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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以“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与中国仲裁秘书制度的国际化”为主题,第十五次社科仲裁圆桌会议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和广州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珠海国际仲裁院、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学界与实务届的代表参加了研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及致开幕辞。莫纪宏所长以其自身工作经验和我国《对外关系法》的颁布实施为出发点,分享了对仲裁秘书职责的了解和认识,提出仲裁秘书在仲裁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建议仲裁秘书职业标准化规定要结合本土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融入加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思维。
广州仲裁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陈思民作开幕致辞,他介绍了广仲在系列“广州标准”的制定与国际合作方面的创新和探索,提及广仲每年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均为个位数,仲裁秘书作为程序把控者对此作出了重要贡献,期待在仲裁秘书制度的标准化方面持续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开幕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别法研究室副主任、社科院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毛晓飞主持。她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是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仲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的必要举措。在我国商事仲裁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秘书制度与群体,如何推动仲裁秘书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中的一项工作内容。
第一议题“仲裁秘书的职责边界与利益冲突”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主持。沈四宝教授指出,中国的仲裁秘书在仲裁机构管理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这个群体关键要抓住“进得来、留得住、有奔头”这九个字的核心要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指出仲裁具有国际法律合作和规则衔接“最大公约数”的独特优势,在涉外法治保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仲裁秘书既是仲裁规则的执行者,也是仲裁庭的协助者,还是连接仲裁机构、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桥梁,其作用堪比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仲裁秘书的职责进行区分,明确其披露与回避等义务,通过制定相应标准规范其行为对于保障仲裁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珠海国际仲裁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学艇从仲裁秘书和当事人的关系、仲裁秘书和仲裁庭的关系、仲裁秘书和仲裁机构的关系三个方面,分享了仲裁秘书职责的几大范围和类别,以及仲裁庭秘书与办案秘书不加区分的现状对仲裁程序和裁决公正性的影响。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和委任委员会成员董纯钢指出,境外国际仲裁中仲裁庭秘书的定位和职责与内地的办案秘书有重叠,也有很大区别。区分办案秘书与仲裁庭秘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和发展,要考虑到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仲裁实践,配合制度改革,以便适应国内市场的需求并维持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处长崔新民指出,仲裁秘书的职能是“协助”仲裁庭管理案件程序,仲裁庭应是仲裁程序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在保障仲裁庭独立裁决权的原则下,来明确仲裁秘书的职责边界;仲裁机构应加强仲裁秘书的专业职能培训,完善相应的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特邀与谈人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洪积总结了前述发言人的意见,并补充了自己在处理境外企业仲裁案件中的经验,指出秘书不仅协助仲裁庭管理程序,还可能在处理案件文档和与各方保持沟通中扮演重要角色,其职责范围需要获得当事人和仲裁机构的同意。
特邀与谈人环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媛指出,多个国际案例表明,当仲裁庭秘书过度参与仲裁程序时,可能引发当事人对仲裁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疑。因此,厘清仲裁庭秘书的职责至关重要。在我国复杂或国际化案件中,可以考虑引入仲裁庭秘书机制,以分担机构秘书的工作量,提高仲裁效率,增强程序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二议题“仲裁秘书制度的国际接轨与标准制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剑锋主持。潘剑锋教授认为目前国内的秘书主要会关心职业发展、国际化参与不足以及缺乏规范培训等问题,强调要加强国内仲裁秘书对涉外案件的参与,增加系统性专业培训与规范化训练。
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赵杭从仲裁秘书的分类角度出发,分析了仲裁庭秘书、机构秘书这两种不同职责秘书岗位存在的必要性,并讨论了中国仲裁秘书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挑战,特别是在国内仲裁员报酬普遍较低的情况下,仲裁庭如何承担外聘秘书费用等的问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案件管理处处长齐骥介绍了中国海仲于2023年6月发布施行的《案件经办人指南》和《仲裁庭秘书指南》,明确了案件经办人与仲裁庭秘书的定义与职责。《指南》目的是将仲裁机构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有机结合,接轨国际仲裁实践,推进仲裁秘书的职业化发展,实质性增强仲裁透明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宏磊律师强调仲裁秘书标准制定的国际化应当结合中国仲裁的特色与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指出国内外对仲裁秘书界分不同,而在中国仲裁实践中又存在案件管理秘书和仲裁庭秘书同时担任的情况,基于此,建议原则上允许机构人员担任仲裁庭秘书,甚至如当事人同意,还可以由同一人担任两者职能。这样不仅节省成本费用,还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仲裁部副部长于丽玲强调我国仲裁秘书职业发展需综合考虑法律、制度、教育等多方面因素,以提升仲裁秘书群体的国际化和专业化水平,建议进一步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晋升机制,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特邀与谈人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建对仲裁秘书标准讨论稿作出积极评价,但提出一些问题和建议,包括秘书的分级分类管理是否适合纳入标准体系,仲裁秘书的职能划分和更细致的分工条件是否成熟,以及不同机构对秘书的要求和标准不同等瓶颈问题。
特邀与谈人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王金涛强调仲裁秘书标准的制定,既涉及机构内部管理问题,也需要考虑仲裁国际化问题,同时也需要厘清仲裁秘书与仲裁员工作范围的界限。仲裁秘书标准的制定是一种非常有益的尝试,通过制定标准规范仲裁发展,特别是有的机构已经开始对仲裁秘书分级分类管理,如能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将极大的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特邀与谈人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顾问姚宇认为,在探讨制定仲裁秘书标准时,对于是否保持机构秘书兼任仲裁庭秘书的传统实践,要综合考虑我国仲裁案件数量和秘书工作负荷、国内仲裁庭对案件程序管理和国际实践的差异,以及从仲裁庭、当事人角度对于单独聘用仲裁庭秘书的动力等因素,并对如何让中国仲裁30多年来形成的特色秘书实践为国际仲裁提供借鉴提出思考。
闭幕环节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国际部业务副总监贺晗主持。她指出对仲裁秘书制度的讨论会涉及现实中仲裁秘书工作的监督管理,利益冲突以及专业培训等多层次问题。仲裁秘书标准的制定应当结合本土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以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识。
闭幕致辞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刘敬东研究员首先感谢了各单位和与会嘉宾本次社科仲裁圆桌会议的支持。他表示,中国的仲裁事业到了关键时刻,中国的仲裁一定要借着改革开放的东风走出去,学者和实务人员应当利用国际机遇,为国家和仲裁事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