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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法治体系建设 提升依法治理效能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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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落实这一政策要求,将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关键要在法治体系建设上下功夫,要把法治体系建设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提升法治治理效能,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内容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开放和发展着的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将法治体系建设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落实这一政策要求,关键要在法治体系建设上下功夫,要把法治体系建设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提升法治治理效能,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关系到国家治理效能的评价和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继承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成就和对“文革”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适应改革开放初期的具体国情,要为改革开放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有法可依”必然成为法制建设的重点。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由此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从重立法向重实施的战略转型期。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中国建设”这个概念,突出强调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政策要求,“法治体系”这一概念得到了党的文件的正式肯定。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方面工作的总抓手。党的十九大报告继续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将法治体系建设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从理论上深入研究和阐述法治体系建设与提升治理效能的关系提供了非常清晰的政策思路。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发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作用,必须要以治理效能为导向,以治理现代化为长远目标。从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而到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体现了我们党不断强化法治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特殊意义。

 

依法执政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党深化对法治价值的认识,首先体现在以执政党的视角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法治体系”概念,不仅仅包括法律规范体系,还涉及到党内法规体系;不仅对依据宪法法律治理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且还对依规管党治党提出了“依法执政”的明确主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面向的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领域,适应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长期执政的要求以及依法执政的特点。

依法执政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只有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管党治党的党内法规体系,确保各级党的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用党规国法的双重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才能回应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依法执政的内在需求。如果国家法律管不住“关键少数”,那么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就会出现大量的制度漏洞,导致国家宪法和法律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出定纷止争的制度功能,法治的治理效能无法有效体现。只有执政党依法执政能力提高了,党员干部依法办事水平增强了,党的执政地位才能得到巩固,党的各项主张也才能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才能真正落实我们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法治体系建设促进治理效能转化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政策要求,关键要在法治体系的体系化建设上下功夫,要把法治体系建设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机结合起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开放和发展着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由各个不同领域的分体系和子体系构成的,这些分体系和子体系遵循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结合各个治理领域的特点和要求,形成了适应不同领域治理要求的法治体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必须依靠各个不同领域的分体系和子体系的建设来不断深化法治体系的制度功能,提升法治治理效能,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比如,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要加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这里的“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应当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个子体系,必须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框架下,根据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特点,特别是通过法律建立国家生物安全秩序、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效能。

再如,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成效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所具有的体系覆盖力、体系构建力和规范统筹力,确保政府和掌握公共权力的机构和官员的一言一行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构建的法治秩序之中,有力地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落实,把法治对治理效能的保障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起来,真正实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价值功能。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求是网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