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宪法的根本价值包含着矛盾的对立统一
——宪法哲学中的几个新范畴探讨之五
莫纪宏
字号:

【学科分类】宪法学

 

【关 键 词】宪法 根本价值 矛盾的对立统一 正义 非正义

【作者简介】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沙滩北街15号,100720,电话:64054114

【收稿日期】2012年3月23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中国传统哲学崇尚矛盾的对立统一性,从万经之首的《易经》开始,历代典籍文章无不充满了以矛盾的对立统一作为辩证法的核心内涵的哲学理念。老子著《道德经》可以说是矛盾的对立统一集大成之著作,其中列举出的“矛盾对立体”涉及到有无、难易、长短、高下、音声、前后、虚实、强弱、外内、开合、去取、宠辱、得失、清浊、敝新、唯阿、昭昏、察闷、全曲、直枉、多少、大小、轻重、静躁、雄雌、行随、歔吹、白黑、吉凶、张敛、兴废、与夺、刚柔、厚薄、贵贱、进退、阴阳、损益、寒热、生死、亲疏、利害、祸福、正奇、善恶、智愚、牝牡等等。至于这些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是怎样结合在一起产生“对立”、“统一”关系的,《道德经》第二章讲得非常透彻,“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虽说以矛盾的对立统一作为辩证法内核的哲学思想一直在传统中国哲学中处于显学的位置,但这种辩证法的精神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却正在逐渐丢失,人们不再习惯于运用矛盾的对立统一方法来分析问题,制度体系的构造也是尽量回避矛盾,结果导致了现代性价值缺少辩证法的思想,也无法对现代性的发展目标作出准确和有效的预判。

以我国传统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为例,在创造各种宪法学概念的时候,没有很好地贯彻矛盾的对立统一思想,许多概念都是按照一种直观和简单的逻辑设计的,“辩证”思想欠缺。例如,作为宪法正当性价值基础之一的“民主”,其矛盾的对立面是否属于“专政”,还是“非民主”?在“民主”与“专政”之间有无过渡状态?是否以“反民主”作为“民主”的对立面更加妥当?“权利”的矛盾对立面是“权力”还是“义务”?“法治”是否与“人治”相对立?是否属于一对矛盾体?而所谓的“正义”价值是否要以“非正义”的对立面存在作为自身存在的条件?追求正义价值的同时是否意味着在理论和实践上需要以战胜“非正义”作为代价?在民主的价值框架下,多数人的决定是否属于正义范畴?少数人的意见是否不具有正义价值的特征?由于上述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没有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导致了概念之间的价值冲突不明显,概念之间的独立性过于明显,由此产生的价值功能的单向性色彩过重,陷入价值悖论无法自拔的困境。

以司法公正这一公认的宪法价值为例,无论中外,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没有对司法公正这一价值命题提出过质疑的,司法公正成为天经地义的价值追求。但是,如果从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来看,司法公正这种价值存在着深度的哲学问题,也就是说,在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司法公正必须要通过战胜“司法不公正”表现出来,而人为地树立一个“司法不公正”的价值对立面,必然就会使司法公正价值无法回避冲突和矛盾,追求司法公正的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为作为价值的对立面在实践中的对应是很困难的,没有一个主体会认为自身站在“不公正”的一面,故追求司法公正价值的结果就是容纳了司法不公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为离开了司法不公正,就没有作为矛盾对立面的司法公正。但由于我们在创造司法公正价值体的时候不愿意或者不习惯地运用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来把握事物发展的趋势,结果在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中,司法不公正问题就会以矛盾对立统一体的形式表现出自身的破坏力量。

其实,在承认矛盾对立统一学说的基础上,无论中外的思想家也都提出了回避矛盾的另一种思路,即在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中间寻找一个“中间路线”,在儒学、佛学中都有“中道”的思想。“中道”思想在价值形态上属于不偏“左右”,不说“有无”,出现了“中有”、“妙有”的观念。当然,由于“中道”思想在价值选择上的模棱两可的态度,在实践中难于操作,所以,一般人不习惯使用这种哲学方法,只能采取简单的取舍法,不自觉地选择一种价值,而无奈地承担由于此种选择所导致的矛盾对立统一体的另一方面给自身所带来的伤害和挑战。

因此,在构建现代宪法学的概念体系过程中,是否要将矛盾的对立统一问题提到一个核心的高度来设计概念,将每一种概念都放在对立统一的思想中设计一个价值相互冲突的概念,这是一个目前我国宪法学界尚未认真思考的问题。从哲学角度来看,由于传统宪法学的概念体系过于忽视了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所以,很难真正构建起一个逻辑完整、价值统一的概念体系,只能自觉地在少量的带有一点儿矛盾特征的对应概念之间辩证地阐述一些对立统一思想,不能从哲学方法论上清晰地回答概念的缘起、价值功能及实践效果。从宪法哲学的高度来考察,则必须对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否具有普世性和普适性作出明确的回答,否则,就不能在有学术意义的层次上来发展宪法学的概念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