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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司法为民维护社会正义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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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下简称《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来说,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做到“公正司法”。“公正司法”除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审判能力、提高法官的素质、改进法院的工作作风、严格依法办事之外,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核心,只有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司法审判工作才能始终保持明确和正确的前进方向,人民法院也才能通过司法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才能有效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故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应当“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也就是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所概括的“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执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坚持司法为民,维护社会正义,当下重要的是应当从健全和完善具体的司法审判制度入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不断扩大诉讼入口,保障公民诉权的充分实现,做到“有诉必理”、“有诉必审”,不怕麻烦,不回避矛盾,不无故将本来应当通过司法审判程序加以解决的矛盾和纠纷推卸出去,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审判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社会正义”功能。

二是要建立简便利民的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完善基层法庭,适应当前城市发展和人口流动性大的特点,适当建立一些便民的“流动法庭”、“巡回法庭”,采用各种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审判形式,包括“入户办案”、“入社区办案”、“田头解决纠纷”等等,真正想人民所想,及时便捷地为普通老百姓办实事,化解纠纷,减少司法成本。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普通群众中挑选那些懂法律、同时又有一定的处理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经验的人作为人民陪审员,扩大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渠道,真正做到“以民为师”。

四是要尽量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司法审判的工作,建立完善的案件旁听制度,进一步健全“听证”程序,将审判证据建立在比较扎实的“民意”基础之上。

五是要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开性,让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及时有效地监督司法审判工作,要运用典型审判事例,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加以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与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是要将司法审判与涉诉的信访案件处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司法审判渠道尽量解决可能会引起涉诉信访的案件,不将矛盾推向社会或者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真正保证司法审判权“为民所用”、“为民服务”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和法律,解决各种法律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正义。而要保证正确地行使审判权,除了要依法行使审判权之外,更关键的是既要见“法”,也要见“人”。所谓见“法”,必须依据法律独立地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所谓见“人”,在适用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要以人为核心,特别是要强调“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官,只有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始终把握住坚定的政治方向,才能通过对各种法律矛盾和纠纷的处理,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法律制度的坚实保障。

《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