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莫纪宏:企业也应具有宪法意识
字号:

据报道,一直以来在全球没有组建工会惯例的沃尔玛,近日因工会问题在华扩张受阻。与此同时,有专家急呼:企业恶意欠薪、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现象已影响到企业自身甚至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发展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之间为什么存在如此密切关系?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莫纪宏。

莫纪宏教授认为,宪法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谈企业发展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实质就是如何理解企业与宪法的关系。宪法首要的是调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往我们理解的“公民”仅仅指公民个人,忽视了作为人与资本集合体的企业。实际上,随着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日益扩大,企业应该被视为宪法意义上“公民”的延伸,成为宪法权益主体。正视企业的宪法地位,有利于扩大公民权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力度,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记者问到,将企业作为宪法主体的观点还很少见,一般人认为,企业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民商事、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的主体,企业与宪法真有密切联系吗?

莫纪宏指出,在中国,宪法对企业等各类主体的作用是通过部门法来显现的,在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律中,哪一个又不是来源于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类企事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因为在司法过程中不能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判案,造成了企业与宪法没有联系的观念。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强调的是要增强公民个人的宪法观念。其实,与公民个人一样,作为宪法主体的企业也需要增强宪法意识。

莫纪宏认为,宪法意识包括宪法权利意识和宪法义务意识。一方面,企业有权根据宪法规定,维护自己合法的宪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在经营管理中,不受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团体的非法干涉,其合法财产非在法定情况下不受任何团体和个人的剥夺等等。另一方面,企业也承担保障人权的义务。在德国宪法中,有所谓“第三者效率理论”,即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负有保障人权的责任。实践中,政府等公权力机关无法承担保障人权的无限责任,因而从社会最佳效益而言,防止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不单是政府等公权力机关的责任,也应是全社会的责任,这自然包括企业。莫纪宏说,企业增强宪法意识,并自觉在经营行为中实践宪法精神,有利于塑造企业良好形象,对企业自身健康发展有直接促进作用,也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制度,在全社会形成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

记者提到,几年前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因招聘职员存在身高歧视而遭起诉;很多企业不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任意排污,另外还有矿难频发等等。这些现象是不是表明,目前许多企业在宪法义务意识上还有所欠缺?

莫纪宏认为,这些现象说明了企业在怎样履行宪法义务上还没有形成系统认识。企业保障人权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对于雇员利益的保护责任。包括保障雇员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安全权、组织工会与参加工会权等。二是企业对于消费者和交易对象利益的保护责任。包括保障消费者获得合格安全产品权、交易对象获得合理对价权等。三是企业对一般公众利益的保护责任。如企业在经营中不得破坏环境,企业在招聘时不得存在性别、身高、种族歧视等。

莫纪宏最后说,企业具有宪法意识,落实到底,还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要具有宪法意识。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代表企业意志,决定企业行为,应加强对他们的宪法宣传。

资料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