法》的“人大释法”方式可以作为对分歧进行最终管控,但由于其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应作为外交介入协调方法的补充,并予克制使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樊婧的报告题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逻辑澄清:基于地域性的选法方法及其偏离”。她在报告中指出,地域性最能体现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基于这一特征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设的系属公式即被请求保护地法。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传统的被请求保护地法会面临一些适用上的难题,有必要实施偏离地域性的选法方法。一是引入意思自治原则作为适用于损害赔偿救济的例外,以实现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实现尊重地域性的平衡;二是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应对遍在性侵权法律适用的困境。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武振国的报告题为“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的籍属问题研究”。他指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第2条将“仲裁程序准据法”作为判断仲裁裁决籍属问题的标准,这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所确立的“仲裁地标准”相互龃龉。要解决这种冲突,需要总结中国境内各法域解决仲裁裁决籍属问题的共识。他认为,未来应删除《补充安排》中的“仲裁程序准据法标准”,或将第2条解释为“内地法院执行香港法标准下的香港裁决,香港法院执行内地法标准下的内地裁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孙嘉珣报告题为“涉外法治视角下海外利益保护问题研究”。她认为,海外利益保护作为涉外法治的重要部分,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海外利益保护主要依赖于三种手段:外交和军事合作、国际机制以及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中国海外利益规模大、风险高,除常规风险外,还需应对美欧国家针对中国的不利政策导致的风险。中国目前采用企业合规管理、外交领事手段保护海外利益。传统的资本输出国主要采用后殖民式或扩张入侵式保护方式,中国无法直接套用。未来,中国应着重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自治和争端解决双管齐下,丰富保护海外利益的手段。

 

 

第二单元由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纪林繁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郝鲁怡研究员与傅攀峰副研究员担任评议人。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学助理张泳报告题为“粤澳数据跨境治理困境及其纾解——以数据跨境流通据点为视角”。他认为,澳门与内地的数据跨境规制存在差异,制约着数据跨境活动便捷高效地进行。目前粤澳企业对跨境数据需求大,但是粤澳数据跨境流动存在着立法空白,既有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统一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构缺位。他主张,应针对性地构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数据跨境流通据点,通过协同立法统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组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构及构建区分内外的跨境数据治理机制,从而为粤澳乃至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提供解决思路。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欣报告题为“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软法治理研究”。她在报告中指出,粤港澳大湾区尚未形成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目前,三地个人信息保护标准、跨境数据流动壁垒和监管模式具存在差异。“软法”可以弥合与协调制度差异。三地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三项制度方案来弥合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差异,包括:其一,形成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模范法,明确各主体权责并采用分级监管的方式;其二,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算法审计制度,并设置公众参与渠道;其三,在《关于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增加有关数字贸易的内容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性规范。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许瀛彪报告题为“新质生产力视域下蓝碳产权保护法律实现路径研究——以深圳探索为切入点”。他指出,深圳探索蓝色碳汇交易制度,旨在搭架全民所有海洋自然资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桥梁,先行示范将自然资源优势转化为新质生产力优势。当前,深圳要不断丰富和优化蓝碳交易制度的外在规则体系;要围绕蓝碳产权的归属、利用和保护,建设一套归属清晰、高效利用、严格保护的蓝色碳汇产权制度和法律框架;要厘清蓝色碳汇的特殊用益物权属性,构建多层次的蓝碳交易市场体系,形成蓝碳交易规则的类型序列,确立公正合理的纠纷解决规则以化解交易纠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林健报告题为“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规范逻辑:粤港澳大湾区为视角”。她指出,基于大湾区的区域特征和既有实践,大湾区对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具有强烈的制度需求。该制度的引入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目前,大湾区已建立初步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框架,但调解制度的框架仍存在局限性。鉴于此,粤港澳大湾区应从规范内容与规范模式两方面完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即参考《新加坡调解公约》直接执行规则,建立大湾区内地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并完善大湾区国际商事调解主体管理机制;以及完善“中央授权+地方统一立法”和“区际协议+三地执行机制”规范模式。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姚辰的报告题为“涉外金融法治的功能定位与体系构建”。他认为,目前我国的涉外金融法治体系不足以保障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未来,我国应通过涉外金融地方立法确立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体系,通过涉外金融商事习惯向国际金融市场提供“公共产品”;根据金融关系的涉外性及其同金融监管的联系程度,在涉外金融领域确立差异化的监管标准和原则;通过国际商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调解的功能互补与制度衔接,发挥涉外金融司法的“国际造法”功能;在国际金融中心和粤港澳大湾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等涉外经济区域打造涉外金融商事争议解决“新的法律中心”。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李霞主持。

 

 

香港中国学术研究院院长、研究员黄平在闭幕致辞中指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是大湾区合作落地见效最重要、最关键的必要条件。从内部来说,这是服务于国家高质量发展、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服务于民族复兴的必然要求;从外部来说,这是国际竞争加剧背景下,应对体制机制和法律层面冲突矛盾的法治路径。与内地依法治国相伴随,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亦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这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港澳研究工作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朱国斌在闭幕致辞中指出,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处在宪法、比较法、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和粤港澳法治等领域的交叉处,需要学者具有广阔的视野,结合理论知识、各地法律制度、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研究。大湾区是涉外法治实践创新的范例,也是值得进一步开拓的领域。因此,我们有理由进一步探讨港澳如何进一步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助力国家改革开放。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柳华文在闭幕致辞中指出,涉外法治是近些年的热词,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涉外法治作了非常系统、深刻的阐述和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又对加强涉外法治作了专门安排。当下涉外法治全面推进,涉外法治实践更加发达,涉外法治研究也在走向繁荣。期待本次论坛取得丰硕成果,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推动涉外法治事业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所所长莫纪宏在闭幕致辞中指出,涉外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内功,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清晰的逻辑和全面的法律知识。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涉及面广,需求量大,有效供给少,需要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希望涉外法治论坛在各位专家、领导的支持下越办越好,推动形成丰富的研究成果。

 

 

本次论坛获得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法部国际合作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国际仲裁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等指导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吸引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香港中国学术研究院、新疆社会科学院、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复旦大学等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澳门财经科技与教育发展学会、香港青少年教育发展联会盈科律师事务所、澳门永俊豪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实务部门的业界代表共同研讨。本次论坛加深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与粤港澳大湾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的产学研合作,取得圆满成效。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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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聚焦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这一高端智库活动在前海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