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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莫纪宏教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称,这意味着中国将进一步发挥司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他建议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设立人权法庭,以强化对人权案件的处理。
北京市立法学研究会会长莫纪宏认为,由于人权案件属于宪法案件,过去此类案件在内地大部分不被司法程序受理,或处理的时候被简单化。
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既是对人权保护的强化,也是提高司法能力的体现,让司法在人权保障上有明确的功能,避免将此类案件推向信访或其他非法律途径解决。
莫纪宏建议,可考虑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设立人权法庭等专门的人权案件受理机制,强化对人权案件的解决。
人权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它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行为。
例如,某个公民认为地方政府出台的某个文件违反了《环保法》规定,怂恿不良企业排放超标气体,且排污行为已给公民身心造成损害,公民请求政府部门修改或废止相关文件而政府置之不理,此时,政府就存在是否履行了人权保障责任问题。
如果有人权法庭,公民就可以对政府制定的可能侵犯公民健康权的文件提起人权诉讼。
莫纪宏介绍,国外大多数法治国家都有受理人权案件的机构,绝大多数人权案件由宪法法院受理,有些是由普通法院受理。此外,一些国家还有人权委员会来专门负责受理人权案件。
我国如果设立人权法庭,根据我国宪法体制,最好是设立在中级法院以上。
此外,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人权委员会作为人权类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
人权案件的审理法官应具备较高素质,一部分可来自法院系统,一部分可从已经或即将退居二线的党政领导中选拔,还有一部分可从专家学者中选择。
如此,组成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审判实践经验的人权案件审理队伍,保证人权案件的有效审理,并通过人权诉讼给予公民人权司法上的有效救济。
来源:《法制晚报》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