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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实践”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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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实践”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国家治理的光辉历程、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充分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于2019年11月17日在京举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实践”学术研讨会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理论研讨会。此次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心承办。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内多家单位的专家和媒体记者共同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开幕式暨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主持。陈甦所长简要说明了举行本次研讨会的目的,对各位与会的领导和专家表示欢迎,希望各位领导和专家畅所欲言,在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同时,就法学研究工作该如何实现新的发展发表真知灼见。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在主旨演讲中充分肯定了法学所、国际法所党政领导班子的政治站位和理论自觉,并高度评价了此次研讨会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意义。张文显教授的主旨演讲主要围绕“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从四个方面对四中全会的精神进行了阐释。第一,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讲话和四中全会《决定》中都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具体制度的概念,党的领导制度显然属于根本制度范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的基石和中心,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灵魂。第二,本次全会的最大亮点之一是系统总结和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历史性成就和显著优势,党的领导是其中最为鲜明的制度优势,它来源于中国共产党开辟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立并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始终保持政治定力。第三,本次全会再次强调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并把这个命题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等命题融为一体,成为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根本法理依据。第四,为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本次全会还提出了富有创新性的诸多制度设计安排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吕忠梅教授在主旨演讲中首先讨论了人民政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问题。通过回顾人民政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机构组成、性质和功能上的变迁,吕忠梅教授认为,此前人民政协的定位一直比较模糊,而全会《决定》专门提到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的效能,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完善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等内容,事实上是第一次把人民政协放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里面来研究和定位。吕忠梅教授谈到,当前人民政协已经被视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性质、作用和地位而言,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负责建言资政与凝聚共识双向发力,要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领导各组各界人士的重要平台、在不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大法官结合法院的司法实践,首先讲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内涵,认为其主要包括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国际化和法治化等五个方面。随后,胡云腾大法官谈到了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即治理体系的链条有待进一步展开;治理体系的深度有待充分挖掘;治理体系的力度有待巩固加强;治理体系的密度也有待整合完善。最后,胡云腾大法官认为应当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重点从三个方面着手化解社会矛盾。第一,要溯源治理,不让小矛盾升级为大案件。第二,要对社会矛盾进行分流,充分发挥社会自治、行业自治的功能,不把法院当成唯一的矛盾解决场所。第三,要建立完善的矛盾解决制度链条,把司法机关作为最后的纠纷裁决者。

 

 

研讨会主题发言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社会政法学部副主任李林研究员以“宪法是国家制度体系的基石”为主题进行发言。李林研究员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宪法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第一,宪法是国家制度的总依据,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是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最集中体现。第二,宪法确立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体系、基本制度体系和重要制度内容等在内的国家制度体系。第三,应当充分发挥宪法在国家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健全宪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推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宪法化、法律化。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育长卓泽渊从三个方面分享了学习全会《决定》的心得体会。第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论断是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其外延要大于依法治国。国家治理法治化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第二,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应当坚守法治理念,恪守法治底线。第三,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既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

 

 

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王振民教授从两个维度讨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规范化的问题。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开会的时间在很长时间里是不固定的,直到六届全国人大开始,才逐渐稳定下来,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二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问题。在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我国在不到40年时间里颁布了包括《共同纲领》在内四部宪法,而1982年宪法迄今为止已走过37年时间,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这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张翼研究员在发言中分享了参加和本次全会主题相关研究的心路历程。围绕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社会治理改革的领导体制”“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关系”等问题,张翼研究员讲述了在从事课题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和解决办法,揭示了学术研究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具体作用。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陈国刚在主题发言中认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个重要的任务是通过立法确保各方面制度的法治化,并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保证国家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把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在国家政治制度领域,要通过立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各项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认为,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而如何才能全面实施宪法,对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莫纪宏研究员认为,在《决定》提到的全面实施宪法的体制机制中,宪法解释尤其值得关注。推动宪法解释工作真正落地,既需要宪法学研究的积极探索,也有赖相关实务部门抓住契机付诸实践,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尊严和地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柳华文研究员重点讲述了本次全会对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研究的指导意义。柳华文研究员谈到,本次全会《决定》专门提出要“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中国国际法学界为之一振,颇受鼓舞。当前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法的重视,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惟此,才可以满足国家治理与发展的需要。这是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闭幕式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陈甦所长感谢各位专家和记者对本次研讨会的支持,认为本次研讨会讨论热烈,见解深刻,成果丰硕,来自不同部门、不同学科的与会者们在相互交流中更加通透地领悟到全会《决定》的历史性意义,更加有信心迈向气象万千的“中国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