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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时代,执政党在总结我国既往法制建设的经验基础上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应当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来科学认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性质,准确地界定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结构与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每一项成就与科学有效的法制理论的指导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法制理论与法制实践相互作用的产物。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系统化、体系化的过程中,法制理论的体系化和法制实践的体系化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脱离任何一个方面,单方面强调哪个领域的体系化都是不全面、不科学的。所以,在当今时代,执政党在总结我国既往法制建设的经验基础上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应当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来科学认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性质,准确地界定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结构与内涵,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结构上来看,既包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又包括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两个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齐头并进,共同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层次都能够有效地发挥自身的体系化作用,必须要囊括法制建设系统化、体系化的各项成果,将与法制建设相关的要素按照一定的理论逻辑和制度规范科学和有序地组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制建设相关要素之间的整体合力,从而有效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科学和完整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两个方面的内涵。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又是由不同的理论要素和实践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对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特征的描述必须要反映法制建设系统化、体系化的各项成果,要用明确无误的简要语言列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法治体系整体的结构特征,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制建设体系化的功能,增强对法制建设宏观走势的掌控能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根据法制理论的存在形式和功能,可以分为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体系、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科学研究和宣传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体系。其中,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灵魂和核心,其基本理论来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社会主义法治观、社会主义人权观、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以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
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包括了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动态的法律制度运行体系,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合作体系等等构成的有机整体。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注重自身体系特征的时候,还应当根据体系化所追求的功能科学和合理地安排各项要素,并根据不同要求来有机地组合各项要素。例如:为强调法治体系要素自身的特征,可以从规范形态的法律体系、制度形态的法制体系以及综合形态的法治体系来描述法治体系的要素构成结构,进一步彰显法治体系相对于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所具有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价值与规范相统一、结构与功能相一致的价值优势;从法制建设的行动路线来安排法治体系的各项要素,可以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原则置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的"顶层",将执政党的政策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置于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两侧,将各种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规范体系置于法律体系的最下端,从而形成一个种类齐全、结构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等等。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9月30日召开会议,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会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值得关注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表述应当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征的集中阐述,对于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源头、政策依据和实践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总之,科学和合理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分层次、分步骤、分阶段、有目标地分别论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自身独特的结构,能够从整体上体现体系的功能,故在理论上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体系化带来的整体感和宏观把握能力与机遇,全面和有效地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效益和效率。
2014-10-27 00:29 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