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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方略来之不易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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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其中,明确了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丰碑,作为一个法学工作者,我深深地感受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来之不易。如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确立已有14个年头。在过去的14年中,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作为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可依、法律齐备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回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历史,可以发现,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被党的文件和国家的宪法确定下来,绝不是偶然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中国法学界、法律事务界全体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

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来考虑,最早可以追溯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广为学界和社会公众熟知的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之成为一项宪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式确立和全面实施,标志着我们党从革命党的主要依靠群众运动和政治方式实行领导,向执政党的主要实行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历史性转变;标志着我们国家从“人治”到“法制”、再从“法制”到“法治”的治国基本方略的历史性跨越;标志着我国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和民主权利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充分肯定,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障。

来源:《人民日报》2011年7月1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