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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解读首个"国家宪法日"
(原标题:专家解读首个"国家宪法日")
中国网:
中国访谈,世界对话,欢迎您的收看。12月4日,我们迎来了首个国家宪法日。为宪法专门设立一个节日蕴含了什么样的意义?我们要如何弘扬宪法精神?我国的宪法实践又面临着怎样的挑战?就这些问题我们特别邀请到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教授为我们解读。
中国网:
莫老师您好,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十八届四中全会是第一次把"坚持依宪治国"写进党的决议,而且提出要设立国家宪法日。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强调宪法的权威和地位呢?为宪法专门设立一个节日蕴含了怎样的意义呢?
莫纪宏:
因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讲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个人统计了一下,在全会通过的《决定》中间,涉及到"宪法"这个词总共有38次,涉及到"宪"这个词有41次,也就是"宪法"之外另外还有三个地方出现了单独的"宪"字,这个"宪"就出现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违宪的行为必须要追究"。
为什么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这么重视宪法,这是由于宪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我们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这一点来讲,你想要依法治国,依的是什么法?你依的法本身是不是相互统一、内部相互协调、逻辑上能够自洽的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实际上依宪治国关键是讲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特征,归根到底是依宪治国。
莫纪宏:
在一个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有一个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中宪法就是统帅和核心。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到2010年底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以宪法为核心。这就表明了我们依法治国,一是这个法是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宪法是核心,所以你要想依法治国,核心都不依的话,显然依法治国是不能成立的,这是从法律体系角度考虑的。
第二,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来看。我们知道一个国家宪法是根本法,首先表现在其他的一切法律法规要制定的话必须要以宪法为前提,必须要于宪有据,没有根据的话立法机关也不能随便制定法律法规。第二,你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内容必须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尽管宪法赋予国家立法机关,比如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或者是赋予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但相关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不是能够按照宪法的规定来做,宪法明明那样规定,你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却这样规定,恐怕就不太符合宪法的要求。第三,一旦法律法规和宪法相违背了怎么办,这时候就要对违宪的法律法规宣布无效。第四,对违宪的法律法规要怎样通过一套机制去发现,并且能够予以纠正,这就是违宪审查的问题。
莫纪宏:
所以,2011年我们通过的《立法法》第90条就明确讲了,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如果违宪的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这是从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法规不能超越宪法。
第三,从宪法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看,一是宪法是人们行为的根本规范,我们的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讲了,全国各族人民、各政党和武装力量,一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二是现行宪法第五条也明确讲了,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要受到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管你是政党或者是国家机关,你只要是实施了违宪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权威,也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当然宪法明确讲了,你不得享有超越宪法的特权。这三个方面都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要以宪法为根本的行为准则。
正因为宪法是法律体系的统帅核心,宪法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产生的依据,也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准则,所以,基于上面三个特点,我们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法律的纲,纲举才能目张,宪法你都不能去遵守,怎么还能去遵循依照宪法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呢,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莫纪宏:
设立宪法日它的根本作用就是一种保障作用,因为设立宪法日,通过特定的节日,国家机关特别是全国人大或者是其他的法制宣传机构来统一组织宪法宣传工作,采取一些生动活泼的形式,包括通过各大媒体还有其他的一些文艺形式等等,在短时间内集中宣传宪法的基本知识,让大家来参与。同时让国家机关给公众汇报一下,比如国家机关是怎么来实施宪法的,让有监督宪法实施职责的机关汇报一下是如何来发现、监督违反宪法的行为的,这样就可以使得政府和公众在短时间内能够对宪法有一种很好的认识,提高公众对宪法权威性的认识,增强他的宪法意识,我觉得设立宪法日是这个作用。
中国网:
之前每年12月4号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那个时候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是什么呢?国家宪法日设立以后又会有哪些宣传教育活动呢?
莫纪宏:
每年的12月4号被视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从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开始实施的。2011年中共中央和司法部发的一个文件,把现行宪法诞生的12月4号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应该说从2011年到现在有13年时间,在过去13年中间,把12月4号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本身就很有意义,它是选择了现行宪法诞生的时间。
在过去13年中,我初步统计了一下,每年宣传的时候都有一个主题,大概有一半时间都提到宪法,把宪法作为法制宣传日的核心。应该说我们现有的12月4号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部门或者是法律宣传机构有效的组织,也基本上形成了以宣传宪法为核心的这样一种法律宣传格局。过去采取的一些形式也是非常活泼的,从法制的教育开始,集中性的来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通过报纸来发竞赛题目。12月4号还举行全国性法制人物这样一种电视节目,另外还组织专家做报告,很多地方还采取非常丰富的文艺形式让群众来参与法制宣传日的活动。这些活动都是有的,都是能够运用现有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来宣传宪法和其他的法律。
莫纪宏:
设立宪法日到底有什么意义呢?特别是这次《决定》要设立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设定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这个决定是一个法律,现在等于国家宪法日已经是法律加以规定的了。实际上也是通过这样一个宪法日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工作。我们不是说过去法制宣传日宪法宣传的不好,而是宪法宣传的不够全面。我们现在设定12月4号为国家的宪法日使得12月4号今后成为一个(宪法)宣传日了。首先全国法制宣传日还有,只是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它是由中共中央司法部的文件规定的,作为国家宪法日当然首先由《决定》规定的,现在它已经立法了,它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颁布的关于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来加以实施的,所以,这两个节日合在一起,比以前力度更大了,我个人觉得设定国家宪法日有很大的意义。
莫纪宏:
首先,把12月4号名正言顺,过去是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号本来就是现行宪法诞生的节日,明确把12月4号作为国家宪法日突出了12月4号本身的意义,它是1982年现行宪法诞生的日子。第二,你设定国家宪法日必然围绕着宪法,过去可能一半的时间围绕着宪法作为核心,今后可能每个12月4号都是要以宪法为核心。第三,恐怕我们还是要采取一些和过去不太一样的形式。首先,国家宪法日总是要体现宪法的特点,可能有些有条件的地方还要设立宪法的纪念馆,或者是宪法宣传的活动场所,集中性的展示宪法宣传的材料,过去这方面可能做得不是很够。第四,设定宪法日还可以要求按照宪法赋有宪法职责的国家机关,通过一些合法的形式或者宣传渠道向公众讲明过去几年中间国家机关是怎么来实施宪法的,包括权力机关在内,都有这样的义务,通过新闻媒体介绍一下过去在宪法实施中间,在监督宪法实施中都做了哪些事情,这个过去做得不是很够。
莫纪宏:
这样就可以从上到下都起到一个督促作用,不光是给老百姓普法,同时又要让政府还有"一府两院"包括权力机关在内所有的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对照宪法来检查一下,我们到底在维护宪法权威方面做了什么,我们有什么不足。
公众特别想要听的,就是那些真正按照宪法具有宪法职责的机关有没有履行宪法职责。可以有一些主要领导出来说说,这样让大家知道我们遵守宪法是全民守法,是领导机关和重要的干部带头遵守宪法。
中国网:
我们所说的要弘扬的"宪法精神"究竟是什么?
莫纪宏:
我们说的宪法精神和法治精神是一个概念。宪法精神和法治精神本身是相通的。宪法精神有四个精神:第一,宪法是一个基本法,它是一种法,你要把它当做一种法,对人们的行为是有约束作用的。过去很多人认为某个行为违法,但不违宪。所以,它有一个问题,只要不违法我就不担心,违宪没事,没有把宪法当成一个法看待,这就不行。所以,宪法精神首先一点,宪法是个法。
第二,宪法是一部根本法,意味着宪法是所有法律法规赖以产生的前提。一旦当法律法规相互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它又起到协调统一的作用,它能够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这是宪法精神的一个重要体现。
莫纪宏:
第三,宪法精神强调法律至上,因为宪法是人民制定的,不可能有谁还有超越人民之上的权威,这样就讲"宪法至上",而宪法至上就是法律至上,就是法治要有权威。
第四,我们可以看到,宪法还通过规定国家机关怎么来行使权利,规定公民的根本权利,使得国家机关知道怎样根据宪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依法用权,让公民有维权意识,通过宪法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恐怕能起到这样一种作用。
所以,我觉得宪法的精神主要是有上面四点,最核心的就是一种法治精神,就是一种法律至上的精神。
中国网:
其实对于世界所有国家来说,宪法都是一国的根本大法,那中国的宪法内容有什么特点呢?
莫纪宏: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主要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应该说我们可以看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宪法条文,主要是分为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这个国家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一些基本特征,比如这个国家怎么构成,包括领土,基本的政权的性质,政权的组织方式,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等这些最基本的,能够突出这个国家特点的这样一些内容。
第二,因为现在宪法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宪法的方式来赋予公共权力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家职能,所以,第二部分内容就是通过宪法的方式来设立相应的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并且按照宪法的方式赋予他们相关的宪法职权,当然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宪法来行使自己的职权。
莫纪宏:
第三,任何国家的宪法都是来处理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这个国家你要获得统治的合法性,必须要向公民有承诺,有一些要保障公民最基本权利的承诺。同时,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之后,世界各国已经开始在宪法中保障公民或自然人享有一些基本人权,所以宪法方面第三个内容是国家机关如何向公民或者自然人来履行承担保障基本人权的法律义务。世界各国的宪法主要是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莫纪宏:
我国的宪法应该说也是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现行宪法主要是四章,加上序言。第一章是总则,就是规定我国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总则中总共32条明确规定了我们基本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等一系列的基本国家制度。第二章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这是强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宪法下面你有怎样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是国家要通过国家机关履行义务来保护的。当然公民在行使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你也要向国家履行基本的义务,包括服兵役、纳税、遵守宪法法律义务等等。第三部分是国家机构,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人大、民主区域自治、地方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等这样一些内容,构成了依照宪法来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第四部分是关于国旗、国徽、首都的规定,国家象征的规定。
莫纪宏:
应该说我国的宪法基本的结构和内容和世界各国的宪法都是一样的,当然我们宪法中也有一些不太一样的地方,有中国特色的。在总纲部分,我们的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比如现在我们看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权,这是在单一制国家给予特别行政区法律上很大的自治权,这在国外可能没有。国外要么是单一制,要么是联邦制,没有这样一种在宪法下面的特别的地方行政区域。
另外一个是,在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这块,我们也有一些自己的特点。比如像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作为一个总体的抽象的原则,我们是强调得比较具体。另外,我们的宪法中有关于"五讲四美三热爱"等内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在宪法里是比较突出的。
莫纪宏:
我们的宪法还有另外一些特点。我们的宪法不是在多党制下的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产生的宪法,是党领导全国人民通过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把党的政策转化为体现全国人民意志的,由全国人大来加以修改。当然宪法的制定权是由人民来制定,我们的宪法修改权是由全国人大来修改。不管怎么说,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和原则。
中国网: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宪法是经历了几次修改,能否给我们简单回顾一下这个过程?这其中您认为最有里程碑意义的是哪一次呢?
莫纪宏: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宪法的发展有这样一个历史。首先,建国初期没有宪法,主要是由1949年9月29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根据共同纲领我们建立了建国初期的法律制度,包括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等等,也根据共同纲领发布了很多法律,比如像《土地法》、《婚姻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建立了建国初期的法律制度。
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它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是比较全面和科学的,是由毛泽东同志亲自起草的。后来,到了文革期间,由于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54宪法就被75宪法给取代了。1954年的宪法是106条,到了75宪法的时候就成了30条。粉碎四人帮以后,在1978年又制定了78宪法60条,主要的原则还是75年宪法的"要坚持无产阶级继续革命"的理论,所以这部宪法也是带有极"左"思潮的宪法。
莫纪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这样一个时代主题。所以,首先对78年的宪法进行了两次小的修改,一个是1979年,还有一个是1980年。1979年主要通过修改1978年的宪法恢复了1954年的宪法规定的像检察院、人大常委会的制度;1980年修改主要是取消了"大鸣、大放、大字报"等文革时期的这样一种极"左"的权利。
1982年12月4号通过了现行宪法,也就是82宪法。从1982年的宪法到现在基本面没有变,只是中间经过了四次修正。第一次是1988年,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1993年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到了宪法里;1999年是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入了宪法;2004年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几次宪法的修改和1978年两次修改不太一样,它是以修正案的方式。累计到2004年,宪法的修正案总共有31条。现在,1982年宪法有138个条文,有31个修正案,这是我们目前宪法的状况。
莫纪宏:
哪次修改最重要呢?我们可以看到,宪法修改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全面修改,一种是部分修改。应该说,1954年的宪法是我们第一部宪法,54宪法全面修改有三次,75年、78年和82年,作为全面修改宪法来说,1982年宪法是一部最好的宪法,它适合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要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的特点。
作为部分修改,像1979年、1980年是对针对1978年(宪法)修改的,1982年宪法到现在是有四次修改,这四次修改应该说每次修改都非常重要,最突出的还是1999年和2004年。1999年修宪的时候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2004年把"国家尊重保障人权"写进宪法。
中国网:
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对我国的社会带来了哪些深层次的改变呢?
莫纪宏:
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改变是非常巨大的。1982年宪法一个最根本的特点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法治作为保障,全面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传统。1954年宪法的特点是坚持两项原则,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1982年宪法全面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所以,一直到现在,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直运行的还是不错的。
至于说1982年宪法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改变,恐怕可以从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看出来。第一次(修正案),土地的转让形成了土地市场,带动了经济的发展,确立了农村的生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莫纪宏:
1993年的修正案确定了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重要精神,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到了宪法里,实际上确立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样一个基本的精神,所以就奠定了我们今天这样一个基本的市场经济结构。
1999年(的修正案)强调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号,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1999年修宪的时候就已经把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到宪法里了,经过了15年的时间,中共中央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做出《决定》,这就说明1982年宪法通过1999年的修正案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确实产生了非常好的影响。经过了15年的实践,中共中央通过这样一个《决定》来总结提升,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证明,宪法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案是正确的。
莫纪宏:
在2004年(的修正案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也是有积极意义的。1982年宪法通过2004年的修正,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去之后,可以看到,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很快,制定了很多保障人权方面的法律。我们先后修改了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等。刑法第9次修正案就把死刑的罪名减少到46个,从1997年68个到2011年刑法第八次修正案55个,这次又减了9个,成了46个,这都是贯彻宪法关于保障人权的精神在具体法律中得到的体现。
应该说1982年宪法本身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还有1982年宪法的四个修正案都对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中国网:
我们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可能普通老百姓会觉得宪法离我们很远,而且很难运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您觉得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莫纪宏:
这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与我们现在的宪法实施状况不是很好有关系,很多宪法相关条文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特别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来加以规定,在实践中这些权利还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老百姓老觉得宪法中的权利离自己太远,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第二个原因也是与我们现有的立法体制有关系。我们的宪法具有原则性,宪法的主要内容都是要通过具体的立法机关和制定具体的法律来加以实施,从这个角度看,我们1982年宪法的主要实施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具体的法律进行实施,只要法律得到实施了宪法也得到实施了。所以,我们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时候是混杂在一起的。如果你觉得法律得到很好的实施,也就意味着宪法得到很好的实施了。但要从维护宪法本身的权威来看,宪法实施有一定的独立性,宪法对社会生活应该有一定的独立的约束作用,首先包括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
莫纪宏:
与老百姓相关的,实际上就是公民基本权利这块。刚才我讲了,第一,是有很多基本权利,可能立法机关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没有,所以,这些权利在实践中也不好得到保护。第二,可能是有大量的权利已经通过具体的法律来实施了,所以就不需要再直接通过宪法来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可能感觉到法律的存在,没感觉到宪法的存在。实际上按照我们现有的宪法体制讲,只要法律保护你的权利了,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宪法保护你的权利了。
中国网:
要想让宪法"落地",切实应用于实践中,切实应用到法治国家的建设中,我们需要做什么?
莫纪宏:
我觉得有三件事。第一,要保障宪法实施。宪法实施很重要。什么是宪法实施?就是宪法的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实现,这个说起来很抽象,实际上,国家机关是根据宪法规定产生的,你只能根据宪法来进行活动,宪法赋予你什么样的权利你就有什么样的权利,宪法赋予你什么样的职责你就必须要去履行。这个首先要看依宪法产生的国家机关能否依宪法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和履行自己的职责。但这里有一个前提,我首先要知道宪法告诉了我什么,如果我看不懂宪法,我怎么去实施宪法?所以,第一点,要保障宪法实施的关键就要进行宪法解释,宪法的条文太原则和太抽象,涉及到职权的部分,没有机关来进行解释的话我也不好实施,所以在实践中间,我觉得要发挥宪法的作用,一是要加强以宪法解释。
这次的《决定》明确讲要完善宪法解释的机制和程序。宪法解释是一个特殊的活动,是我们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的职权。宪法大部分的条文是明确无误的,看得懂就能够实施;但有些条文需要解释,不解释就不能实施或者无法有效的实施。这是第一点。
莫纪宏:
第二,宪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关键要靠立法来实施,如果宪法中有大量的条文,比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关如果不制定相关的法律去实施的话等于"束之高阁",所以,立法机关在保障宪法实施和立法方面的责任非常重大。
第三,国家机关依据宪法享有相关的宪法职权和职责,但有时候它可能不自觉;宪法条文规定的很清楚,但它可能会超越职权或者是懒得行使宪法的职权。这怎么办?就要监督,监督宪法实施很重要。如果有一套非常完善的严密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制和程序的话,宪法实施效果也会很好。
我国的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赋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次《决定》也明确讲了,要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应该说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负有重要的使命。我觉得上面三项工作是我们让宪法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让大家感觉到宪法在发挥作用所需要做的三件大事。
中国网:
您刚才提到的宪法解释,您能否给我们具体讲一下,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做宪法解释?
莫纪宏:
我可以给你举几个例子。虽然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的职权,但到现在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以宪法解释的名义正式发布一起宪法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进行宪法解释,我举两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第一个例子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做了一个决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公安机关相关的侦查、逮捕的相关职能,与安全相关的职权。实际上在1982年宪法中间,它是没有"国家安全机关"这个概念的,在刑事案件中只是讲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三个机关互相配合、相互支持。自从1983年要成立国家安全机关之后,怎么样在不修改宪法的情况下,来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一样的宪法地位呢?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这个决定之后,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意义的宪法解释,告诉大家国家安全机关实际上就和公安机关是一样的性质。
莫纪宏:
最典型的是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基本法》的第四次解释中就讲得很清楚了。因为当时香港的终审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解释刚果(金)案,中间涉及到国家豁免问题。国家豁免问题到底是不是中央政府的职权?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的解释说,根据现行宪法第89条第9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来管理外交事务,国家豁免问题属于外交事务,应该属于国务院的职权,所以这个案件就属于中央来管理的事务。这个你一看就知道了,对具体实践中出现的国家豁免问题到底谁来管,就把它解释成是符合宪法第89条第9项规定的事项,这就是宪法解释,没有用宪法解释的名义,但这是最典型的宪法解释。
中国网:
您刚才也提到了我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健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决定》中规定的可能还相对笼统一些,对于这个方面您有什么具体的建议吗?
莫纪宏:
(《决定》提出)要"完善"这个机制,为什么不(说)去"建立"呢?实际上我们有,但它在实践中相关的机制程序不是很健全。特别是2001年《立法法》第90条讲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话,他们有权利和职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进行违宪违法审查,可以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释。
第二款讲了,如果不属于上述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公民怎么办?公民如果发现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违反宪法法律的话,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这种建议,公民有政治参与权,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莫纪宏:
这两种机制我觉得都是一种违宪违法审查机制,都是监督宪法实施很好的机制。但在实践中,这种机制怎么来运行?因为现在很多时候老是强调一种"和谐",即便国家的权力机关已经发现了有地方性法规违反宪法法律,有的时候它就通过一种协商的方法,把相关的问题通过内部通报让他们去改正,而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来撤销,所以,并不是没有做,而是没有把它摆到台面上来,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这恐怕需要从"背后"走向"前台",按照法定的程序,违宪、违法的就应该宣布违宪、违法,来维护相关法律权威,而不是特别简单的那样一种协调的方式。
中国网:
今后我国每年的国家宪法日宣传的侧重点是不是会有一些不同呢?除了宣传教育活动,国家宪法日是不是还可以有其他的实施方式呢?
莫纪宏:
应该说每年侧重点是不一样的,今年因为是首个宪法日可以是比较全面一点,各个方面重点要宣传宪法本身的特征,让大家再次能够明确为什么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是个纲,纲举才能目张,今年要全面进行宣传。
今后每个宪法日要结合宪法本身的法律功能,特别是结合当年度的重大的宪法事件来进行宣传,比如当年制定了一个什么样的实施宪法的相关的法律、保障基本权利的法律,你就可以围绕这个来宣传,它是不是来实施宪法了,怎么贯彻宪法的,存在不存在相关的问题;或者是当年出现了一些重大的影响宪法的事件,我们可以来评论一下相关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有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我觉得每年侧重点都可以不一样,要根据当年发生的事件的情况来选择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事件进行分析。
中国网:
除了这个宣传教育活动还有没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呢?
莫纪宏:
可以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权力机关也可以,立法机关也可以,专门赋有履行宪法相关职责的,你可以通过大众媒体的方式来给公众讲一讲,在过去一年中或几年中,我是怎样来履行宪法职责的,还有什么不足可以欢迎公众来进行批评建议,这个就跟以前简单的普法宣传就不太一样,它有针对性,要针对实践中的宪法问题来宣传宪法,我觉得这恐怕是今后作为国家宪法日来宣传宪法的一个跟以往不太一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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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再见!
(责编/主持人:孙婉露 摄像:王一辰 图片:杨楠)
来源: 中国网 201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