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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第五次法规规章清理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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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左)、徐志群(中)、黄庆畅(右)

人民网北京8月2日电 今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徐志群处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莫纪宏,人民日报跟踪采访第五次法规清理情况的记者黄庆畅做客人民网,就全国第五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情况接受人民网专访。

莫纪宏指出,今年开始的第五次全面清理法规很有意义,到底哪些法规应该清理,国务院办公在2000年曾经颁布了一个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工作的通知,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就是它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和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这要明令废止的。

比如,国务院在2000年的时候,对现行法规进行清理的时候,当时对建筑领域里面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其中有几项,总共清理了六项,其中有一项叫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这个条例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在1979年8月28号由国务院批准,然后发布的。在清理的时候,就被废止。 此试行条例与1995年5月1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不相适应,《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已经完全跟它不太一样了,它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商业银行的要求,所以就被清理。当然这次有哪些相关的法规和现行的法律政策不相适应的?可能就是网友们比较关注的,比如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这个问题是计划经济时候采用的概念,当然投机倒把这个概念,实际上购并的条款或者使用,我想这次应该在清理的范围之内。另外还有很多,比如最近网友比较关注的,像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规定》、《铁路路外人员伤亡处理暂行规定》还有1950年颁布的《铁路流动人员的管理办法》这些规定里很多规定的原则和现在的精神、形势已经完全不相适应了。所以,这些属于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所以属于清理的范围。

第二类,法规本身已经被新的法律或者新的行政法规代替了,由后一个跟它规定内容同样内容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颁布了,所以旧的行政法规就要明令废止。比如,2000年,在建筑里清理法规的时候清理要件,其中有一件,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这个行政法规是1983年8月8号由国务院发布的,在2000年清理的时候就被清理掉,什么原因呢?因为在1997年11月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个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另外在1999年3月15号全国人大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以原来的《建设工程勘察条例》里规定的所有内容,在《建筑法》和《合同法》里已经都规定了,等于有了新的法律,原有的行政法规当然就被清理掉了。

第三类就是属于随着时间的变化,原来行政法规规定的那些对象,实际上现在已经不存在,过时了,这个也应该及时的清理掉。比如,像这次很多代表还有很多网友都提出,像现在仍然没有被清理的作为行政法规存在的。像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已经过时了,现在还在那里,肯定不行,因为没有对象。 另外,《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侨汇是什么?其实早就过时了,因为没有调整的对象。后来是《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规定》,我们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体制,所以没有实用对象,所以属于被清理的对象。

第四类,属于法律法规没有惠及的,主要是指同一个机关制定同一个行政法规,比如国务院发布了《行政法规制定条例》以后,原来的暂行条例就应该废止。像这种情况。应该说,根据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清理现行行政法规的通知》,这个精神就是在清理行政法规的时候,需要被清理的,主要是上面四种类型。

资料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