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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研究员谈“永州幼女被奸案”:不满劳教决定可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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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6日电(记者 杨孟辰)女儿惨遭7人强奸、强迫卖淫,母亲两年内四处上访求对涉案嫌疑人均判死刑,被劳动教养一年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莫纪宏称劳动教养条件范围较广,不满劳教决定可提请行政复议。

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少女张某某被7人强奸、强迫卖淫一案,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据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通报,在案件审理期间和案件判决后,唐慧为了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分别于2011年3月至今年7月,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大吵大闹、堵门拦车。

2011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唐慧和其家人在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理取闹,晚上睡在立案大厅,连续滞留15天,致使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法正常办公。

2012年5月22日8时许,唐慧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手举状纸跪地喊冤,欲冲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院里有关领导出面做工作,唐慧反而趴在大门处,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6月2日下午5时,唐慧与其婆婆到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唐慧跪在地上,强行拦阻正在接送党代表的车辆。7月3日,唐慧及其丈夫到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工作人员将其搀扶到信访接待室后,唐慧跪地并以撞墙相威胁,后又到公安厅大门口哭闹。

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称,唐慧以上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今年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6个月。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规定,符合以下六种行为和条件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劳动教养:

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莫纪宏分析,根据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通报中多次提到唐慧的行为表现严重影响政府及人大机关正常办公、大哭大闹等情况来看,不能排除唐慧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4项规定的条件的可能性: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情况。

莫纪宏表示,目前我国现行的关于劳动教养方面的条件范围比较广,构成劳动教养的条件规定并没有精确标准。劳动教养的程序执行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提请决定,劳动教养机关予以实施。如果被劳动教养人员不服从劳动教养决定可以向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同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针对唐慧事件,莫纪宏认为,如果公安机关通报情况确定属实,唐慧是对于案件判决不满,其进一步申诉的方式方法不能给予法律上的支持。根据我国的劳教程序,对案件判决不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申请复议或者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上访行为合法但是在政府机、司法关门前哭闹等行为不可取。

来源:人民网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