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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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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笔者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重要内涵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离开了"法治化"的评价尺度和标准,空洞地谈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没有实质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角度来认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在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从加强政法工作的角度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进一步的阐释。笔者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重要内涵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离开了"法治化"的评价尺度和标准,空洞地谈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没有实质意义。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重要内涵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

《中共中央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现代化理论和现代化建设的继承和发展。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以"现代化"的要求来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属于"现代化"的基本范畴;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以往"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完善和发展,不仅强调了"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等国家硬实力的"现代化",更重要的是提出了国家软实力的"现代化",是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高度对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提出的协调发展和同步现代化的战略构想。《决定》通过明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作出了新的发展,本身也构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重要内涵。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尊重法治原则

《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其中"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没有在以往的政策文件和法律规范中单独出现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正确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指明了方向。这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要求和特征,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

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完全符合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客观趋势。《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升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高度来认识,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存在着政策上的递进关系。也就是说,"国家各项工作"必然涵盖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而"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要求也必然体现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从逻辑上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判定指标,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法治化"与"现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法治化"与"现代化"必须齐抓共促、齐头并进,才能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

《决定》从体系化、系统化的观念来认识法治中国的意义。《决定》声明: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治国"、"执政"和"行政"都属于"国家治理"的范畴,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就意味着要依法构建"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表明在"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过程中,还要关注"国家"、"政府"及"社会"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围绕着"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时代主题提出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多渠道治理方式。结合《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当前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一条最重要和最有效的实践路径就是应当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一项具有系统性特征的现代化工程。必须围绕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目标和任务,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治理手段和措施,充分调动一切治理能力,来逐步达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终目标。

要实现《决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仅仅从"法治化"的角度来考虑还是不够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包含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等多方面的内涵。除了要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的要求,学习和掌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重要和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之外,通过增强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通过有效的"道德"、"公序良俗"等精神性力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在国家治理中遇到的价值冲突,也是增强国家治理能力的必要手段。学会如何驾轻就熟地运用包括法治手段在内的各种治理手段形成有效的国家治理能力,并基于具有现代化特征的治理能力来构建具有现代化特征的国家治理体系,形成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治理结构,这是中国走向现代化过程中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作为国家软实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与"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具有同等重要性的现代化事业,应当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都应当齐心协力,为全面推进国家硬实力和软实力的全面现代化做好各项扎扎实实的理论准备工作,努力将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