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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教授认为,宪法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谈企业发展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实质就是如何理解企业与宪法的关系。宪法首要的是调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往我们理解的“公民”仅仅指公民个人,忽视了作为人与资本集合体的企业。实际上,随着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日益扩大,企业应该被视为宪法意义上“公民”的延伸,成为宪法权益主体。正视企业的宪法地位,有利于扩大公民权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力度,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记者问到,将企业作为宪法主体的观点还很少见,一般人认为,企业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民商事、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的主体,企业与宪法真有密切联系吗?
莫纪宏指出,在中国,宪法对企业等各类主体的作用是通过部门法来显现的,在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律中,哪一个又不是来源于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类企事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因为在司法过程中不能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判案,造成了企业与宪法没有联系的观念。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强调的是要增强公民个人的宪法观念。其实,与公民个人一样,作为宪法主体的企业也需要增强宪法意识。
莫纪宏认为,宪法意识包括宪法权利意识和宪法义务意识。一方面,企业有权根据宪法规定,维护自己合法的宪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在经营管理中,不受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团体的非法干涉,其合法财产非在法定情况下不受任何团体和个人的剥夺等等。另一方面,企业也承担保障人权的义务。在德国宪法中,有所谓“第三者效率理论”,即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负有保障人权的责任。实践中,政府等公权力机关无法承担保障人权的无限责任,因而从社会最佳效益而言,防止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不单是政府等公权力机关的责任,也应是全社会的责任,这自然包括企业。莫纪宏说,企业增强宪法意识,并自觉在经营行为中实践宪法精神,有利于塑造企业良好形象,对企业自身健康发展有直接促进作用,也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制度,在全社会形成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
记者提到,几年前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因招聘职员存在身高歧视而遭起诉;很多企业不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任意排污,另外还有矿难频发等等。这些现象是不是表明,目前许多企业在宪法义务意识上还有所欠缺?
莫纪宏认为,这些现象说明了企业在怎样履行宪法义务上还没有形成系统认识。企业保障人权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对于雇员利益的保护责任。包括保障雇员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安全权、组织工会与参加工会权等。二是企业对于消费者和交易对象利益的保护责任。包括保障消费者获得合格安全产品权、交易对象获得合理对价权等。三是企业对一般公众利益的保护责任。如企业在经营中不得破坏环境,企业在招聘时不得存在性别、身高、种族歧视等。
莫纪宏最后说,企业具有宪法意识,落实到底,还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要具有宪法意识。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代表企业意志,决定企业行为,应加强对他们的宪法宣传。
资料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