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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背景下,认真总结和归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特征,可以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内涵的认识,在科学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基础上,在法理上通过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治理论和法学思想来传递中国当代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最强音,增强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和法学学说在全球范围内的理论影响力和学术号召力,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进一步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自信。为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的思想内涵和法理特征,本文试从几个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一是通过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古今中外法治理论和学说相比较,归纳和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所作出的原创性理论贡献的内容和特征;二是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改革开放之后逐渐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间存在的理论形态和特征的差异,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所作出的原创性理论贡献。此外,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横向对照,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健全和完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所作出的原创性理论贡献的特征。
诚然,从法理上来看,要证明某种法治理论具有“原创性理论贡献”必须有一个理论上的参照物和应当经过两种理论形态和内容之间的理念、观点和价值的对比,才能在前后相互关联的两种法治理论之间得出时序在后的法治理论相对于时序在前的法治理论的“原创性理论贡献”。这是方法论意义上的“纵向原创性理论贡献”。此外,在同类理论形态中通过比照两种理论的基本特质可以发现某种理论在基础概念、范畴体系以及研究方法、立场和理论功能等方面的“特色”,此种“原创性贡献”可以视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横向原创性理论贡献”。不论是“纵向”的,还是“横向”的,这两种角度的考察都可以从方法论的意义上来发现某种理论的“原创性贡献”。此外,依托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属概念”与“种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可以通过明确“种差”来突出“种概念”相对于“属概念”的原创性贡献。
本文正是选择了上述三个比较维度来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并通过分析相关材料来证明这些“原创性理论贡献”的法理基础,以此来夯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法理判断的正当性和可靠性,从而进一步增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自信。
一、判断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思想内涵的三个角度的法理标准
正确选择了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的考察视角,只解决了法理上发现和挖掘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的理论域值问题,并不能因此得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的具体内涵。作为对人类法治文明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种理论形态作出原创性理论贡献的具体判断标准,仍然必须给予法理上的严格证明,才能体现出“原创性”的基本价值要求。
由于“原创性理论贡献”是在两种理论形态相互之间对照比较意义上得出的法理判断,所以,归纳和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理论逻辑:一是整体意义上的理论形态创新,包括在理论关注的问题、理论研究方法、理论结构和功能以及理论意义等方面,这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原创性理论贡献”,是一种理论形态的整体性发展和进步,在这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整体理论形态的创新为人类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新型的法治理论和学说,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巨大的历史进步性;二是在整体上继承前述法治理论的逻辑框架下,对前述法治理论中的一些重大法理命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重大法理命题的逻辑完整性和对实践的适应性,或者是在前述法治理论框架下,提出了基本性质相同或相似,但是内涵具有填补空白特征的新的理论命题或者法治理念或思想,这种意义上的“原创性”是局部意义上的,但是对于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也具有标志性的意义,这一方面的“原创性理论贡献”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理论贡献上;三是通过与相同和相似性的理论形态进行内涵或特征的比较,从而在上位概念体系中获得更加明确和清晰的理论地位,进一步界定了自身的理论范围,夯实了自身作为独立的理论形态存在的法理价值等,这一标准可以比较好地区分构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几个不同子体系以及这些子体系在健全和完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中的理论功能,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完善和发展所具有的独特的理论价值和理论意义。
总之,确立了判断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的基本法理标准,就可以比较全面和系统地归纳和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不同理论层面所具有的“原创性”理论特征,科学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理论逻辑,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进一步夯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增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的法理自觉和理论自信。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人类法治文明建设和发展理论作出的独特理论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人类法治文明不断发展的结果,因此,考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首先应当考察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古今中外法治理论和学说相对照提出了哪些具有创新意义的法治思想。这是考察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最有效的入题角度。张文显教授曾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一文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划分为三大板块,包括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张文显教授认为,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素。从张文显教授提出的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三要素”构成理论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理论要求和特征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在理论逻辑上,确实存在着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种法治理论形态对于人类法治文明各种理论和学说所作出的独特贡献的理论特征。
从法理上如何来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人类法治文明的理论形态所作出的独特理论贡献,这个问题应当从宏观理论层面来把握。事实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已经非常明确地揭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人类法治文明的理论发展所作出的整体性贡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从上面论述可知,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对于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论和学说最大的不同点就是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回答了以往各种法治理论和学说所没有触及和回答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并系统阐述的“十一个坚持”,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其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要求和理论主张明显是在治国理政的层次来探讨法治的本质和功能。这一理论特质是以往的法治理论和学说所缺少的理论高度。例如,英国法学家拉兹提出的法治“八原则”就很有代表性。但从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视角来看,拉兹提出的法治“八原则”主张的理论视野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法律所具有的规范性特征上,没有在治国理政的高度来阐述法治的社会功能。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方法论和法治功能方面的论述应当是人类社会法治理论中的全新内涵,具有独创性特征。这一方面的具体理论贡献还表现在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治国理政主张,在法治实践中推出了“一规划两纲要”,注重法治发展规划以及法治发展战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中的引领作用。所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解决的理论问题不仅性质重大,而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这就从理论逻辑的高度揭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是来源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高度和鲜明的时代性,是从整体性和宏观层面对人类法治文明理论和学说的发展,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理论形态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个方面所形成的观点、学说和理论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这一概念和术语背后对应的是当代中国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集大成者,是全党和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是沿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这条理论主线向前发展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之间的关系作了非常生动的理论阐述,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初始成果和阶段性成果基础上逐渐完善和发展出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理论形态。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些理论成果都包含了丰富的法治思想和理论,这些法治思想和理论在理论逻辑上也就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应当属于“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中的法治理论篇,作为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无疑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作出了独特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中不同阶段的法治理论形态对照比较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理论和思想在理论形态上已经逐渐成熟,并在党的十八大之前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框架。因此,从理论逻辑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必须要回答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对照自身的原创性理论贡献的独特之处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说是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的关键点。
事实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突出强调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全面系统地归纳和总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经验,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重要理论命题和重大政策判断。这里的理论逻辑就是从党的十八大以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重要理论命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党的十八大以后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演变。可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重大理论命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大原创性理论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形象地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就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成为可实施的法治工程。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逻辑联系来看,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基本方略,但是并没有解决“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之间的理论上的逻辑联系。也就是说,依法治国如何达至“法治国家”,其中还有很多基本理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间存在着比较紧密的逻辑联系,作为抽象意义上的“法治国家”需要一项一项的具体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来得到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重大理论命题正好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要求。从理论逻辑上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各个分体系以及总体体系建成之时,也必然从国家法治建设层面总体上达到了法治国家的要求和标准。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大理论命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原创性理论贡献的价值。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丰富和完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出巨大的理论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理论逻辑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体系化。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之前,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已经产生了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2023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习近平文化思想。这六个“思想”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中,相对于其他五个组成部分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揭示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八个明确”理论内涵提供了一个最重要的“明确事项”,即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要的明确事项又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得到了进一步肯定,成为全面系统和科学地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内涵“十个明确”的最重要内容。可以说,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内涵的丰富和理论体系的建设所作出的巨大的原创性理论贡献,是对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重要的法治主张的新发展、新创造。
在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奉献重要理论命题的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其他五个“思想”之间也产生了理论融合和相互补充的理论逻辑关系,使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分领域思想体系之间形成了很好的理论张力,夯实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的结构。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强军思想存在有机的理论联系,不仅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也充实了习近平强军思想的理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3月7日下午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强调,依法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要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为推进强军事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上述关于“依法治军”的重要论述,既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主张,又深刻地反映了习近平强军思想的思想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在理论逻辑上存在着相通相融的联系,共同奠定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全面系统地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问题,提出了新观点、新命题、新思路,具有与时俱进的创新意义,深刻地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特点、新使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中国法治》杂志202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