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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北极治理与中国经验”

——第四届中芬比较法国际研讨会综述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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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与芬兰科学院共同合作的“中芬比较法研究”项目于2012年9月26日在芬兰拉普兰大学举行了“第四届中芬比较法国际研讨会”。此次会议承办方是拉普兰大学法学院、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图尔库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前三次会议分别在中国举行了两次,在芬兰举行了一次。此次国际研讨会的主题是“法治:北极治理与中国经验”。来自中芬两国近50名专家和学者出席了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率领法学所代表团一行八人参加了研讨会。

 

拉普兰大学法学院院长马蒂(Matti Niemivuo)教授主持了开幕式嘉宾致辞仪式。芬兰拉普兰大学董事会主席莱莫(Raimo Väyrynen)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欧洲处刘影翔副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林所长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院长基莫(Kimmo Nuotio )教授在开幕式分别致辞,各位致辞嘉宾高度评价了“中芬比较法研究”项目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并希望进一步加强彼此的联系和拓展学术交流的领域,进一步加深两国法律界与法学界的交往,促进彼此间的相互理解。

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主题是“土著人民:法律文化和语言”。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皮亚(Pia Letto-Vanamo)教授和李林研究员共同主持了第一单元的主题发言和讨论。拉普兰大学北极中心、环境与少数民族法律北方研究所所长蒂莫(Timo Koivurova)教授介绍了“联合国土著人权利宣言”产生和运行的基本情况。拉普兰大学亚珂(Jaakko Husa)教授以“什么是法律文化?”为题,详细解释了法律文化的含义。他认为,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在历史上形成的关于法律的观念和社会心理倾向,与成文的法律体系是不同的。法律文化是一种正规法律体系之外额外的东西,不仅指正规的规则,还包括研究活动。法文化概念的表达是指法律概念和法观念在某种体系中被建立起来。法文化追求的不是普遍的东西,主要的问题是怎样界定和理解法律。有了某种界定,不管如何做,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文化的特征。法文化是很宏观的范畴,不可能把所有的细节都包括进来。西方学者总是希望用客观的方式来认识法律,但实际上背后有文化因素的影响。对于印度法、伊斯兰法、英国法、德国法、中国法等等,如果从多元的角度来理解,才能发现这些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法文化的传播途径很多,有“接受”途径,例如1920年土耳其直接接受瑞士民法典;另一个是“移植”路径,例如,非洲很多国家“移植”了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什么作用。因此,对法文化应当有比较开放和接受的态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吴峻博士做了主题为“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及文化发展保护事例分析”的报告。吴博士选择了中国的彝族来分析少数民族语言法律保护的性质与现状。吴博士指出,现行宪法第4条第三款、第134条是少数民族语言法律保护的基础。最重要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护,该法首先保护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权利;其次,自治机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再次,强调要重视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最后,给少数民族公民参与诉讼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服务。《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最重要的法律。中央民族大学在发展少数民族语言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彝族在中国西南主要分布在云南、四川、广西、贵州等地,目前有840万人左右,是一个非常有活力的少数民族。语言非常悠久。据考证,彝族语言有两千年历史。目前有四个大的彝族语言方言分支。彝族的民族性很强,彝族语言成为彝族地区通用的语言。主要原因是因为集中居住、政府支持等等,但目前彝族青少年比较喜欢汉语。因此彝族语言发展的趋势呈现出文化的特征,需要通过文化保护来保护彝族语言的发展。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儿童、妇女和老人”。拉普兰大学法学院院长马蒂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处长谢增毅副研究员主持了该单元的主题发言和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薛宁兰研究员做了“中国儿童、妇女权利的家庭法保障”的主题发言。在她的发言中,她介绍到,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儿童和妇女权利属于家庭法,不管家庭法是独立的,还是属于民法性质的,但对儿童和妇女权利的法律保护都是不可忽视的。中国目前对儿童权利和妇女权利的保护已经分布在一系列的法律中,包括已经参加的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儿童权利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另外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护法》等等法律中都有规定,对儿童和妇女权利的保护已经不限于婚姻法,而且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加以保护。最高法院在生育权问题上对妇女有特殊的保护。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主要是姓氏方面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父母离婚后,子女通常是随母亲生活时,母亲再婚,为保证随母生活的孩子的权益,将随母生活孩子的姓氏改为随继父姓氏,这个问题目前的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双方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随意改变孩子的姓氏的,应判令改回生父的姓氏。但有一些基层法院近年来从儿童的利益出发来支持儿童改姓。还有受1995年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的影响,反家暴问题也受到了重视。从发展趋势来看,家庭法应当更多关注儿童权利和儿童利益的保护。拉普兰大学法学院前任院长阿梯(Ahti Saarenpää)教授做了主题为“面向现代老年法”的演讲。他认为,按照国际社会现代标准,65岁以上才是老人。按照他的理解,应当将这个年龄再上调到70岁。在日本有一个老年人监护法。在北欧,丹麦和挪威对自己制定的老年法比较满意。今年10月澳大利亚墨尔本要召开老年法和老年人监护怎么看待的研讨会。根据欧盟宪章的新规定,数据法是隐私法的一部分。在乌拉圭在宪法中已经规定了数据的保护。有人认为在法治文化中,信息不是非常重要,但是自我决定和自主权在欧洲成为一个主要的趋势,成为老年法的一个重要内涵。老年人问题在香港1980年代就有立法规定,法律上的自主和自决可以由专家来给予帮助解决。我们要有一些新的工具来安排我们的未来。2006年9月联合国通过的人权公约即《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已经包括了老年人。芬兰还没有批准该公约。还有欧洲理事会的建议,使用了“代理权”,什么是“代理权”,需要加以研究。芬兰在2007年曾经认为是要实施该项权利资源不够。欧洲理事会认为代理权是人权问题,“代理权”要归属到社会法领域。在芬兰,公共部门要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现在已经到了制定老年法的时候了。老年法跟规划有关。这些都是社会凝聚力形成的因素,自我决定力是社会发展的起点。几年前,阿根廷采用了欧盟的数据保护法,但是,在实施中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对于老年法来说,要依托专家和律师的协助来制定比较可靠的老年法。目前的法律已经蔚然成林了,但看不清楚主次。现在的老年法也需敞开思路,不能仅仅从年龄出发。也要考虑法律文化的问题。考虑老年法的时候,不能光考虑技术化,而要关注标准化。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院长基莫教授在讨论中提出,20年前芬兰就有法律规定家长在教育孩子过程中不能打孩子。在刑事法律中也注意到这种情况。在当时,没有觉得这两种制度之间的交互性,但在几年前开始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在刑法与家庭法之间存在着一些灰色地带。最重要的问题是要想改变社会的做法主要是改变警察的行为。过去警察很少到家庭去调查。家庭中有的人酗酒或被打伤,警察基本上是睁只眼闭着眼,目前司法部长已经认识到首先要改变警察的态度,要积极地去调查,要把表面的东西都挖掘出来了。要把儿童、妇女和老人的问题分开来研究,不能把妇女仅仅看成是受害者。

第三单元主题为“可持续发展与城市化”。拉普兰大学凯克珂(Kai Kokko)教授和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主持了第三单元的主题演讲和讨论。东芬兰大学图奥马斯(Tuomas Kuokkanen)教授从法律、环境等方面来探讨“地球工程与国际法”问题。他指出,如果看环境问题,可能只看到污染,但从法律上看,环保措施可能会导致诸多法律问题。美国只是单方面对环境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却导致了很严重的贸易问题,此外,在治理方面怎样监管也有很多问题,例如,在联合国探讨是环保还是粮农问题时,就属于治理的问题。现行环境问题框架是联合国的1992年的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2008-2012),现在接近第一承诺期尾期,在此后应当怎么做还需要认真讨论。在南非德班会议(2011年)上讨论了应当有第二期承诺。到2015年结束讨论,再将承诺期覆盖到2020年。这是目前各国的减排目标。所有这些措施采取后气候还在变化怎么办?现在又有科学家提议从地球工程的角度来强调减少排放。1980年末期的时候,各国说要防止气候变化,提出建立环境保护体系。当时人们认为不可能靠预防,所以就强调减缓、减排。1990年末期的时候,出现了调整的概念。有些国家不肯接受,到后来才逐渐形成了减排的共识。地球工程并没有在各种正式的环保会议上提及,而在非正式的场合,现在关于地球工程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海洋的处理。海洋可能会吸收热量,人类活动增加了温室气体的排放。地球工程要把能量排除掉。把太阳的一部分光线反射回去。用人工云把阳光反射掉。在城市建筑上装一些反光设备。另一类是处理二氧化碳,通过种植森林也吸收二氧化碳。现在科学家已经开始评估这些技术。英国皇家科学院在2009年作出了这种评估。如果从法律效果上来看,立法者和律师说目前的技术不应当影响到减排,而应是加大减排。这里并没有特定的建议,现有的监管规律还能适用。如果认为其中的法律和技术能适用的话,现有的条约,还有习俗性的、机制性的,包括现有的环保公约,在越南战争之后对适用战争的生物多样化的协议(1977年)以及其中一些规定都能适用。之后还有普遍法则,甚至可追溯到罗马法,物权拥有者的物权不应当影响到邻居的权利。现在,一些机构和公约组织也开始考虑地球工程方法,主要是生物多样化公约、倾销海洋污染物协议书等等。但一些学者主张应当禁止地球工程学方法,但小规模的科学研究是可以允许存在的。同时2011年6月份的一个国际会议上,国际海洋组织决定,各国在适用海洋技术的时候,要谨慎使用海洋生物技术。在解决问题方法上,许多国家喜爱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例如,环保可能会涉及到生物多样化的受损,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一个国家问题可能会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一个问题的解决可能会引发另一个问题,接下来还有阻力的问题。目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生物多样化扩大,还有防止海洋污染物的倾销。不同国家应当合作和互动。对于京都议定书之后的第二期承诺,未来的机制要设计所有国家作出公平和公正的承诺。以往,工业化国家推动了减排,现在的问题是今后怎么做。如果减排方法不是很合适的话,会影响到减排效果。这是一个风险管理方法。科学家和政治家可能认为这是人类的一个风险,海洋科学家会说,这方面可能有一些影响,这是法律上无法解决的一个框架问题,未来需要跟不同的公约组织来进行协商。总的来说,图奥马斯教授觉得目前只是处于一个早期的阶段,并且只是一个测试阶段。北京大学法学院宋英教授做了“中国水法的修订”的主题报告。她的报告共分四个问题,一是法律框架的演进;二是制度框架;三是机制:许可;四是公共参与。宋教授指出,中国的水问题面临的主要挑战是量不够,500个大中城市一半以上缺水,水质也不高。中国目前有三个法涉及到水资源,一是水法(水利部门主管);二是土壤保护法(土地房屋部门主管);三是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主管)。1984年制定,1996年、2008年修订了两次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保护和防治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1970年代开始中国就参加了斯德哥尔摩会议,产生中国第一代环境法。中国要保护环境,一段时间内,环境法被视为是行政法,是政府的事情。其实,地方政府是真正的污染者,那么谁来惩罚地方政府呢。这里显然有一个恶性循环恶问题,即经济发展-污染-骚乱-治理-再污染。舆论监督有时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北京居民从奥运会获得了很多利益。最污染的工厂从北京清理出去了。由于中国的环境法基本上是行政法,立法和法律的修订从本质上讲是政治决定。在水的管理制度中,有九龙治水的问题,缺少足够的公众参与。芬兰及北欧国家公众参与程度很大。在中国公众参与要往前看。首先要有信息。必须要用适当的安排,要将当地的文化体现出来。现在英国和美国都在辩论环境保护问题。中国人大可能不会出现象英美议会那种质询辩论的情形。对于环境法来说,第一个修订草稿说要注意倾听,但并不需要立即做。归纳起来,水污染是什么呢?实际上就是一个“债”,谁负“债”?怎么负担?我们要更注重法律的实施和政治上的承诺。在京都议定书下对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义务要求,规定海运、空运组织来分别降低减排。到目前为止没有什么推进。欧盟觉得很沮丧。也很不放心,在航空方面采取了单方面的措施。美国针对捕鱼也采取了单方面的措施。金枪鱼、航空业都是国际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谢海定教授以“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面向”为题作了主题演讲。他指出,目前,所谓的城中村的基础设施都比较薄弱。供水供电薄弱,环境卫生差;面积拥挤、存在安全隐患和地下的排水系统缺乏;违法私自搭建房屋;处在城市边缘,治安形势很严峻;就业和教育方面存在子女教育条件差,管理模式还是农村的。城中村的出现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一个发展结果。78年中国城市化率17.92%,改革开放后,城市化率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指标一直在为各级政府所追求。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新兴的城市发展起来。20世纪末期,城中村在中国一线城市普遍存在。以北京为例,2004年在城区8个核心区有231个城中村。2005年开始市政府对231个城中村进行改造。由于有奥运会作为背景,资金相对宽松。2008年奥运会后,城中村改造转移到郊区县,与核心八区略有区别。一般是原地改造、异地安置。解释城中村现象存在的疑难问题是:为什么在中国大陆会有城中村问题?从新中国建立后,以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1982年宪法规定了两种所有制。以二元土地制度为基础,加上二元户籍、教育、福利等制度形成了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体系。一是城市化要通过规划来形成。规划产生通常不均衡。二是二元土地户籍制度在城市化中的转型中,需要一个衔接过程,导致了城市里出现乡村的秩序。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与土地相关,城中村的改造,将原来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变成国家所有制,过程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征,城中村改造与城市规化密切相关。对农民的补偿、社会保障和就业教育相关的问题,把城中村的成员改造成市民的问题,这三个问题与法律体系的改善有关。在就业和子女就学方面,北京市近几年进行了改革。子女就业赞助费已经基本取消了。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阶段性的产物。随着城市化发展,二元化的体制正在消失。拉普兰大学劳塔(Lotta Viikari)教授以“空间领域的可持续性”为题做了专门的报告。她指出,城市化在太空领域是下一步。月亮殖民是21世纪人类的计划。法律上的问题有很多层面,最终应当建立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例如,如果在太空犯罪怎么处理。一种是国际太空站。在轨道上的行为影响到其他国家,应当由肇事国处理,只有在肇事国不愿意的时候才由其他国家来处理。地球上的主权问题是否可照搬照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目前主要环节是如何处理空间的垃圾。1999年第三届和平使用太空大会,采纳了太空千年的非约束性宣言。要实施必须要国际社会太空管理的框架下进行。这里有几个原则,除了环境和发展,还有一个平等员额。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更好地使用自然资源。要关注环境和发展的整合、太空开发对环境的影响。1967年外空条约规定要避免有害物质越来多。美国太空署说,要为人类造福,要爱护,要公平使用。1970年代的登月活动也说要考虑到未来人类的利益。太空垃圾已经影响到太空的开发活动,平等问题涉及到发达国家要将技术转让到发展中国家。1996年联合国的太空利益宣言称,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要提供有形的帮助,发达国家处于垄断地位,但却没有按照联合国的要求办事。太空轨道是最宝贵的地球资源。围绕着地球轨道,卫星最多,有很多垃圾。这是非常重要的地球资源,给电信业造成很大影响。地球同步卫星,上去后无法转移位置。人类到月球上去采矿,法律要跟上,人类登月了,交通资源必须跟上。关于太空活动的国际框架,这是很宽泛的问题。有无具体问题呢?是有一些,例如,使用太空的安全问题,现在没有太空恐怖主义,但有可能会出现。太空安全对太空旅游方面有什么影响需要关注。对条约的需求也逐步表现出来。赫尔辛基法学院院长基莫教授补充说明到:在水方面,芬兰是一个大国,1970年代当时的湖泊污染很大,制造业和纸浆业很发达,后来有了绿色运动。芬兰通过行政法手段来治理水污染,美国是通过基层的协商。芬兰有典型的监控方法,哪些方面必须符合规定呢?在讲绿色运动的时候,涉及到公众参与等政治层面,这里有一个市场的逻辑。水质量管理是通过行政许可来进行的,许可制度公众可参加,比较灵活,公司可更好地进行协商。可以通过市场消费者的力量来加大和支持政府控制,

第四单元主题涉及“民法问题”。拉普兰大学朱哈(Juha Karhu)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孔庆江教授主持了该单元的主题发言与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广兴研究员向与会者详细介绍了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情况以及中国物权法所建立起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制度的特征以及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皮阿教授介绍了“欧洲私法的统一”问题。她指出,欧洲私法目前的主要趋势是欧盟私法,包含在欧盟的条例与各项指令中。19世纪以来,欧洲社会已经出现法律合作的现象。1872年北欧有律师一起开会,讨论民法的一些问题。私法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欧共体和欧盟来说非常重要。法律和法律问题被视为欧盟工作的范围。一方面有共同市场,另一方面必须有法制的统一性,这是一个宽泛的定义。在所涉及到的各国成员国的私法,相互间应给予承认与信任。与此同时,必须考虑设有一种律师秩序的机构,象欧盟范围必须要分享一些关于义务和责任的想法。我不想讲人权或劳动权利问题,但是,就私法来说,与欧洲理事会的人权是相提并论的。欧盟私法一体化的前奏,目前有两个趋向,是相互竞争的,一个是自下而上,一个是自上而下。先说自上而下。对于学术人员来说,我们可以这样说。自上而下是合适的,首先有一个共同的概念和法律框架。因为有法律的共同历史,如罗马法典、中世纪的大学、现代科学和大学的兴起,这一条主线,此外其他方面都可以发现一些线索。我们现在可以匡进6个城市。另一个趋向是自下而上,意味着欧盟历来提倡的各国司法系统的和谐,这是一个全新的监管领域,可以推进新的欧盟的私法工作。1985年已经编制了白皮书作为欧洲共同体以后的欧盟的统一与一体化的基本文件。从中可以看到市场的倾向已经超越了政治的想法,导致了后来的欧盟概念。这是市场机制推动了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包括欧盟的东扩。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体现了双面性。一方面兼具规定性的,另一方面必须体现市场机制的特点,要依靠市场的自由与竞争。公正与社会正义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看到了新的治理模式比较重要这一特点。欧盟已经制定了专门的公式、技术标准,劳动力以及私法共同参照系都体现在欧盟立法的范围内。这就意味着私法以外,还有其它领域对欧盟私法产生了影响,例如竞争法、知识产权法、投资保护和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现在的法律以国家为本位,一开始是规约,它的发展又产生了产业和金融的规约,制定了一些基本的标准、劳动力和消费的标准。传统的私法认为,建立法律秩序是一种自发性的经济与社会的互动。这是一种横向的考察。欧洲私法实际上独立于传统的国家私法秩序,跟成员国私法是齐头并进的,即便如此,这两种法律相互之间还是密切相关的。有些好的想法在未来的纵向性的基于功能产生的私法方面,在讨论欧洲合同法时会占据主导地位。不管怎样,是有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法的,从某种意义上会给社会公正和国家层面的秩序带来挑战,我们在未来应当做一些妥协。拉普兰大学朱哈教授就“1979年以来中国民法法典编纂的比较观察”做了主题发言。他通过严格的分析和考证指出,现代西方民法点编纂有三个方向:首先是国家法;其次是市场法;再次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包括了传统的习惯。法典化的过程包括前法典化阶段(800-1800),地方法对抗地方法,地方法对抗王室法,地方法对抗商人法以及其他性质权力之间的妥协。法典化实际上一个混合和妥协。1794年的普鲁士的土地普通法就是如此。国家法对抗地方法,国家法对抗商人法以及国家旨在获得垄断权力的结果就是终止了地方法概念和地方规则与原则。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和1987年的荷兰新的民法典就如此。超国家法对抗国家法,超国家法对抗商人法,超国家法对抗习惯和传统、文化的结果就是对超国家权力的需要和确认。中国民法法典的编纂也有类似的规律。中国历史上有许多法典编纂,不同时代有不同规定。结果产生了帝国规范。1980年-2020年的民法典形成理由可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社会主义法治、人口的教育、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等等。结果导致了系统化的民事立法和满足人民的特殊需要的立法。总结民法法典的编纂,其过程一直是基于政治和社会的要求。绝大部分法典是混合体。法典化从来不是法律发展的最后阶段。法典化在一般法与地方习俗之间形成相对平衡。芬兰在金融立法方面没有太多的经验,目前美国人搞的期权交易并不适应芬兰社会的要求,从长远角度来看是无法被芬兰社会所接受的,因此法典化也会排斥一些不相容的东西。

最后,拉普兰大学法学院院长马蒂教授主持了此次研讨会的闭幕式。芬兰图尔库大学凯伟(Kevät Nousiainen)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穆林霞女士以及拉普兰大学朱哈教授在闭幕式上分别致辞,上述三位嘉宾对此次研讨会所取得的学术成果都给予了高度评价。穆林霞副所长作为“第四届中芬比较法研讨会”承办方之一的代表向与会的芬兰专家发出了明年在中国举行的第五届中芬比较法研讨会的出席邀请,她充分肯定了此次会议取得的学术成就,并衷心希望中芬法律界与法学界之间的学术互动和交流不断走向深入和更加宽广的领域,并以此不断促进中芬两国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中国法学网记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