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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能动履职中深化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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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履职中深化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指我国检察机关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权、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活动的过程中,始终贯彻人民民主原则,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检察活动,实现人民主体意志、彰显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主体权利。在检察实践中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注重从制度上构建有效途径和方式。具体来说,通过检察履职深化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特性。

在检察履职中深化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化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载体。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性上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检察机关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程序产生的,因此,在检察履职中深化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也源于此。检察机关的各项履职活动都必须接受人大及人民群众的依法监督,必须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的要求。

在检察履职中深化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要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本质上是人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民主价值的制度体现。法律监督的正当性来自于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特性,法律监督也是实现人民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因此,从制度逻辑上来看,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好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就是有效地实现了人民对民主结果的期待和要求。

在检察履职中深化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作为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除了要严格依法履行自身的检察职权外,还需要确保履职活动各项程序的民主性。检察机关虽然在领导体制上是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是,检察机关内部仍然必须建立起体现民主决策要求的检察委员会以及各种充分发挥检察官主观能动性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准确和有效地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

深化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贯穿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始终。从各级人大依法选举产生检察机关开始,检察机关就必须尊重人民民主原则的要求,向选举检察机关的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在检察履职过程中,各级人大以及人大代表都依法享有监督检察机关的职权,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倾听人民代表以及人民群众的呼声,体现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在检察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听证制度、检务公开等,自觉接受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依法向有关机关发送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落实人民民主原则,对相关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共权力机构。如何保证依法享有职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授权和法律的要求行事,这是确保人民民主原则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事项。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其实质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确保人民的意志得以有效实现。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性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协调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例如,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就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中的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有机结合。

在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办案机制也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具有的制度民主特性的要求。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背景下,人民把权力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不同的国家机关,同时也通过有效的制度制约机制来限制国家机关滥用职权。在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符合民主决策机制对具体实施宪法和法律活动的要求,这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可以有效维护基于人民意志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安全性和安定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因此,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制度的民主化是实现人民民主原则的重要事项,也是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功能的重要制度渠道。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检察日报》20224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