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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我国民主政治的生动实践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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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备受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可以说,修改选举法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观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重要窗口。

 

取消城乡选举差别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城乡人口结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由1995年的29.04%上升为2009年的46.6%。自1953年选举法以来长期形成的城乡按照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城乡一体化和我国现阶段社会阶层发生根本性结构变化的要求。与此同时,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此次修改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区域无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得很及时,符合当今城乡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人大代表构成制度的完善,反映多种利益诉求,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

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一些地方和基层选民反映,如果代表候选人仅限于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基本情况的简单介绍,选民对候选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积极性往往受到影响。针对这一问题,草案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现行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一转变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

解决官民比例失衡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可以说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形,违背了选举法所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不利于保证人大代表有效地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比如:两地同时召开会议时,代表如何保证能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因此,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投票是选举过程的关键环节。虽然现行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秘密选举。《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特别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一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

 

《时事报告》2010年第4期,总第25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