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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贫困地区的残疾考生,今年高考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大学。然而,当他到学校报到时,学校取消了他的入学资格,理由是:入学后经过体检复查发现其双肢残疾,与体检表所称“合格”不符,属虚报、隐瞒有关资料。
学校认为,取消这个考生的入学资格是“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但法律界人士认为,学校以此为借口将学生开除,违背了人人平等、人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受教育权这一更高层次的法律准则。
学校说法
严格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没有歧视残疾考生
发现问题不取消作假考生入学资格乃失职
法律界人士
是否弄虚作假需严格证明考生有无主观过错
宪法赋予考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可剥夺
“我昨晚梦到自己已经在大学的课堂里读书了,难道我的大学生活只能停留在梦里吗?”王明(化名)喃喃自语着,眼角有些湿润。
一张被校方怀疑造假的体检表格改变了王明的命运:他从一名大学新生,急遽变成被取消入学资格的“造假者”。
几天前,王明曾在他考上的那所大学的招生处处长办公室苦苦哀求了近4个小时,但校方一纸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将他的大学梦想击得粉碎。
体检表被疑造假打破残疾学生大学梦
19岁的王明来自湖南省邵东县一个农村家庭,一岁半时由于格林巴综合症导致下肢残疾。
虽然身体残疾,但王明一直热爱学习。“为了赶上学习进度,别人休息时,我还在学习。我没有任何怨言,我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王明说。
今年高考,王明以546分的成绩被湘潭大学录取为计算机软件专业的新生。
本以为可以顺利地踏进大学校园,然而,一张体检表却使他的命运发生了改变。
8月底,当王明在家人的陪同下高高兴兴来到湘潭大学报到时,王明残疾的身体立刻引起了校方的注意:怎么体检电子档案上的结论是合格,而面前的这个学生身体却有明显的残疾?“体检表明显造过假,根据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因此取消了王明的入学资格。”湘潭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长谢罗奇说。
谢罗奇认为,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体检表中的结论与入校体检复查结论有重大出入,都可以认定为造假,学校可以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
针对湘潭大学指出的“体检表造假”行为,王明和他所在地的教育考试部门是如何解释的呢?
王明说:“我并没有弄虚作假欺骗学校,因为我在报名表上如实填写了自己身体残疾的情况,也有许多人可以证明体检时我并没有求医生‘手下留情’。体检表出来后,我也提出过修改意见,但班主任老师说,只要我报名表如实填了,体检表没关系,我做梦都没有想到会惹出这么大的祸。”
王明的说法,得到了邵东县教育局的证实。邵东县教育局招生办主任李爱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情发生后,教育局作了调查,发现考生王明为人忠厚老实,在高考报名表上如实填写了自己身体的残疾情况。之所以出现现在的问题,是高考体检中主治医生疏忽大意,误将四肢项目结论写成了合格,电脑员在将体检结论输入计算机时也没有核对考生的报名登记表,结果将体检结果写成了全部合格。这都是工作失误,并不是故意隐瞒事实,帮助考生造假。”
据记者了解,王明被湘潭大学取消入学资格后,邵东县一中、县教育局招生办曾派人到湘潭大学解释说明,但湘潭大学招生部门坚持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造假行为,并将此事反映到了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是否违背法律准则
因为将下肢残疾写成了合格,就剥夺一个学生求学的资格,一张体检表能否决定一个残疾考生的命运?王明的遭遇在当地引起了争议。
湘潭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长谢罗奇认为,学校是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的,并没有歧视残疾考生。“如果王明在体检表中没有隐瞒是残疾生的信息,只要成绩合格,学校同样会录取他。而且,目前湘潭大学也有残疾学生在就读。”谢罗奇说,发现问题后,学校如果不取消作假考生的入学资格,就是失职。
对于学校的说法,湖南法律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
律师蒋玉军认为,学校所依据的教育部在招生方面的规定应该理解为:认定考生是否隐瞒、虚报有关材料,应该先看考生有无主观故意。比如,考生隐瞒自己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是正在服刑者,或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等等,这些都可以看作是主观故意。而如果考生仅是没有将身体残疾情况说明,只要报考专业对身体条件没有限制,就不应该影响对考生的录取。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要求考生在体检表上填写四肢情况,填或者不填对于残疾者都是一种不公正。填,将使他们受到录取者以此为借口的歧视;不填,则会使他们因为不诚实而被剥夺上学的资格。这样的体检表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它为学校以残疾为借口不录取学生提供了方便,将细微的身体残疾都列入表中,体现了对残疾人的不尊重。”
这位法律界人士说,健康者在社会上是大多数,健康者很容易将自己的意愿制定成规则,作为通行的准则。可以说,那些体检标准是专为残疾者所设的,体现了在就业、教育等问题上将健康者与残疾者区别对待。要让残疾者和健全者获得平等,就必须防止为歧视打开方便之门。
“宪法规定,人人平等、人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每一个考生都有平等地接受大学教育的机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只要考生自身经过努力符合大学录取的条件,就不应当以残疾为名将考生拒绝在大学校门之外。
莫纪宏说,考生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需要有严格的证据证明考生本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如果是其他人或其他原因导致考生体检表出现错误登记的,不应当因此取消考生的学籍。如果考生在入学体检过程中确实存在主观上造假的故意,情节严重的,校方可依校规决定是否录取该考生,而校方的理由应该是考生不道德,而不是考生有残疾。
“所以,这类案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录取工作中,要按照有利于残疾考生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莫纪宏对记者说。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