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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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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8日,“第七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国际投资仲裁问题”在网上召开。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来自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参加了此次研讨。

 

 

开幕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刘敬东主持开幕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致开幕词感谢各位参会的嘉宾。他表示,研究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国际投资仲裁问题非常重要,它不仅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关乎国家“一带一路”的倡议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社科院国际法所作为国家智库需要在这方面进行前瞻性的研究与探讨,是职责之所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党委书记、副秘书长李虎在致辞中认为,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一些国家采取了相应的限制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存在触发国际投资争端的风险,十分值得探讨。东道国政府会援引条约例外、不可抗力以及紧急情况等进行抗辩,抗辩成功的可能性也需要斟酌。对我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需要再审视,以期在保护投资者与政府利益之间寻求新的平衡。

 

第一单元  疫情下国际投资争端易发类型及仲裁管辖的可能性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主持第一单元的研讨。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中国部执行合伙人陶景洲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政府采取防控及救助措施引发国际投资争端的各种类型可能都会有,不仅有直接征收,间接征收可能更多;政府提供给本国企业的减免与补助是否可惠及同类外商投资企业也可能引发公平与公正待遇问题;政府对疫情是否做到充分披露可能涉及充分保护与安全义务,等等。他建议考虑,政府之间进行双边谈判与协商,以排除投资保护条约对新冠肺炎疫情引发争议的适用,从而使各国政府都可以减少相关案件。政府采取的措施要切实保证公开、非歧视和具有适当的合理性。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谈及,从管辖权的角度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是否拥有受保护的投资、仲裁请求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否满足磋商或当地救济等前置要求等都会影响仲裁管辖。例如,建设工程项目通常属于投资,而纯粹的货物买卖关系不属于投资。他还就东道国政府采取的哪些抗疫措施可能对外商投资造成损失进行了类型梳理,并认为,由于大多数措施具有临时性且对投资的影响没有达到实质性剥夺投资价值的程度,投资者证明这些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难度较大,但部分措施可能不符合公平公正待遇或最低待遇标准。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表示,目前中资企业的海外工程项目处于全面停工或工期拖延情况十分严重。有些外国政府颁布了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作为基础设施行业工期延误的不可抗力事由的规定,导致中国企业工期索赔更加困难。一些中方施工场地还被设置了特殊防疫限制,外国政府作为项目业主直接拒绝疫情期间的相关工期和费用的索赔情形也有发生。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梁丹妮从国际投资协定与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关系分析来看,仲裁案件多以2000年以前的投资协定为基础,因为此类协定的条款粗放、抽象、解释空间较大。目前新冠肺炎病毒尚未完全得到有效控制,防疫仍是各方关注的重点,但随着疫情产生的经济不景气情况加剧,投资争端在未来3-5年时间里可能会增加,需要提早准备与防范。

 

第二单元  投资者启动投资仲裁的路径及东道国的抗辩与应对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丽军主持第二单元的研讨。

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仲裁员、WTO上诉机构前主席张月姣认为,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战场上,如果说上半场是白衣天使的救死扶伤,那么下半场就是法律战和政治战。东道国政府因投资仲裁案件败诉而承担的风险会比WTO案件败诉更大,因为前者要求政府作出实际的金钱赔偿,且可能数额巨大。作为投资者,最为重要的是收集证据,无论是在投资仲裁还是WTO案件审理中,最关键的都是证据。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二级调研员孙昭首先列举了媒体报道的东道国政府采取的多种防疫措施,进而探讨在投资仲裁案件中东道国政府所具有的政策空间,并从政府部门与投资者的视角提出相关建议。

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华表示,从现在发展情况来看,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发起投资仲裁不只存在理论可能,而是在向现实可能转变的路上。东道国政府措施主要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抗击疫情措施,另一类是疫情后的经济刺激措施,它们都可能引发投资仲裁问题。东道国政府的抗辩可以基于条约的例外条款,东道国的警察权(规制权)以及习惯国际法,但适用情况要具体分析。

北京大学能源法律政策研究基地副主任张利宾指出,提起投资仲裁的重要基础是条约,而我国政府目前签订的BIT大多是第一代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对于可仲裁事项有限制)或者有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到期后没有续延(如南非),这就使得在海外投资的中资企业面临索赔困难。近年来,国际上越来越关注投资者与政府间争议的调解,作为化解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投资争端的优选方式,而且,中国的涉外律师或国际非营利机构都可以扮演一个很好的沟通角色。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多元争议解决处副处长杨帆谈及,与商事仲裁不同,投资仲裁一般由投资方启动,东道国政府主要是被动应诉一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投资者可能基于条约提起仲裁,也可能基于投资合同提起仲裁。贸仲在2017年发布了国内首个《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虽然目前尚未受理实际案件,但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突出服务功能,发挥仲调结合的特色和程序高效、成本经济等优势,为当事双方提供优质的投资仲裁服务。

 

闭幕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毛晓飞主持闭幕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谷岩认为,此次会议研讨深入而富有成效。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对于人们的生活方式、经济业态,同时对仲裁争议解决方式也带来了很大影响,贸仲希望以此为契机未来进一步加强与学界的互动与合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柳华文感谢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表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尚未结束,进行这样的研讨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国际法所也一直在努力推进各项相关的研究工作,希望未来与专家们有进一步的深度合作。

  会议在“云鼓掌”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