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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乡镇检察室研讨会莫纪宏教授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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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来海南参加乡镇检察室研讨会,就这个问题我关注的不是太多,我想这一段时间我看了一些文章,昨天来了以后我也看了文章,我个人感觉大家写文章中间总是有担心和忧虑,我们乡镇检察室这样的东西到底是不是合法啊,我个人觉得这种意识是非常好的,所以我参加这个会,因为我了解乡镇检察室研究不是很多,实际当中调查没有怎么调查,我纯粹从个人的角度写了乡镇检察室的基础,并不是我给乡镇检察室吹捧一下,我个人觉得从目前我们的法律制度来看,各地市的检察室应该来说在合法性问题不大,为什么呢?因为乡镇检察室在实践中间实际上也就是两类性质,一类就是乡镇检察室的名称可能是工作室、联络室等等,这样的机构更不用在乎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在各个乡镇设立工作联络式的机构,这就是由自己内部设立,没有那么多法律问题,这种工作方式也是由检察机关内部来决定的。第二种,就是海南普遍推广的,把乡镇检察室看成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派驻机构,作为派驻机构,我个人认为从目前法律规定情况来看,你认为它是派驻机构问题也不大,也没有什么合不合法的问题,咱们宪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怎么来规定由法律规定,这方面我们恰巧是合法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如果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建立派驻机构,这一条虽然说没有在乡镇,这一条给了原则,人民检察院包括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得本地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建立派驻机构,作为派驻机构的检察室等等又我个人觉得目前来说,不管你弄成一个工作联络机构,还是派驻机构,作为机构来说宪法和法律上都没有很大的问题。

我们需要关注的什么问题呢?如果这样一个机构,你可能是以派驻机构的方式设立,你把它设那以后,你履行一些职能的时候可能有一些法律上的界限,法律上界限有这样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这种派驻结构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超越职权,需要通过新的法律制度来加以改进,我个人觉得即便你是派驻机构的话,你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也只能是派驻的机关授予的法律职权。所以,像检察院它有什么检察职权你派驻机关同样不超越这个职权,我们现在在乡镇一级有七站八所,我们乡镇市检察室设立以后,我们乡镇检察室代表县级检察院在那里,县级检察院把一部分原来由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实际职权交给检察室,实际上也是县级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方式,我们现在实践中有这样几类,接受人民群众信访上诉,还有对有关方面案件进行侦查,然后村委会等等乡镇一级侦查更近一点,再就是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监督,这个目前来说都在检察机关侦查范围之内。问题关键就是说,如果目前情况下发展出来,人民法院本身案子比较多,法院下面的人民法庭本身就受理民事案件还有刑事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对人民检察院一种挑战,怎么办?检察室要不要在乡镇里面有一个法庭,法庭里面有案件,检察室是不是直接公诉了,我认为经过发展很可能有这种情况,有这种情况检察体制是一个大问题,这个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但目前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可能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了,今后如果你乡镇检察室盯着人民法庭必然有问题,到底人民法庭对不对,还有乡镇检察室与人民法庭一起配备,只要有人民法庭就要有检察室,我个人觉得可能在今后乡镇检察室发展过程中间,可能法律这种制度越来越发展以后有一种社会需求,要求它直接在基层,在乡镇一级来行使控诉权,这样形势出现之后可能出现到我们现场体制的变化。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检察机构这一点,在乡镇这一级,国家权利机关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相对于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还有人民政府干什么应该是乡镇一级最高权利机关人民政府,所有事情它的来源,你现在乡镇检察室也跑过去,七站八所人民政府管不着都是上级来管,这样实际上出现什么呢?一方面像人民法庭乡镇人民检察室管不着,乡镇人民大会也管不着,在我们辖区人民代表人民大会管不了政府机构,政府机构越多乡镇政府代表大会法律职权越来越小,对于老百姓来说这样的层面太多,既有老百姓选出来的乡镇政府,同时又有其他机关派驻的,同时又有检察机关,这样就搞了几类国家机构,这几个国家机构到底谁来监督呢?谁都搞不清楚,最后引起重大的宪法问题,我个人觉得是不是可以考虑把我们一府两院延伸到乡镇一级呢,这个也有很多需要研究的,这个法院权威性有效性怎么来保障,这也是我们今后要研究的,总之我个人认为目前尝试没有什么问题,是合法的。我们今后关注发展方向还有社会对我们的需求,哪一项需求增进我们法律需求的,哪一个需求淡化我们目前实际目的,我们需要研究。谢谢!

资料来源:海南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