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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宪法与基本法律的二元对立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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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2016年年会上,专家呼吁增强宪法意识提高理论研究深度

10月22日至10月23日,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2016年年会在河北省保定市举行。本次会议以“法律体系的合宪性控制”为主题,主要围绕“立法权的合宪性控制”“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宪法与法律的‘立改废释’”“‘重点领域立法’的宪法基础”等4个议题展开研讨。

与会人员表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法律体系进行合宪性控制的正当性毋庸置疑。但如何对法律体系进行合宪性控制,如何体现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则是一个未竟之问。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表示,宪法关涉国家核心利益、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权威是否树立,是衡量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深入领会宪法精神,严格贯彻宪法规定,需要不断努力,提高理论研究深度,增强宪法意识。

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该如何体现

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该如何体现?宪法和部门法的关系在具体立法中该如何处理?与会学者展开了深入讨论。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任喜荣提出,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探讨如何全面、有针对性地认识宪法的价值及其效力问题,从而推进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宪法观念的养成显得尤为重要。其一,要重视宪法相对于民法的基本价值,在现代民族国家的框架下,宪法对于私法自治发挥着制度性保障功能;其二,要重视民法与宪法的价值互释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个人权利协调保护的法治实践;其三,要有宪法的中国问题意识。站在法治发展的系统论的立场,立法者有必要养成更加开放的宪法观,从而将宪法精神融进民事立法的制度目标当中,全面推进中国法治的现代化。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合宪性控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苗连营表示,民法典的编纂是为市场经济立法的重大事件。民法规范的法典化彰显民族追求法治的决心,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具有自觉的宪法意识,将合宪性的考量列入立法程序价值考量和制度设计之中。对此,需要宪法学和民法学共同思考下列问题:第一,民法典的编纂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之内进行,确保民法典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要求。民法要把宪法的价值和理念融入立法之中,使得宪法权威得以体现。并且,当下公法与私法相交织,如民法中的征收、征用条款,这不是民法可以调节的问题,如果造成公权泛滥,也非民法可承受之重。第二,通过民法典的编纂促进思考宪法理论问题,促使宪法学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民法,是宪法的坚守,但需要明确是规范性的根据还是价值上的根据?实际层面可操作的合宪性控制方案和机制应如何构建,都需要深入研究。

对此,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海波认为,宪法第5条确立的法治国家原则,第57条、第62条确立的民事基本法律立法权分配及保留制度,授权全国人大编纂民法典,全面规范民事关系,形成民事法律秩序;第33条确立的人权条款,第2章列举的基本权利条款以及第1章的经济及财产条款,形成全国人大立法调控机制,构成民法典中民事规范设计及选择的标准。上述条款赋予“根据宪法”两种含义:一是积极意义上的“依据宪法”,这产生具体化的后果;二是消极意义上的“不抵触宪法”,这使得侵犯人权和基本权利的条款被排除在民法典之外。当下,要确保根据宪法编纂民法典的原则统帅民法典起草和审决全程。

合宪性控制的重点:限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就如何对法律体系进行合宪性控制,有与会者表示,要承认部门法的创设和创制性,宪法更多的应是制衡公权力,关注对公权力的规制等公法领域问题,对于私权领域,则可给予更多的空间。

有的学者提出,针对网络安全立法,如何使法律规定更加符合宪法要求,也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国飞认为,对于网络言论自由进行立法,无论是在外在形式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要接受合宪性控制。在外在形式方面,对网络自由、言论自由的立法形式,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立法体例要与传统立法衔接,立法体系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内容方面,立法内容条款要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立法内容规定要符合比例原则,立法内容实质要符合网络规律。

法律体系的合宪性控制:构建何种机制进行

“加强法律体系的合宪性控制,需要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即对已有法律体系的合宪性进行评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认为,一般而言,这种评估包括:宪法通过生效时,对当时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宪法修正案通过时,对已制定的一些法律中有违宪嫌疑的进行审查和修改;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法律位阶较低法律性文件的审查评估;对司法解释以及有强制力的规定的审查评估,等等。如何对法律体系进行合宪性的评估,特别是对法律、法规当中涉嫌与宪法条文冲突的规定进行评估,需要付出较大努力,更需要提高宪法意识和维护宪法的勇气。

除了对法律进行评估,还有的与会者提出,应在立法阶段进行合宪性审查。有学者认为,在部门法立法中,应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写进法律当中。要解决法律在立法阶段的合宪性问题,有学者建议,较为合理的方案是,起草者应当在法律起草付之审议时发布“法律的合宪性声明”,从而提醒起草者和审议者注意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并对此进行详细论证。清华大学教授林来梵认为,可参考国外制定法典的经验,在相应法典中设立一个合宪性解释基准条款,或者采用立法依据条款和合宪性解释基准条款二者并置的方式。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一方案并不能完全解决其中的合宪性问题。

不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从立法学的视角来看,宪法与基本法律的二元对立并不存在,基本法律同样是立法者在制定,同样在表达国家意志,在立法层次上,二者并没有对立,在这一意义上,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又该如何进行?

健全相关制度对法律制度变革进行合宪性控制

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必然包含着对法治的实践诉求,必然要求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但在法律制度变革的同时,也导致了诸多合宪性难题。对此,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伊士国认为,应健全相关制度,对法律制度变革进行合宪性控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健全宪法解释体制。一是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专司宪法解释之责;二是制定宪法解释法,明确宪法解释的原则、程序、方法等内容,使得宪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第二,完善宪法修改制度,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修改宪法的模式、内容、程序、技术等方面进行完善。第三,对立法权进行合宪性控制。一切立法权的行使都要以宪法原则和精神为指导,以宪法规范为依据,细化宪法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宪法相关规定的细化落实。具体表现在立法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都要符合宪法要求,并保持有机统一,以实现合宪性的控制目标。第四,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应根据立法法等的规定,制定专门的备案审查办法,对备案审查的范围、期限、内容、方法、程序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质化运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同时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邹平学认为,这为促进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更加协调统一,指明了方向。

在研究合宪性的时候,有必要引入宪法工程学的概念。中央党校政法部讲师李少文认为,宪法工程学不强调宪法作为需要进行演绎推理的规范体系,而是分析其作为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的功能。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留给立法者根据当时的实践性、时空性进行适当的发挥,以达到与时俱进的目的。讨论宪法解释,应该有一个前提:不应该让宪法解决具体的问题,宪法仅是提供一个总体框架。作为民主制度化的产物,宪法为民主过程提供了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社会活动参与者受到宪法规则和程序的指引,同时也在宪法内涵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下行动,这种引导和激励作用方式体现了宪法效力。宪法工程学不同于规范主义,也超越了规范主义,在我国宪法效力有待进一步彰显,宪法实施仍需完善加强的背景之下,分析建构宪法工程学的方法论,能够真实地理解和回应我国宪法倡导民主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这是中国宪法学不能忽视的任务。

来源:《检察日报》201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