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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习近平在会议上的讲话中也强调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应当抓好的“十一个坚持”。“十一个坚持”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为全面和系统地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和科学地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提供了明确的思想引领和政策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博大精深,不仅在方法论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在涉及的问题域方面也是紧紧围绕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个方面展开的。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归纳和系统总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了自身内在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高度统一,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纲领。当下,法学界在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过程中,应当抓住其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积极开展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研究,努力探索和构建科学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十一个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建设长期探索中形成的经验积累和智慧结晶,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开辟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对于广大法学工作者来说,在认真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全面和系统地归纳和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科学地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来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事业不断健全和完善,是义不容辞的理论研究任务和重要历史使命。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及性质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并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问题领域、方法论特点以及几个重要理论特征作了权威性确认和描述,为深入学习和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性引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虽然没有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给出一个明确的政策性定义,也没有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但却从政策层面提出了准确把握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性的政治主张。这些政治主张是从理论上全面和系统地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和构建科学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重要思想引领。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党全国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上述论述至少可以得出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特征:
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理论形态上已经成熟,其“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需要“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来指导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
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种成熟的法治理论,主要是围绕着全面依法治国这个时代主题来展开自身的理论逻辑的,主要的问题领域涉及“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两个重要的问题域,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法治理论,而不是从抽象的概念出发、从逻辑假设出发来推导自身的理论体系。
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了“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全面和系统地回答“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其理论观点和思想体系具有高度辩证统一的特点。
四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论特性表现为“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其理论特征体现了其自身所具有的内在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三者的有机统一。其中,“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在的历史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明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根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补充和完善,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建设和最终形成提供了必要的思想资源和理论元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表现为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到了全党全国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虽然会议没有明确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的内容,但目前法学界和政策层面的解读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要抓好的“十一个坚持”,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
目前法学界普遍将“十一个坚持”解读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例如,李林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为题,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上对“十一个坚持”做了深入阐释张文显在《光明日报》上以“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为题,提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从对“十一个坚持”的政策解读来看,“十一个坚持”在完整和系统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方面具有方向性的指引作用。栗战书在2020年11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时的讲话中,明确表示: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完整、理论厚重、博大精深。总书记用“十一个坚持”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阐释、部署,都是涉及理论和实践的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栗战书在形容“十一个坚持”的重要性时用了“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这样的词语,说明了“十一个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地位。
关于“十一个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性质和地位,《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也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十一个坚持”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方面”的原则立场。文章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就其主要方面来讲,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重要讲话中精辟概括的“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深入回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十一个坚持”,既是重大工作部署,又是重大战略思想,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由此可见,认真学习和领会“十一个坚持”的理论内涵是学习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纲”,“纲”举才能“目”张。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首先必须抓好“十一个坚持”的全面和系统的学习工作。但正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的那样,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不仅具有完整的理论形态,而且其思想内涵“博大精深”,是需要从学术上认真研究和挖掘的丰富的思想宝库。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法论特征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述论述一语点破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法论特征,即“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论的主要特点。
(一)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
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是马克思主义认识事物、形成思想体系的一种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恩格斯在肯定黑格尔提出的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的合理性基础上明确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型性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习近平法治思想虽然最终形成于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从事的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进程中,但其思想渊源却可以追溯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法律观的原则立场。此外,党的十八大之前党的几代领导集体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念、观点和政策主张,等等,都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终形成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滋养。所以,考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必须要把党的十八大以后与党的十八大以前有机结合起来,甚至在考察习近平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法学家其个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所作出的巨大理论贡献时,也应当把习近平担任党的总书记之后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与习近平担任党的总书记之前尤其是在地方主政时所发表的与依法治国相关的重要理论论述有机结合起来。只有从历史的纬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成熟的理论脉络,才能深刻地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生动活泼的思想元素和理论资源。
(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来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性,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在内容丰富、体系博大精深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既有关于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一般存在形式、作用机制的法理论述,也有针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实际问题所提出的法治对策和方案,甚至还涵盖了具体的行为规范的要求,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而是把法理论述与政策主张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宏观政策性和微观实效性,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的指导思想,又是全面依法治国具体的行动纲领。
(三)国内与国际相关联的方法
关于国内与国际相关联,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方法论的重要特征。特别是自2019年2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之后,法治中国建设更是关注到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两个方面法治大局的通盘考虑事项。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上述讲话精神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质,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提出了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两个法治大局,对涉外法治工作做出了明确的战略部署,为在涉外关系处置以及国际交往中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指明了行动的方向。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问题领域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地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问题域,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紧紧围绕着“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进行的。首先,“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注的核心问题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问题域中既有纯理论性质的问题思考,即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也包括了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这样就实际法律问题提出的对策性建议和方案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侧重于“全面”论述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这里的“全面”,既包括依法治国的“深度”,也包括依法治国的“广度”。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度”要求来看,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在提出“十个坚持”的过程中明确了“十个坚持”所指向的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不同层次。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就是指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度”。而2015年4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则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涉及的全面依法治国各个方面法治工作的领域来辑录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这些领域包括八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上述内容的编排从理论形态上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涉及的问题领域的“广度”。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问题域非常丰富、全面和系统,几乎涉及了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治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发生规范调整作用的所有领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的社会关系,凸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的理论特征。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作为“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直接的理论来源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栗战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时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之中完善形成的,也还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进一步丰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创造性地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领导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描绘了宏伟蓝图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确立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宪法修改,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十九届三中全会站在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高度,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十九届四中全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做出部署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制定“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建议时,再次就全面依法治国做出部署,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十个坚持”,系统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领导全党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实践、理论创新,应运而生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思想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届二中全会文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和这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因此,当下全党和全国人民学习和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除了要把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学习的重点内容之外,还应当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理论来源,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政策文件以及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来全面和系统地学习,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全貌。
此外,从理论形态上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习和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抓住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内在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必须结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两个重要的理论纬度来全面和系统地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准确地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历史底蕴及理论渊源,才能学深学懂弄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精华,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栗战书2020年11月2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时的讲话中也旗帜鲜明地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和理论传承。他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建设长期探索中形成的经验积累和智慧结晶,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开辟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重要理论成果,既有对古今中外各种法治理论学说中的法治思想精华的吸收和借鉴,也有通过重大法治理论创新所展现出来的区别于其他形形色色法治学说和理论的自身的特点。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理论特征才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独立的法治理论形态获得了自身存在的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构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凝聚了中国智慧,体现了中国特色,传播了中国声音。
(一)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理论路径
2017年7月26日至27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十九大”专题研讨班在北京举行,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我们要在迅速变化的时代中赢得主动,要在新的伟大斗争中赢得胜利,就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来思考和把握国家未来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问题,在理论上不断拓展新视野、作出新概括。”习近平“7·26”重要讲话精神始终贯穿着一个鲜明的理念:问题导向。当代中国在转型与变革中积累起实现民族复兴的强大动能,同时也面临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
马克思提出:“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正是在认识和把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等时代问题的基础上,马克思创造性地提出了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规律,为全世界无产阶级提供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科学思想武器。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在矛盾和问题面前,是遮掩回避还是直面担当?习近平强调:“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面对当前改革发展稳定遇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全党同志要有所作为、有所进步,就要敢于较真碰硬、敢于直面困难,自觉把使命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
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是从关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入手的,是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直接针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出现的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的社会矛盾和纠纷。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力争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所以说,离开了“问题导向”,习近平法治思想就会陷入从纯粹主观逻辑上的假设出发的法理怪圈,就无法真正有效地抵御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学说的不良干扰和负面影响。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了实践第一的法治理念
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其中最重要的理论命题和重大的理论判断都不是依赖法律逻辑上的简单演绎和推论,也不是法治实践中获得的经验的简单归纳、总结,而是自始至终保持了“实践第一”的理论品格。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理论形态上更多地表现为对法治实践活动的政策要求和政策指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具体性和实效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确立下来,并且明确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是针对法治工作重点环节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具体实践活动得到体现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法治概念的逻辑循环上。因此,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性的检验不能仅仅依靠传统法学的概念体系、命题机制和判断方式来简单地推导出“理性化的法治要求”或者是“应然的法治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积极主动地回应现实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并且以获得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最佳制度方案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着力点。
一是关于科学立法的实践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在不同场合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制度建设要求,其核心观点是“立法质量”这个重要指标。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对当前影响立法质量的各种制度性因素作了细致的分析,指出,“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关于“科学立法”的核心精神,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强调:“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在立法中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处理立法与改革之间的辩证关系。对此,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对于立法与改革之间的基本关系,习近平从“科学立法”原则出发,提出了“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的重要理论论断。在具体运用立法推动改革的过程中,习近平强调:“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具体落实“科学立法”原则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要制定立法规划、完善法律法规修改工作以及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等事项。关于制定立法规划,习近平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关于法律修改工作,习近平针对很多具体领域提出了明确的立法任务。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指出:“抓紧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完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加快标准化法、反垄断法、公司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职务发明条例、天使投资条例等。”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方面,习近平非常关注国家生物安全法、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对国家生物安全法、民法典出台的重要意义都做了非常重要的论述,成为指导这些领域立法工作的立法指南。
二是关于严格执法的实践要求。对于“执法”活动“不严”的危害性,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对于“严格执法”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习近平也明确指出:“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而“严格执法”中的“严”表现在哪些领域,习近平强调“严格执法”工作的重点是“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
在执法实践中,“严格执法”中的“严”很容易沦落为“严酷”“严厉”,而不是法治原则所要求的执法平等、执法规范等理性执法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十五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从现代国家治理角度来看,“严格执法”旨在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去做,从而来树立法律自身的权威以及在老百姓中的“公信力”,是政府信赖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曾经借用了我国古代“徙木立信”的典故来说明“严格执法”所产生的巨大法律公信力。“徙木立信”说的是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取信于民,派人在城中竖立一木,说谁能将此木搬到城门,赏赐十金。搬一根木头就可以拿到十金,民众无人相信,后来把赏赐加到五十金,有人试着把木头搬到城门,果然获赏五十金。习近平借用“徙木立信”的故事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就是说要言而有信。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
三是关于公正司法的实践要求。习近平曾经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来阐述“公正”价值对于司法活动的价值和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制度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近平针对培根上述关于司法必须具有“公正”价值的名言的实践意义作出了深入的阐述,指出“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党和政府”。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在不同场合发表了重要讲话和论述,在指出司法不公现象存在的特征及危害基础上,强调了要侧重解决影响“公正司法”的来自司法外部的干预、司法本身的腐败以及司法制度的不健全等问题,全面和系统地勾画了“公正司法”的价值目标和理论框架。针对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找关系”“托人情”的传统社会陋习,习近平指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法机关,不能搞成旧社会‘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身教重于言教。要从政法机关做起,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改变找门路托关系就能通吃、不找门路托关系就寸步难行的现象,让托人情找关系的人不但讨不到便宜,相反要付出代价。”为了杜绝在司法活动找关系、托人情的社会陋习,习近平强调要在政法机关大力提出“反腐败”,侧重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司法腐败现象,为“公正司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是政法战线必须打好的攻坚战。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钱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对于那些利用手中权力肆意妄为地从事司法腐败、搞钱权交易,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和各类腐败分子,习近平提出要下大力气对各种司法腐败现象实行“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对如何打击司法腐败现象做了全面和深入的阐述,令人振聋发聩。习近平义正词严地指出:“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啊!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人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看到这样的现象,群众心里当然就会有个问号,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我们一定要警醒起来,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要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对司法腐败,要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拒腐防变是中国共产党继续长期执政所面临的严峻考验。唯有严肃认真地对待,才能够保证党的政策、方针的执行,才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为了从制度源头为实现“公正司法”提供可靠的保障,习近平明确提出了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特别是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制度条件和环境。首先,习近平强调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绝不能采取西方的司法独立模式,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和环境。习近平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其次,习近平在谈到如何实现“公正司法”时强调必须直面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影响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和消极现象。习近平指出:“我国司法制度也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比如,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人员管理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不利于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办案质量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纷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而且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后,习近平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保证“公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做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有助于推动“公正司法”的司法改革方案。习近平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才能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习近平首先明确了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也就是说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不能搞西方的司法独立。习近平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的、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反之,如果背离这个方向,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为了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还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来论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习近平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绘就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蓝图,现在的关键是要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推进和落实工作,统筹兼顾、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
四是关于全民守法的实践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涉及领域的“全面性”必然要求作为法治重要环节“守法”的“全民性”与此相对应,没有“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全面”就会无从谈起,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全民守法”的保障。习近平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全民守法需要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来加以巩固。习近平指出:“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从法治文化的角度来考虑如何贯彻全民守法,最根本的宗旨在于通过开展全民守法,有力地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相对于法治国家建设来说,法治社会的建设任务要更加复杂一些,一方面要通过全民守法来保证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和个人依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全民守法,来使社会公众在内心深处产生对法治的信任、信赖和信仰,提升全民的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和守法水平。培养社会公众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法治文化,涉及社会公众的心理意识倾向,特别是关乎社会公众的行为习惯,因此,必须通过潜移默化的手段来强化全民守法的实际效果,要努力推进全民守法向全民信法的转变。在具体实践中,要通过提升宪法和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中的权威和公信力,彻底解决社会公众“信访不信法”等轻视和忽视法律权威的现象产生的制度和社会根源,让法律扎根于普通民众的心中,让法律的要求转化成人们内心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让社会公众在日常的社会交往中养成崇尚依法办事的心理特征和文化形态。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法治运行内在的根本制度动力
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和学说依托自然法的假说来推导法治价值的正当性基础和合法性命题,并且以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作为国家权力运行的动力机制不同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始终不渝地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看待各种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并把法律制度的运行放在整个社会关系的体系中来观察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基于“党性”与“人民性”有机统一原则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和正当性前提,同时又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来有效地启动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各项活动,保证国家权力相互之间协调一致地有效运行。如果说三权分立之间的权力制衡是资本主义法治运行内在的制度推动力,那么,民主集中制则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统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以及公共权力有序运行的制度内生动力。
民主集中制的思想最初由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针对党的组织建设提出的,而明确提出该概念的是列宁。列宁首先在建党理论中提出民主集中制,后来在国家制度建设中也经常提到,大多是在针对地方自治、反对官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时提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很早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政权建设的组织原则。1937年,毛泽东同志首次系统地论述了民主集中制的意义,我国1954年宪法正式将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组织原则,具体表现为:其一,在人民与人大的关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二,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其三,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其四,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实行合议制,即人民代表大会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时,不能错误地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解释为“集中正确意见”也不能错误地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演变为“集权民主制”。邓小平曾经在《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从正确处理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看,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本质上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一致的,原理是相通的,功能是互补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概括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章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内涵同样可以作为宪法原则来规范和指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运行所必须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和国家治理两个领域的内涵是一致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凡是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不相适应的权力和制度设计,不论是党内的,还是国家层面的,只要不符合共产党执政的政治事实,缺少实践逻辑的基础,就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很好的运行。
与资本主义法治强调三权分立的权力运作机制不同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强调的国家权力机制运行的制度动力来源于“党的领导”原则,来自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活动的监督。在我国现行的宪法制度下,并不存在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制度下所存在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之争”,一切党政机构在本质上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要用党章所确立的“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规划和统筹各级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组织关系,科学地划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事权关系,准确界定党政机构的宪法地位和法律上的职权职责,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机协调和整合起来,形成党政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确保党建理论与国家建设理论之间的逻辑一致、功能互补。
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说的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早就明确了,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非常清晰地阐述了我国政治制度下,各级国家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地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指出,“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
根据上述重要论述,在我国现行政治制度下,不论是党的机构,还是国家机关,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支配下,都必须坚持以党的领导作为各项工作的“核心”。各级国家机关内部都存在党委或党组,行使执政党的执政权,体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依法执政功能。各级党政机构,从本质上讲都属于政治机关,都必须服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来处理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基层党组织要服从上级党组织,全党要服从党中央,要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运行的基本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制度优势。正是依靠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在应对2020年初开始在全球蔓延的新冠肺炎这场战斗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够彰显出巨大的制度优势和活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和有效的领导下,中国才成为2020年全球唯一保持经济正增长的国家。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了系统论方法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为一项系统工程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与古今中外各种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论和学说相比,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与时俱进的品格。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种法治学说和主张,其理论品格博大精深,不仅有对法治本身正当性、确定性、有效性等基本价值的阐述,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各项法律制度的设计,还有对一些重要的法律行为特征的强调,而且还能够从治国理政的层面,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结合起来,提出了一系列带有宏观性和发展意义的法治规划、法律政策和法律原则。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而是把法治问题放在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相互辩证统一的整个社会结构中来全面、系统地认识法律问题的性质、存在的社会背景以及制度特征,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具备了法哲学、法制度学和法行为学三者有机结合的法学知识特性,呈现出层次化的、体系化的法律价值的要求。
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为一项系统工程,而不仅仅是停留在文本层面或者是规章制度层面的法律制度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现象和法本质的一系列理论论述涉及法的本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剥削阶级的法的特征与本质,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与作用,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与活动原则,社会主义法的执行、遵守与监督以及关于宪法、选举法、基本人权、民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的特征、内涵和作用等诸多领域。这些体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特征的重要论述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铺垫作用,同时也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立意层次更高,视野更宽,最终产生了系统论意义上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全面依法治国视为一项社会工程,法治作用对象的广泛性和全面性直接决定了法治理论的系统性和深刻性。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生引领规范功能的过程,从来都不是孤零零地发挥作用的,而是与其他治国之策和行为规范共同作用、形成合力。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并详细说道:“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没有把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绝对化”,而是主张要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特别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确保“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了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以德治国在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政治局2016年12月9日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37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由此可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治国理政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质和内在逻辑。正是由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重要命题出发,才从理论形态上彻底打破了西方社会所奉行的“法治绝对主义”的思想禁锢,基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具体要求,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在一起,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提倡德治与法治并举,共同为共产党依法执政提供必要的法治理论基础的支撑这样最重要的理论命题。
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和系统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征,并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为一项系统工程的同时,仍然坚持了系统论中的“重点论”,而不是“胡子眉毛一把抓”。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总抓手”。所谓“总抓手”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法治工作中,必然有一个“纲”,“纲”举“目”张,而这个“纲”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总的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理论成果的最高体现。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继承和借鉴了古今中外各种法治理论和学说中的思想精华,对法治这一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核心制度功能作了充分肯定,突出强调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对于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导向作用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又充满了时代精神,具有巨大的理论创新勇气,以更加宽广的视野和更加宏观的理论概括力,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作出全面和系统的总结,提出了古今中外法治理论所没有涉及的宏观层面的法治发展战略和法律政策以及在微观层面深入到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生物安全法治建设、加强应急法治建设、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互联网新媒体等新兴领域法治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等具体的法律生活领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和法律原则,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项重要理论成果,其理论影响力来自自身的内在逻辑,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区别于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论和学说的重要理论特色,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科学内涵的“金钥匙”。正是基于对党性与人民性有机结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正当性的坚守,同时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内在逻辑科学地统一起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推动力以及从系统论、重点论的角度科学地对待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制度功能和重要地位,并坚持实践第一的法治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理论生命力,并保证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够始终不渝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巩固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阵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类未来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贡献了中国方案,体现了中国智慧,展现了当代中国的理论风采。
六、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理论成果。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来源非常丰富,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一脉相承,既有对体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和发展,也有对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核心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过程中形成的较为系统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观念和学说的借鉴,更有对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探索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项理论成果的全面和系统的总结和归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新时代”的时代特征为标志,集中体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了完整和科学的理论表述,成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的理论内核表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其理论框架全面覆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个领域的法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得到健康和有序推进的宝贵的思想资源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理论逻辑和理论体系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关系,法学界已经开始进行相关的学术探讨。最具影响的是张文显教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作出的“三分法”划分。张文显教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一文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三大板块,即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素。应当说,张文显教授提出“三分法”来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特征,有着法理上的合理性,但也存在法理上的逻辑缺陷,即张文显教授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中独立出来并与“法治的基本原理”相并列作为一个单独的理论组成部分,在法理上说理不是很充分。张文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运用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中,形成了覆盖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基本观点。这些基本观点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思想结晶,是法治与法理交融相汇的生动呈现,富于话语魅力、富有生命活力、富含科学伟力。张文系统地归纳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十六个方面的观点:包括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建设法治军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权运行体制机制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法治经济建设完善科技法治,规范科技伦理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但如果结合张文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的归纳和总结,从法理逻辑上来看,“十六个”全面依法治国的观点在理论形态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实际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的理论内涵必须要通过“十六个”全面依法治国的观点来加以全面和深入、系统的论证,才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特性,所以,从法理逻辑的完整性来看,应当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合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与“法治的基本原理”相对应的理论板块。“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基础性理论部分,是针对人类社会如何构建法治文明提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并具有与时俱进特征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着的法治学说,制度目标在于构建一个体现人类法治文明大同思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法治理论创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理论精华,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结合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实际,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和学说,旨在走出一条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政和法治模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因此,从法治理论的性质和功能来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作出“二元化”的结构划分,可以把法治理论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更加开放的可以与当今世界上各种法治理论和学说进行理论对话的理论和学说。
为了从法理上进一步充分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形成过程和理论演变脉络,拟可以在法理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再作两个时间段的划分。即以党的十八大为标志,十八大之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时期,并以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系列政治主张和政策要求为标志十八大以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和成熟期,以“新时代”特征为标志,可以称之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涵,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七、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逐渐形成,并在理论形态上趋于完善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价值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其基本的理念、观点和思想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的全面和系统化的法治理论和学说。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全面和系统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高举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大旗,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增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自信”。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和研究、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具体法律问题,其理论观点的形成具有实践性、针对性、具体性,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具备了理论转化为指导实践能力的“生产力”,使得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始终保持了与时俱进的理论活力和思想原动力,在法治思想领域巩固和捍卫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意识形态阵地。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历史与现实相贯通的思想方法,正确地区分了改革开放之前三十年与改革开放之后三十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法治发展史,坚持了“两个三十年”的思想意识形态的一贯性与统一性,维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与此同时,以党的十八大为分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的十八大业已初具规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基础上,结合“新时代”的具体要求,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理论形态科学和完整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支撑和核心内涵。再次,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习近平强军思想、经济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和外交思想,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中获得了相同的理论地位,共同构成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所确认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四梁八柱”,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最终形成提供了科学和有效的理论方案。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事业的不断深入发展提供了最新的指导思想和法律原则,也为从学理上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提供了思想资源和理论素材,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相应地成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最新理论成就以及最新存在形式。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学界要在认真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的基础上,科学地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并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地应用到法学教育基础课程的教学体系之中,进一步加大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指导力度。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作为引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最重要理论来源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突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和系统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改革措施、领导组织体制等一系列重大的法治政策,同时对宪法实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法治实施、法治保障、党内法规建设、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方式、“一国两制”法治保障模式等几乎是法治中国建设各个领域提出了明确清晰的政治主张和政策要求。其中,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是各项法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自觉地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与各方面,才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和保障下,按照党的十九大所设计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间表、路线图,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既定政策目标。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