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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网络世界各种虚拟的法律行为产生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时,就不能脱离宪法的评价。
1、表达自由。这是现代宪法所保障的最基本的自由权利。网络作为一种特殊的大众传播媒介,可以更加灵活方便地传播信息,因此,在网络中自由地表达思想、观念如何受到宪法的保护,以及在网络中行使表达自由的法律方式、法律界限,都是与宪法紧密相关的问题,特别是公共版BBS系统,更是表达自由的天地。
2、信息自由。为了提高政府在供给信息方面的责任,就必须研究政府上网工程的在法律上的必要性,在网络时代,政府是否具有拒绝信息上网的权利必然会引起宪法学的关注,也会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课题。
3、知情权。知情权作为公民所具有的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公民能否通过网络来行使知情权,这不仅意味着政府是否应当开放公务信息的问题,还涉及到政府在多大的权力范围内可以对网络所传播的信息加以法律上的控制。知情权是公民用来对抗政府对网络信息行使控制权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4、隐私权。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民的个人人格在虚拟化的世界中也得到了反映,逐渐生成了“网络人格”。因此,能否在传统的人格权中包含“网络人格”,根据网络技术的特征来扩展公民个人人格权的范围,也是宪法学应当加以研究的重要课题。
5、国家秘密。在网络时代,涉及到重要的国家利益的信息更容易遭到泄露,所以,对重要的涉及国家利益的信息如何针对网络自身的特点加以管理是网络给宪法学研究带来的新课题。尤其是对秘密标准的界定上,必须采用与传统密级管理不同的手段。
6、国防安全。今天的网络技术还不能有效地保证主权行为在网络世界的完全有效。所以,对政府网站的访问行为就必须施加国家安全方面的控制,特别是应当根据网络技术的特点建立起比较严格规范的政府网站访问责任,防止各种黑客事件的发生。
7、政府网络行为的法律效力。由于网络使得信息传递更为简便,因此,传统的政府行为有许多可以通过网上行为来完成,这样就必须保证政府上网行为具有一定意义上的法律拘束力。否则,就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另外,政府也应当承担网上错误执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政府部门或者金融机构,一旦发生了网上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8、网络使用权等。网络使用权是基于网络在现代生活中独特的法律意义而产生的,它不仅仅具有财产权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它还具有精神权利的价值。所以,对网络使用权的剥夺必然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造成巨大的影响。
基于网络自身的技术特征,由网络所产生的各种宪法问题一般很难予以简单化的处理或者是置之不理。因此,对网络中的宪法问题必须采取具体而且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解决。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害是非常巨大的。
首先,对网络中的宪法问题加以系统研究。相对于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而言,网络更加平民化、大众化。因此,网络中所产生的宪法问题可能影响的社会公众的范围就更加广泛,而且法律上的后果更加严重。网络中的宪法问题大多是不能采取简单的管理手段加以控制的,如对BBS公共论坛,对那些出轨的言论采取关停站点的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有害信息的传播,重要的是应当加强管理和引导。同时,应当扩大网上言论的自由度,对明显违法违宪的言论政府应当采取一些技术上的措施来加以控制,而不能采取像对其他媒介一样的封锁的办法。
其次,将网络中的宪法问题引入诉讼领域。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因此,一旦出现网络失控的问题,关闭站点可能是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对策。但是,今天的社会已经与网络世界密不可分,在防范了网络所带来的违宪违法问题的同时,也存在着阻碍了网络给我们生活所产生的巨大效益的发挥和利用。特别是在重要的经济活动对网络产生极强的依赖性的情形下,必须针对网络的技术特征建立起具体地解决宪法问题的法律纠纷处理制度,才能使网络规范更有效。
再次,建立对网络的有效的法律监控机制。由于网络在传播信息过程中的随意性,因此,从根本上杜绝各种网络犯罪行为产生的动机是非常困难的。这就要求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行为合法性的监控,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来防止各种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从国家安全出发,必须尽早建立独立于外国势力控制的网络系统,通过有效的技术防范来最大限度地维护“网络主权”。
最后,出台《因特网法》,建立规范网络法律问题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的网络事业要发展,必须要走向法治化的轨道。不仅要对网络立法,而且还应当建立成龙配套的网络法体系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对法律所提出的新的挑战。其中当务之急就是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因特网法》。
因特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与现实的物质世界的性质不完全相同,但是又与现实世界紧密相连。因特网世界的法律秩序很显然也会由于因特网自身的客观特性而区别于现实世界的法律秩序,不能简单地照搬目前一般的立法原则来规范因特网世界的秩序。
尤其是《因特网法》的调整对象是与整个现实世界相对应的,《因特网法》应当具有小宪法的性质。因此,在因特网世界也要建立特殊的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概念。一定要从技术上保证我国自己创造的因特网的独立性,同时,对因特网上的国际互联采取相应的保证国家安全的技术措施的保护。没有我国自己的因特网,就无法从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意义上来确定因特网世界的基本法律秩序。
由于政府上网工程的开展,政府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一些显著变化。所以政府通过网络所实现的政府管理行为更应当建立起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与之相对应,政府的“网上行为”应当对政府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依网行政”应当包含在传统的“依法行政”的内涵中。
由于公民个人与因特网世界的紧密联系,传统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权利更多地表现为网民在网上的权利,所以,“网民权”作为未来信息社会的主要权利应当写进《因特网法》,并应当注重从宪法的角度加以保护。“网民权”的产生势必导致网民与非网民之间享有法律利益上的差异,因此,传统法律上的平等权的内容也会发生较大变化。
因特网世界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强,不论是因特网世界正常运作秩序的维护,还是对因特网上权益的侵犯,都具有鲜明的技术特征,这就凸现了技术违法和技术犯罪的特征,并给因特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伦理学上的挑战。《因特网法》不仅要规范网民的上网行为,而且还应当对因特网技术作出必要的规范。
由于因特网世界可以通过技术的手段加以控制,所以因特网本身具有财产的基本法律特性,不论是政府,还是公民个人,都可以以财产管理的方式实现不同网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网络权益的相互交换。所以,网络财产权权属的界定以及国有网络资产的核定都应当在《因特网法》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总之,对因特网的统一立法势在必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鉴于因特网在未来信息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国家信息产业管理部门除了在抓好计算机产业宏观管理的同时,还应当对《因特网法》的立法问题有一个通盘考虑。争取在5年的时间内拿出一部比较成熟的《因特网法》草案提交国家立法部门审议。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