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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流防控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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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责任方面,应该制定更加具体有力的实施条例予以强化” 在2008年那场感动世界的汶川大地震的救援中,突发事件应对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抗震救灾工作的高效运行。国务院成立了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并设立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和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9个抗震救灾工作组,实施靠前指挥、不间断指挥。地震发生后仅过了1小时12分,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就紧急启动国家应急救灾二级响应,并于当晚将响应提升为一级。 这些做法,都是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的。比如,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政府作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这部法律中肩负大量义务,同时也被赋予了多项应急权力。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也指出,其中存在义务与法律责任不对等的现象。

根据王敬波统计,整部法律设定义务的条款有70个,涉及到政府的是52项。而在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则只有十几项。“也就是说,大量义务性条款后面没有法律责任与之对应,这样法律的执行效率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王敬波说:“在法律责任方面,应该制定更加具体有力的实施条例等予以强化,推动它的执行。” “处置危机不仅仅是政府的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也是公民的义务”

2008年初的发生在我国南方的雨雪冰冻灾害和随后的汶川地震中,志愿者们英勇的身影,让人们看到了全民参与应对突发事件所产生的巨大能量。

事实上,公民参与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已经写进了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律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指出,这些规定尚显简略,需要继续研究加以丰富。

据了解,为志愿服务进行的专门立法在我国许多地方都已经有了成功实践。1999年,《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出台,这是我国首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上海、河南、海南等省市,也都有相应的立法。 在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共青团青联界别的政协委员也拿出提案,呼吁将志愿服务立法列入全国立法规划,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建设。

“处置危机不仅仅是政府的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体现,是民主化的要求。应该加快国家立法,扩大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广度,拓宽参与的渠道和形式,最大限度的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源。”莫于川说。

我国虽然是突发事件多发的国家,但是对应急管理及其法治化的研究,其实是一个新兴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也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和其他法律不同,并没有非常深厚的实践经验。因此更应该加强基础性研究,“使应急法的研究摆脱‘应急状态’而进入常态”,以促进立法完善。

资料来源: 宏章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