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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立法保护高温劳动可行吗?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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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08日 09:22财新网

中国当前,启动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的立法程序,很有必要

【背景】7月5日,北京的最高温度达到40.3℃,创同期气象记录以来最高。当日早晨8点,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一辆公交车由于气温过高而自燃。7月6日,河南开封环卫工人潘兴和在工作中猝死,当日当地最高气温为39.2℃。

其实,自6月20日起,中央气象台就发布了高温蓝色预警。预警称,河北南部、山西中部和西南部、陕西关中和东南部、河南大部、山东西部、湖北西北部、安徽西北部、内蒙西部、甘肃西部以及雷州半岛、海南大部等地将有35~37℃的高温天气。

此后,高温开始席卷中国大部分地区,预警级别一再提高。7月5日则升为高温预警最高级别——橙色预警。高温热浪对人类生命健康的损害有目共睹。2003年的欧洲热浪,就曾造成南欧3.5万人死亡。

在中国,为了应对高温,各地应对主要以高温津贴为主,强调在高温下工作造成的中暑算作工伤。但是,目前高温劳动保护政策多以地方行政性规范为主,而政府对高温劳动保障缺乏有效的监管,劳动者权益难以有效保障。

目前,中国在高温劳动保障方面,只有一个《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而且出台于五十年前,执行效果有限。中国高温劳动保护障碍何在?应当如何通过法律保护劳动者高温下工作的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中国当前,启动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的立法程序,很有必要。同时应当强化政府的劳动保障监管,促使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权益。

中国目前高温劳动保障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国家层面上,目前只有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7月1日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目前这个办法仍然有效,但“已经暂行50年了,亟待修订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也出台了一个高温劳动保护法规或政策。2005年,深圳市出台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后被废止);2007年,北京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

尽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也包含有改善劳动条件、工作条件的条款,但总体上看,中国高温劳动保障的法规、政策性文件的立法层级不够,效力偏低。同时,立法也有特殊的困难。

这与高温条件下劳动保障的特点有关。莫纪宏认为,“首先,高温属于非常规的气候状况,时间很短,不具有普遍性,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统一立法;其次,从技术上看,企业完全可采取具体保护措施,保证高温工作不会影响职工的健康。”

尽管如此,莫纪宏认为,高温立法然很有必要。一方面,法律可规定一般性的法律原则。例如,如果气温达到某个极限,用人单位可组织休假或放假。另一方面,一些特殊行业,比如在高温下作业的工种,应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在他看来,在一般情况下,职工加班是正常的。但在高温条件下,法律应当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否则,职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控告。其中的道理在于,如果无法从能源上保障职工在高温条件下舒适地工作,就应当从法律上限制加班。

莫纪宏同时指出,高温劳动保护,还有赖于用工单位主动的、积极的劳动保护措施。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一方面应完善现有高温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应当从监管层面促使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