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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仲裁法律圆桌会:国际营商环境与国际争端解决”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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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仲裁法律圆桌会国际营商环境与国际争端解决成功举办

 

2019年10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阿登纳基金会(德国)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共同主办“中德仲裁法律圆桌会议:国际营商环境与国际争端解决”国际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系国际法研究所十周年所庆系列学术活动之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阿登纳基金会(德国)、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德国黑森州高等法院、德国经济与能源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德国仲裁院、新浪集团以及知名律所的专家学者出席研讨会。

 

研讨会上午会议议题为“国际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

 

集体照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黄晋主持上午会议开幕式。

 

黄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致开幕辞,对与会的各位嘉宾表示欢迎和感谢。他表示,中德两国自建交以来,已走过近半个世纪的历程,中德关系从最初的贸易伙伴已提升为“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两国在全球贸易与投资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以公平、公正和法治的方法解决跨境纠纷,培育良好的国际营商环境成为两国都十分关切的话题。

 

莫纪宏

 

阿登纳基金会(德国)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温泽致开幕辞,欢迎参会嘉宾的到来并谈及,中德间密切的经贸往来带来两国相关法律领域,包括国际争端解决法律机制的交流与对话。阿登纳基金会希望能够在这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

 

温泽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欧亚工作部副主任吕宏伟以“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形容中德之间的关系,虽然两国在地理上相距遥远,但在很多国际问题上持相同或者相近的看法。中德之间的交流非常密切,合作成果十分很丰富,希望通过类似今天的国际研讨会可以使未来中德合作行稳致远。

 

吕宏伟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德方副院长 Clemens Richter 主持第一单元 “国际营商环境的立法保障”的研讨。  

 

Clemens Richter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就民法典编篡作主题发言。他认为,中国民法典编纂不管从本国自身民法的发展还是从世界各国编纂民法典的经验来看,都具有重要意义,将对国计民生和营商环境产生深刻影响。自2018年8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核心的部分都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还有一些重点的且争议比较大的部分已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孙宪忠

 

德国黑森州高等法院院长Roman Poseck谈及,德国的司法多年来一直面临国际仲裁的竞争,同时也有来自其他国际法院的竞争。竞争本身并不是一件坏事,实际上可以促进各自能力的改善。不论何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对可预见性、客观性、解决纠纷的能力与效力有所期待。法兰克福中院目前也成立了一个国际商事法庭,可以用英语来进行案件审理,在程序管理方面也参考了仲裁庭的很多做法。当然现在还为时过早评判其效果,因为处理的案件数量还很少。

 

Roman Poseck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建认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自贸试验区改革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都迫切要求有一部新的仲裁法来改善法治及营商环境。为仲裁实践出台的国务院规章以及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当考虑部分地被立法吸收,仲裁法学研究会以及相关立法部门都在推进仲裁立法工作。

 

陈建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毛晓飞提出,在2019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的背景下,可以利用大湾区“一国两制”和三个法域的丰富法律资源制定一部融合、国际和创新的《粤港澳大湾区仲裁示范法》,以达到协同立法效果,发挥大湾区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独特地域优势。

 

毛晓飞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佐主持第二单元“国际商事法庭与国际仲裁”的研讨。

 

陈卫佐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张勇健谈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构建国际商事法庭时,一直特别关注结合诉讼、仲裁与调解三种主要争端解决方式的特点与优势,减少各自弊端,使它们能够互为补充。到目前为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已受理6个案件,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也受理了6个案件,其中也有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还不太理想,这可能需进一步的制度与规则改进。

 

张勇健

 

世界银行ICSID仲裁员、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高级合伙人Siegfried Elsing讲到,德国有句俗语说“凡事都有进步的空间”。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仲裁庭之间存在竞争,不同国家的国家商事法庭之间存在竞争,常设仲裁庭和特设仲裁庭之间也存在竞争,这就是使得不同的国际争端解决方法可以互有提升与改进。中德两国在程序方面有很多交融和共同之处,可以有更多对话和交流的空间。

 

Siegfried Elsing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陈福勇表示,在他的仲裁职业生涯中,经历中国与德国之间关于商事特别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会议可能还是首次。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在其它国家存在竞争关系,而不是衔接问题,但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的衔接在我国却十分独特,不过现有的规则尚需进一步明确与完善。

 

陈福勇

     

德国仲裁院(DIS)法律顾问Patryk Kulig比较了中德两国仲裁在早期终止仲裁程度方面的异同,认为其中一些做法十分相似,但中国主要注重于调解,由仲裁员主持和发起调解,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对于德国的仲裁庭来说,仲裁员自己并不调解,而是促进当事人自己调解。就早期仲裁程序终止的比例而言,中方是60%,德方是40%,双方的比例比较接近。

 

Patryk Kulig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刘敬东主持闭幕式。

 

刘敬东

 

世界银行ICSID仲裁员、现ICSID撤裁专业委员会主席Rolf Knieper致闭幕词。他认为,个人的安全感来自于社会提供的公正司法环境。如果无法有效且便利的保证契约得到履行,那么将会阻碍社会与经济的历史发展脚步。

 

Rolf Knieper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柳华文致闭幕词。他认为,中德关系是对当今世界产生重大影响的双边关系。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德国是重要的发达国家。中德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是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典范,虽然还有诸多挑战,不那么完美,但是中德的合作关系将朝着全面、深入和有效的方向发展,是一种全面的战略伙伴关系。

 

柳华文

 

 

 

研讨会下午会议议题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上诉与执行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刘敬东主持下午会议开幕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世界银行ICSID仲裁员李虎作开幕致辞。他从宏观角度介绍了中国国际仲裁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特别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这方面的有益经验,同时分析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中新探索与不足之处。

 

李虎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沈四宝主持第一单元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上诉机制”的研讨。

 

沈四宝

 

世界银行ICSID仲裁员、现撤裁专业委员会主席Rolf Knieper作了题为“关于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的建议:为何要修缮没有破损之处?”的报告。他谈及,ICSID现在已经有150多个成员国,85%的ICSID仲裁裁决都得到成员国的自愿执行,这说明国家从成本效用角度考虑自愿履行是值得的。从当前情况来看ICSID的国际仲裁机制也是行之有效的。

 

 

Rolf Knieper与张月娇、沈四宝

 

世界银行ICSID仲裁员、WTO上诉机构前主席张月姣表示,无论是ICSID还是WTO都处理了有600多个案件,在和平解决国际经贸与投资争端方面均做了历史性贡献。改革不是把现有的基础进行破坏,而是要在此基础上改进,朝着对投资保护条约解释更加合理化与一致性的方向迈进。

 

德国经济与能源部国际局投资保护部法务官Jens Benninghofen首先感谢主办方的邀请,并表示能够在这个会议上遇到如此多的业内知名专家感到荣幸。国际投资仲裁在过去一段时间是很成功的,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透明度问题以及裁决质量等问题,这是欧盟与德国政府积极主张改革的重要原因。

 

Jens Benninghofen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详解了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的中国方案,总结了五大问题和六个建议,同时他也分析了北京仲裁委员会新近提出的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对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焦点问题所作出的机构回应。

 

任清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副所长薛源从上诉机制的必要性、上诉机制的选择性与强制性以及上诉机制的仲裁员的选任等角度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的多种选项及其利弊。

 

薛源

 

新浪集团总法务谷海燕从企业视角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的作用和意义,并具体通过平安保险诉比利时案和城建集团诉也门案解读了中国企业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她建议,中国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风险评估体系、推动BIT的谈判,并梳理相关国际仲裁案例来分析仲裁庭的裁判思路以加强自身参与国际仲裁的能力。

 

谷海燕

 

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赵杭主持第二单元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机制”的研讨。

 

赵杭

 

德国柏林高院院长Bernd Pickel委托毛晓飞表达其因柏林高院遭受电脑病毒攻击而无法参会的遗憾,并委托宣读为会议特别准备的发言稿。他从自身经办的案件出发看到,一些国家政府可能会对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采取消极甚至是阻碍的态度与方法,这说明国际仲裁触及到了敏感的国家主权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国际投资仲裁本身存在的透明度等问题也妨碍了仲裁裁决得到顺利执行。

 

毛晓飞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中国部执行合伙人陶景洲提出了国际仲裁裁决全球执行中面临的典型难题,并认为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甚至是有关ICSID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机制方面也存在空白,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陶景洲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协会会员孙佳佳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构建的多种可能性,并重点比较了毛里求斯仲裁和调解中心(MARC)和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IAC)两个仲裁机构规则中的上诉机制。

 

孙佳佳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生对比了ICSID与非ICSID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机制,认为在ICSID仲裁裁决执行中存在非金钱义务的执行、双重或多重收款、裁决无效、国家豁免以及国家拒绝执行等问题,而在非ICSID的裁决执行中还面临国家对《纽约公约》的保留以及对公共政策不同解释的特殊问题。

 

张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私法研究室副主任李庆明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适用裁决执行地国法、执行豁免的放弃、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方面阐述了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难题,并分析了当前中国的立场与实践。 

 

李庆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毛晓飞主持闭幕式。

 

闭幕式

 

阿登纳基金会(德国)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温泽作闭幕致辞。他认为在全球化的时代,德国方面已经能够感受到中国的巨大活力,成为全球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源。在经济方面,德国与中国携手共进,在安全领域也有密切的磋商,在塑造国际法治秩序方面也希望未来能够共同合同影响国际格局。

 

温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所副所长陈国平作闭幕致辞。他指出,在今年4月份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主席在主旨演讲中强调中国要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与机制完善把对外开放事业进一步推向前进,其中有四个方面涉及到完善对外开放的法律体制。这实际上是对仲裁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东西方的交流不仅限于经济领域,更是扩展到文化方面,在仲裁领域也同样需要中德两国加深仲裁文化的交流。

 

陈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