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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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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讯(李晓蕾) 6月3号晚,法律系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2004年“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莫纪宏做客,讲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逻辑基础。法律系教师王莉君、柳建龙等旁听了讲座。

莫纪宏研究员首先提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这一建设目标的由来——党的十五大提出于2010年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而当前,理清我国的特色法律体系为何物、总结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的建树与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今后的司法工作、解决现实中不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莫纪宏研究员指出,搞清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的判断标准是首要问题。我国传统理论上以形式体系标准和内容体系标准总结法律体系,即纵向上形成以宪法统领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的体系;横向上形成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民法和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的体系。但这种划分依据,既难以避免各级法律形式之间模糊性导致的实际应用中效力难以界定问题,又存在着割裂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隐忧,有自身难以避免的缺陷。因此,又出现了立法机关标准和立法权限标准之说,但两者都存在使得法律走向行政化,极易造成法律位阶效力不明的缺陷;而立法体系标准与立法监督体系标准的划分难以解决立法监督权与立法授权交叉冲突时可能带来的问题,也存在实际应用中的不可行性。因此,他认为,当前形势下,即使以第一种理论划分标准为基础、以后两种做辅助,也难以避免理论上的缺陷,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

对此,莫纪宏研究员提出了一些关于特色法律体系建设时的个人建议:如对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做狭义解释;着重解决法律与现实的对应关系,保证有法可依;关于中国特色的表述,要做到适应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体现中国政治制度的特色,保证经济优先、社会重点;逐步健全法律体系内部结构,使立法权限划分科学化、立法程序规范化、法律效力明晰化、立法监督制度化等

讲座中,莫纪宏研究员分析了我国法律位阶中常存在的问题。如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位阶关系;在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上,也存在着效力位阶的模糊性,这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对以上问题,莫纪宏研究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今后法制建设的构想。他指出,今后要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效地行使宪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成为我国立法的核心,并且要着手法典的编纂工作,形成法律汇编,还要不断地加强对法律合宪性、法规和规章合法性的审查工作,完备立法规则。当然,最根本的,是要在宪法法理的指导之下,做好法律体系的理论建设工作,并以此指导实际立法和司法。

讲座最后,莫纪宏研究员提出了他对我校法律系学生的期望——只有不拘泥于形式和概念,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而这更需要发挥创新和质疑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在前人的基础上走得更远。(摄影/曾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