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代表产生与资格终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则要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人民的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的当选要经历一系列流程。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李学林代表说:“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是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产生的,其产生过程有严格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要经过推荐、考察、差额选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资格审查等程序。”
山东省邹平县韩店镇西王村党委书记王勇代表在回忆自己的当选历程时说,自己首先被提名为候选人,在选区公告栏里张贴了自己的名字和基本情况,以便那些对自己不熟悉的人进一步熟悉。在公示和介绍个人情况后,他通过差额选举被选举出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差额选举选出来的代表能够最大限度地符合民意,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王勇说。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代表说:“作为人大代表,要不断学习,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履职水平,真正行使好自己的权利,不辜负人民的信任。”
山东潍坊市市长刘曙光代表说:“代表职责不是仅仅来北京开会,而是‘工夫在会外’,是闭会期间在基层、在一线的调研和履职。尤其是担任行政职务的代表,不能只在办公室里‘想问题’,忙不是不调研、不提议案的理由,应该更有问题意识和大局意识。”
对代表资格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了7种情形,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除代表法外,选举法第十章,对于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作出了更全面的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说,“目前代表法和选举法主要对代表资格变动的情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必要转变观念,让这些规定更为细致、更具可操作性,以便增加公众知晓度,便于执行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焦洪昌说:“除去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则要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常委会委员辞去委员职务,不必然意味着失去代表资格,但是辞去或罢免了代表职务,常委会委员职务必丧失。”
委员产生与资格撤销
●通过协商推荐产生,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与人大代表不同,政协委员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而是通过协商推荐产生。具体运作步骤一般包括:提名推荐、协商确定建议名单、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以及向社会公布。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委员介绍,她最早是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的委员,后来经过推荐等组织程序,成为重庆市政协青联界别的委员。连续三届履职,她从一名资深律师的视角出发来考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每年会议提交的提案都在5件以上。去年,她成为青联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政协委员提出了如下要求:“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关于取得外籍的人士能否成为政协委员的问题,莫纪宏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本身就非常清楚,它是中国人民的政治组织,不允许有外国人参加。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也不允许双重国籍的人士参加。”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政协委员资格变动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二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 人民日报 》( 2014年03月11日 1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