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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15日赴港参加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研究论坛时表示,近期,香港有一些声音对行政长官候选人应当具有“爱国爱港”的义务提出质疑,认为香港《基本法》里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这种观点缺少法理和法律依据,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法治意识”和“宪法意识”。
莫纪宏说,看一下美国对入籍公民的宣誓要求,就不难看出,一个缺少“爱国爱港”品质的人根本不具有作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法律资格。美国号称是当今世界最自由、最民主的国家,但要做一个美国人容易吗?存在着只享有美国宪法规定的人权、而不用向美国履行宪法和法律义务的美国公民吗?美国公民可以不爱国吗?美国人做到的,中国人为什么做不到?
莫纪宏强调,在当今社会,没有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允许只享有基本权利而可以不履行基本义务的公民个体的存在。你要对自己的国籍国不满意,可以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可以申请作为其他主权国家的公民。那种哪个国家的好处都想占有,对哪个国家都不想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自由自在的“世界公民”,在目前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体系下是根本无法生存的。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是每一个主权国家对本国公民提出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和宪法义务。
莫纪宏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候选人除了应当模范遵守香港《基本法》及其相关生效的法律之外,还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关于中国公民宪法上基本义务的各项规定,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莫纪宏认为,每一个有意报名参选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中国籍香港居民,应当在公开的媒体上向全国受众宣誓一下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宪法义务,这个要求不过分吧?不然中央政府、全国人民和香港居民怎么判断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真的有感情?是否真的愿意履行作为一个普通中国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爱国”义务必然包含了“爱港”义务。
莫纪宏认为,根据“于法有据”的法治原则,行政长官候选人只能由提名委员会产生,其他建议既缺少法律依据,也无法形成共识,不宜纳入任何议事程序加以讨论。
他强调,今天“依法治港”、“于法有据”中的“法”已经不是1997年回归之前在香港适用的英国法,也不仅限于1997年回归以后依据基本法仍然保留生效的香港本地法律,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统帅下,以基本法为基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为补充,以1997年回归后仍然保留生效的香港本地法律为依据的“法律集成团”。
莫纪宏说,根据“宪法至上”、“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治原则,宪法和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治港”的过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于法有据”首先是说话做事宪法、基本法上要有依据。
莫纪宏还指出,基本法的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之间不存在立法上的分权关系,只有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全国人大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授予的,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固有的。
来源:中国新闻网2014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