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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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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8日上午,由北京市法学会主办、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和法学杂志社承办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社、军事科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联合大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研究院和法学研究所的近30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莫纪宏研究员主持开幕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冯军研究员在开幕式上致辞。他首先代表法学研究所向与会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冯军研究员表示,在刚刚结束的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此背景下,本次研讨会的及时举行具有特殊的意义。冯军研究员注意到,吴邦国委员长在08年与本届人大上的两次讲话中,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表述发生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变化,包括不再采用7个法律部门的提法,而是代之以“多个”法律部门;对“宪法”与“宪法相关法”关系的重新定位;对法律规范的“多个层次”的表述,等等。这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本身也是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冯军研究员认为,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应该是整个国家法治建设工作的一部分,应该服务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针对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问题,冯军研究员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应该以更为广阔的视野来研究法律体系问题,法律的制定、法律体系的建设应该服务于社会的需求,而非单纯地追求逻辑体系的完善;二是要注意总结建国60多年来法治建设工作的经验教训;三是应该做好比较研究,把握国外法律体系发展的动向,以利于我们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四是要充分重视地方立法工作,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莫纪宏研究员随后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总体构想。研讨会分为两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主题,重点探讨的问题包括: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地位及其表现方式;立法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具有体系的开放性;法律体系对法律适用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等等。第二单元则以“地方立法的‘特色'与‘体系化' ”为主线,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权体系之间的关系、我国地方立法的性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的体系化的必要性及可能性等问题加以讨论。

 

第一单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研讨会第一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翟国强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武增副主任首先发言。她在发言中回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历史进程,并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她本人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提法的理解。

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丛文胜研究员作了题为“高度重视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与完善”的主题发言。丛文胜研究员认为,军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法律部门。我国的军事法规,按效力等级在纵向上可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宪法中的国防条款、基本军事法律、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

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理论研究所崔英楠研究员的发言主题是“立法的科学化与科学立法”,她在发言中对“立法科学化”的概念、“科学立法”的内涵、以及“科学立法”的要求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阐释。

对于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莫纪宏研究员认为有四个要点需要加以思考和澄清。第一,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究竟有何用处?对于这个问题,莫纪宏研究员认为,法律体系形成的意义不应仅仅局限于政治宣示方面,而是应该落实到“法律”层面,即立法和司法适用领域。就立法而言,法律体系不应仅仅是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用,国务院、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立法实践工作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也应有相应的触动。第二,法律体系能不能用?莫纪宏研究员认为目前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多缺陷,还需在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上进一步加以完善。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究竟有无立法权、地方立法的性质是授权立法还是自主立法,这一问题在宪法和立法法中都缺乏明确的规定。第三,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党和国家的政策的体系化”应该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加以解决,政策的体系化应该是法律体系化的前提。最后,应该如何去理解“以宪法为统帅”这一表述方式?莫纪宏研究员认为其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加以探讨。例如,地方立法工作究竟是以宪法还是以立法法作为依据、以政治化的语言来阐述法律体系内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的做法是否妥当,等等。此外,对于军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莫纪宏研究员认为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加以解决。

在第一单元的自由讨论阶段,冯军研究员、丛文胜研究员、武增副主任以及来自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的李倩女士先后发言。冯军研究员强调法律体系的形成应该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在判断一个法律体系是否完善时,应该注意到“不均衡性”恰恰是法律体系形成的规律。丛文胜研究员重申了军事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武增副主任认为应该将“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作为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这一概念的线索。李倩女士结合吴邦国委员长讲话的有关内容,对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第二单元 地方立法的“特色”与“体系化”

 

研讨会第二单元由北京市人大法制办公室处长、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丽娟主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秘书司综合处叶慰主任科员首先发言。他的发言围绕“维护法制统一”这一主题,具体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影响。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王德林副主任从北京市地方立法的实践出发,阐述了他本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及地方立法体系化的一些观点。王德林副主任首先以北京市现有的136部地方性法规为例,指出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的主体,大致可划分为实施性的、自主性的(地方特色的)和先行试验性的三大类,但是地方立法很难以7个法律部门的方式加以分类。因此,地方性法规能否做到“体系化”应存疑问。其次,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意义,王德林副主任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更多地是反映了党的执政理念的转变。

国家行政学院任进教授认为法律体系的建设进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有关“法律协调”问题的讨论。他认为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中,需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任进教授首先以《公务员法》中有关“人民团体”的定位为例,提出立法应该注意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之间保持协调一致;其次应加快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修订工作;对于地方立法,任进教授一方面认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功能是补充和细化,不应刻意强调地方“特色”,另一方面,在立法授权之外,也应该充分重视行政授权的功能和作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王爱声处长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看作是中国法治的“成年礼”。针对地方立法工作,王爱声处长阐述了三条意见:首先,地方立法应避免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照搬照抄和“变通”;第二,应该在国家(全国人大、国务院)层面上对地方立法设立统一的协调机制;第三,地方法规的清理工作应该改变“运动战”的方式,形成一种常态的法规清理体制。

针对地方立法的“特色”与“体系化”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局级法律专务张岩女士发表了以下见解。首先,对于地方立法权,确实存在一个明确合理定位的问题;第二,地方立法很难自成一个体系,但是可以从“规则一体化”的角度推进法律统一工作的进行;最后,应该考虑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

研讨会的最后,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周信致闭幕辞。周会长首先祝贺本次研讨会成功举行,对与会的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周会长指出,本次研讨会是北京市法学会系统在“后法律体系时代”举办的第一场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术研讨会,会议很有意义,也非常及时。本次研讨会的圆满举行在宣传法律体系、弘扬法律精神、传播法律文化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的风尚。周会长表示北京市法学会和北京市立法学研究会今后将继续推进法律体系的宣传和研讨工作。《法学杂志》社宋树涛主编、苗延波副主编出席研讨会。

 

中国法学网记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