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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说“宪法是咸的”

——宪法哲学的几个新范畴探讨之六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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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宪法

 

【作者简介】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宪法学 基础理论 价值法学 方法论 认识论 哲学改造

【收稿日期】2013年 5 月 19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近年来,方法论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中国宪法学界的倾力关注。不仅仅是许多重量级学者投入了大量精力来研究宪法学的方法论,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从行业发展的角度也通过每年若干次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学术研讨会来全面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的深入和发展。所谓的“政治宪法学”、“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经济宪法学”、“文化宪法学”、“宪法人类学”等等,都是想通过研究方法上的一些突破来全面更新宪法学传统的知识体系。诚如季卫东教授在《法治中国的可能性》一文所敏锐感觉到的那样:“一部分人放弃了对认识论方面进行深入考察的责任”。1 为什么旨在以方法论的突破来开拓宪法学知识新体系的一部分研究群体长期处于一种不自觉的“亢奋”中不能自拔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忽视了认识论的基础性作用。严格地讲,今天我们熟知的宪法学体系,并没有非常清晰的认识论作为知识背景,故“价值法学”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主流倾向,“始祖式”研究在评点他人研究样态的同时,也是对自身研究能力的生动写照。其实,自古以来所谓的知识大家,都是在认识论上做文章的。当然,要有点建树不是很容易。以55年中国科学院哲学社科部的几位学部委员为例,像季羡林、陈寅恪、汤用彤、陈垣先生,还有57年增补的吕澄先生等,都是在认识论上,特别是在佛学认识论方面做文章而得到承认的,他们在认识论方面的成就一点也不亚于以“新唯识论”鼻祖自称的熊十力。不过,当年法学方面确实很令人羞赧,没有太多的建树。

因为没有认识论方面的积淀,所以,在法学领域里构建方法论就显得相对缺少“文化根基”,这就是我们今天一些人无奈躲避认识论的根由所在。不过,传统宪法学里也有一些认识论的方法,但更像是学者们的主观臆想和一厢情愿,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共命题。比如说,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我们通常会不假思索地说一部宪法“很好”,但从来没有人说过“宪法是咸的”。对于像“宪法是咸的”这样的表述,绝大多数人都会感觉到是一头雾水,其反应必然与“荒唐”和“无聊”联系在一起,但是,对于要承担起认识论构建责任的学者来说,确实是无法回避的令人挠头的问题,也就是说,必须在认识论的角度给这个问题一个必要的态度。

从常规经验角度出发,宪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表现为成为宪法的宪法文本可以通过眼睛来阅读,通过声音来朗诵,也可以通过人的理性思维来加以思考,但是,从来没有人会用鼻子去闻或用舌头去尝宪法的,因此,从“五根”感官出发,不可能产生“宪法是香的”或者是“宪法是咸的”这样的认识结论。所以,从认识论角度来把握,“宪法是咸的”这种判断不具有感觉上的认识论基础,故一般人们不说“宪法是咸的”。故传统宪法学一般不会研究“宪法是咸的”这样“找不着北”的问题,因为这样的问题在宪法制度学上没有意义,即便是宪法价值上也没有存在的适当空间。但是,如果从宪法认识论出发,我们会发现,“宪法是咸的”这样的命题是“可以说的”。当然,“可以说”并不意味着“必须说”或者是“应当说”。事实上,不论是学界或者公众,很少有人说“宪法是咸的”,至于说“宪法是臭的”这样的说法还是有一些线索的,如人们对法西斯德国政权时期存在的紧急状态法冠以“臭名昭著”,其中的“臭”字已经运用了“嗅觉”的判断方法了。从认识论出发,对事物的内在规定性的把握一直存在“实有”与“虚拟”之分。“虚拟”是“不实有”,无法通过人所具有的认识器官来直接感知和把握,但是,“虚拟”却常常被人们通过认识论的手段来传达一种“通感”意义,使得那些不具有“实有”特性的东西具有一定的美学意义。故虽然宪法无法通过嗅觉来感知其是“香的”还是“臭的”,但是,嗅觉产生的“气味”的流动性或扩散性导致人们情感态度的变化,也可以来形容人们对某个宪法的态度和心理反应。故“这个宪法很臭”背后包含的必然是“宪法不好”、“宪法无用”或者“宪法不招人待见”。以嗅觉推知味觉,如果说“宪法是甜的”,则意指通过实施宪法获得了好处或实际利益的人在心理上可能产生“甜滋滋”的感觉,而“宪法是咸的”则可以传递给人们的感觉信息应当是“有用”、“普适”、“口重”等等美学意义。正因为通过认识论的解析可以为“宪法是咸的”寻找到一个合理知识的出口,所以,传统宪法学的非认识论方法显然在解释宪法现象方面缺少必要的张力。

不过,从认识论上可以讲“宪法是咸的”,并不意味着在实际生活中人们非得说“宪法是咸的”,“可以说”的事人们也可以“不说”,但“不说”并不能否认“可以说”的认识论意义上的可能性。这就是认识论可能给传统宪法学知识体系带来的革命性改造。

由此观之,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改造必须要“上层次”,要从“盲目”的“自觉”上升到“清醒”的“认识”,必须要给予宪法的哲学基础必要的人文关怀。当下我国宪法学虽然已经从宪法制度学拓展到宪法价值学的层面,但是,更加上位的知识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宪法认识论和宪法本体论都没有有效地进入宪法学者的研究视野。因此,宪法学的哲学改造任务还很艰巨。

注释:

1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