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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踏着时代节拍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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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12)

从1954年9月20日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宣告诞生之日起,宪法的修改工作就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

1975年,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21年后,通过了第二部宪法。这部只有30条的宪法产生于文化大革命中,在特定历史条件和错误思想的指导下,这部宪法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对1954年宪法的简化和倒退。

1978年的宪法面世于“文革”刚刚结束不久,这是新中国的第三部成文宪法。它取消了1975年宪法中的一些错误和不适当的规定,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的一些合理和积极的成分,这部60条的宪法很快又作了两次局部修改。

进入八十年代后,我国走上了全面改革开放的道路,原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历史上第四部宪法的修订工作理所当然地提上了议事日程。从决定全面修改至1982年12月4日宪法通过,历经两年又三个月时间。

1982年诞生的这部沉甸甸的宪法,从法律制度上昭示了一个新时代的来临。它总结了30年政权建设的经验,对国家机构作了新的重要规定,扩大了基层民主,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由过去的乡级扩大到县级;取消了实际上存在的国家领导职务终身制;还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肯定对外开放的基本方针;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了充分、切实、明确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好宪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又进行了三次较大的修正。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正补充了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内容,开创了法律上的两个第一: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私有经济,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

1993年3月,在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以改革开放为主旋律的又一个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写进了宪法当中;用“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来取代“人民公社”;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等,这表明持续了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事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99年春天,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此次修宪的背景完全不同于前两次。6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开放的程度越来越深,百姓关注的焦点已转向要求法律保护私有财产在内的一切合法财产等方面。

这次修宪,主要把“邓小平理论”,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在宪法中予以确认;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等。

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莫纪宏博士在谈到修宪时说,宪法必须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现行宪法颁布以来所进行的三次大的修改活动的经验表明,宪法只有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才能较好地适应现实的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室主任张庆福等许多法学专家也都谈到,新中国50年几次修宪,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中国民主法制历程的缩影,也是社会进步、时代发展的见证。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