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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代表团访问法学所并发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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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2日上午,李林所长会见来访的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所长菊池馨実教授一行。来访的客人还包括该研究所干事若林泰伸教授和研究人员邹庭云女士。

李林所长回顾了两所交流合作的情况,积极评价了两所合作取得的成果。李林所长向客人简要介绍了近年来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以及十三五规划的情况。李林指出,中国法治建设需要借鉴包括日本在内的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希望双方借续签协议之机,进一步加强务实合作,推进中日法学交流。菊池馨実教授指出,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十分重视与法学所的合作,视法学所为最重要的合作伙伴。中国的法制改革也为日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双方将通过共同召开研讨会,深化双方的交流合作。会谈后,双方签署了新一期合作协议。

 

双方会谈结束后,菊池馨実教授、若林泰伸教授、邹庭云女士分别以“社会保障法与可持续发展社会”、“日本公司治理的趋势”、“雇佣社会的变化与日本劳动法的变革”为题发表演讲,就日本的社会保障法、公司法、劳动法领域的最新发展与法学所、国际法所的专家和学生进行了交流。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主持演讲会。

  

在演讲中,菊池馨実教授主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探讨了日本社会保障法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他认为,在日本,社会保障法面临的挑战除了财政原因外,另一个原因是国民意识的脆弱化。他指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是保障国民的生活,但其更深刻的意义应在于保障个人的自治(autonomy)和自立(independent)。在日本,社会保障法的理念根植于宪法第25条的生存权,即“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权利”。但是以生存权作为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基础存在一些问题,因为这可能意味着通过金钱支付来保障物质层面的最低生活即实现了社会保障法的目标。但是以目前国际社会对“贫困者”救助的共识表明,仅仅以金钱给付满足物质需要是不够的,加强“以支援个人的自立(自治)为目的的社会保障”这一理解才是必要的。整合各种条件使“自治”的个人可以通过各自主体性的生存追求而实现其人格利益,这是社会保障法具有可持续性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个人不再被视为国家提供保护的“客体”,而是承担支出(负担)义务并享受给付的积极的能动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此,社会保障法从传统的强调物质和金钱的给付,发展到当前强调促进个人对社会的融合,发挥个人的主体性意识。接着,菊池馨実教授解释了“国民意识脆弱”的涵义。他指出,国民意识是指社会个体之间的连带意识。但是随着日本的少子高龄化,很多人对未来能否维持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表示怀疑,而且除了这种代际间的不公平外,由于个体在医疗、年金、介护等社会保障服务方面享受的差异也导致代内不公平感的加剧。代际和代内不公平感的弥漫,弱化了社会个体间的连带意识,也冲击了社会保障法相互支持的理念。因此,现在日本要求重新设计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也很高,目前日本社会对高龄者的保护已有相当高的水准,未来社会保障法的重新设计将以对承担者提供更多服务作为支撑,以此弥合前述的不公平感。

若林泰伸教授在演讲中主要以日本2014年公司法修改为背景介绍了日本公司治理改革中的最新发展。他指出,日本公司法规定,公开股份公司可以采取三种组织结构:监事会设置型公司、提名委员会设置型公司、监察监督委员会设置型公司。公司采取何种组织结构,公司法没有强制性要求。2014年公司法修改引入的监察监督委员会设置型公司,更加重视企业经营效率,主要是为了通过加强与股东的对话以提高企业的中长期价值。但是,由于公司的股份可能由国外投资者持有,以及股东利益与劳动者待遇的矛盾也使公司法的修改面临很多争议。

邹庭云女士主要概括介绍了自2000年以来日本劳动力市场雇佣的非正规化、劳动形态和待遇多样化问题对传统劳动法的挑战,以及日本为应对上述变革在劳动法上进行的改革。对于日本为应对经济衰退对劳动法的调整,邹庭云强调了劳动法不应被经济政策、经济形势所左右的观点。

演讲后,三位主讲人与两所的专家学者进行了热烈讨论。

(法学所聂秀时撰稿,徐娟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