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作者:莫纪宏
【编者按】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以德治国来引导依法治国健康有序地发展, 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作用的同时, 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补充和辅助治理功能, 最大限度地实现“德育”与“德治”。

摘要: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分析以德治国的由来、基本内涵、价值要求和正当性, 详细地探讨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者在治国理政中的具体作用机制和相互关系以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对于推进以德治国的重要意义, 从而提出通过以德治国来引导依法治国健康有序地发展, 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作用的同时, 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补充和辅助治理功能, 最大限度地实现“德育”与“德治”。

关键词: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 法治教育; 道德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 在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同等重要的方式来对待。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之一, 以德治国究竟与依法治国有何不同?为何在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提出之后还要再提出以德治国?两者为何要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 这些都是当前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以德治国的由来、基本内涵、价值要求及其正当性

 

(一)以德治国的由来

在中国历史上, 把“德”与“治国”联系起来, 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子产。公元前533年, 子产任郑国相, 提出一系列富国强兵的政策。在国家治理上选贤任能, 主张以众为师, 以德治国, 主张“德, 国家之基也” (《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子产任相期间, 郑国逐渐强盛, 百姓安居乐业。

德主刑辅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基本的治国方略, 最早可追溯到周礼, 其理论源头来自于儒家的礼治和德治思想。儒家治国理政思想既强调以德治国, 也不排斥法治, 主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论语》说过:“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纵观中国古代“德治法治”相结合的思想, 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 到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离娄上》);从荀子提出“隆礼重法”, 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 阴为刑” (《汉书?董仲舒传》);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 立刑以明威”, 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 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

当然, 历代封建统治者提倡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 其出发点还是为了维护封建皇权的合法性以及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 根本特征还是属于人治。德也好, 法也罢, 都属于统治者的统治工具和手段, 只不过德更偏向于怀柔, 法则倾向于控制。德治和法治中治的对象不可能是封建统治者自己, 而是作为被统治者的广大劳动人民群众以及服务于封建统治政权的各级官吏。

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道德也好, 法律也罢, 都属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方式, 对于所有的社会成员一体适用。尤为重要的是,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更要以严格的纪律和规矩来要求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 党要求社会组织和普通民众做到的事, 自己首先要做到, 而且还要做好, 为人民群众树立榜样。所以说,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推崇的德主刑辅治国之策并不符合共产党人的执政理念。

从中国共产党的成长历史来看, 一直比较重视纪律、规矩、法律在管党治党及治理国家和社会中的作用, 但也没有放弃思想上的教育和引导。始终坚持抓好思想建设,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以符合共产党人奋斗纲领的先进道德和价值观来规范和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一言一行, 成为党建工作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党的历代中央领导集体都高度重视党的思想路线, 对于思想政治工作一刻也没有放松。

1. 以德治国与党对思想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关

毛泽东在《山东有可能成为战略转移的枢纽》中指出:“掌握思想领导是掌握一切领导的第一位。”正是掌握了思想政治工作这个强大的精神武器, 共产党才逐渐走向强大, 最终夺取了全国政权。为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毛泽东提出了“支部建在连上”的组织原则, 并使之成为建党、建军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1927年9月, 毛泽东率秋收起义余部挺进井冈山途中, 有感于南昌、秋收起义相继失败, 认识到“这是缺乏革命中心力量招致革命失败的血的教训”。遂确定在江西永新三湾村改编部队, 实行“支部建在连上”:在连队设党支部, 在优秀士兵中发展党员, 在班排设党小组, 在连以上设党代表并担任党组织书记。这就在部队建起严整的党组织体系, 通过及时和有效地掌握士兵的思想动态, 为党全面建设和掌握部队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

邓小平也非常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在《贯彻调整方针, 保证安定团结》一文中他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说改善党的领导, 其中最主要的, 就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针对一些领导干部淡化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的现象, 他说:“四个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精神污染, 我们不是没有讲, 而是缺乏一贯性, 没有行动, 甚至讲得都很少”。他强调, “总结历史经验,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十分重要, 特别是坚持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 决不能放松, 否则我们非垮台不可”。

2. 以德治国概念的正式提出

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这是我们党执政史上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吸取了新中国成立后长时期轻视法治、特别是“文革”期间严重破坏法治的历史教训, 解决了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地位问题,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当然, 从科学执政的角度来看, 我们党在新时期面临的执政环境是极其复杂的, 法治可以建立社会的基本价值秩序, 但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又需要执政党具有巨大的理论和制度创新的勇气, 不能墨守成规, 而要大胆改革。对于法治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部分, 就需要运用先进的道德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加以规范和引导, 不论是管党治党, 还是治国理政, 都不能把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简单化, 必须要从治国理政的实际情况出发, 注重综合治理, 充分发挥各种治理手段在治国理政中的不同功能和治理功效的合力, 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方式的最优化。在众多的治理手段中, 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先进道德是不可忽视的治理方式。2000年6月, 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 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 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 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 他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 至此,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一道进入了治国理政的治理方式体系之列, 以德治国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得以正名。

胡锦涛在2008年12月18日召开的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 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在认真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30年中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一起抓的经验基础上, 他强调, 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30年来, 我们既重视物的发展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又重视人的发展即全民族文明素质的提高,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 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着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胡锦涛在讲话中还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我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作为主线, 贯穿到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 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 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 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3. 习近平关于以德治国的重要讲话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对以德治国在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五项原则之一, 并明确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 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为了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充分发挥以德治国在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 法律是准绳, 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 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 把法治中国建设好,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他指出,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 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 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由此可见,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治国理政领域的重要体现, 是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指导思想。

(二)以德治国的基本内涵和价值要求

以德治国, 其内涵完全不同于中国历史上为封建王朝所推崇和广为采用的德治, 而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适应新时期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的要求, 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实践需要提出的治国理政的崭新命题, 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理念的重要表现形式。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 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为落脚点, 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以德治国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借鉴中国历代的治国之道, 吸取国外法治国家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经验教训,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对如何管理国家事务, 对如何管党治党, 如何教育引导人民崇尚高尚的精神生活集体思考的理论结晶, 是作为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必要补充, 以德治国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法执政理念的重要特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其中指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是以德治国的必然要求, 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由于以德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具有自身独立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价值, 因此, 以德治国发挥作用的方式以及对人们行为的具体要求也有自身的特点。具体说, 以德治国对人们日常行为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要求:

一是以德治国首先要求依法治国中的法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要求, 具有最低程度的公共道德性, 以德治国是引导依法治国具有最低正当性的价值标准。以德治国的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区分。从广义上说, 依法治国中的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 集中体现了符合社会成员价值观要求的公共道德, 依法治国是实现以德治国最重要的手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运用制度化的手段来弘扬以德治国的总体价值要求, 依法治国的推进就是以德治国的实现。

二是以德治国中的德在狭义上表现为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伦理观和价值观的无产阶级的先进道德, 其核心内容表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道德要求要远远超越于一般社会公共道德所坚持的道德标准。由于依法治国已经为以德治国搭建了制度化的基础性平台, 因此, 从尊重法律权威和充分有效地发挥以德治国的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的角度来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应融入法治建设总体框架中来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是以德治国要在管党治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集中了马克思主义伦理观和价值观要求的社会主义先进道德, 是执政党带领全体中国人民在从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这种先进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最具有活力和最有利于社会大众和社会发展的价值理念。相对于依法治国中的法所具有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基础性而言, 以德治国中的德的价值要求更加具有令人奋进、催人向上的精神感染力。这种对人们行为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在通过立法途径进入法治建设领域之前, 必须要靠执政党的党员干部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才能发挥道德的先进性和引领作用。为此, 超出一般法律的道德标准的先进道德理念必须首先对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起到行为上的约束和指引作用, 才能进入公共道德领域。以德治国首先表现为以德治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进入法治建设领域之前, 首先应当在管党治党领域发挥重要的治理作用。只有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带头遵守先进道德理念, 才能在以德治国的生动实践中逐步融入法治建设总体框架, 成为社会公众应当一体遵循的公共道德标准。

四是以德治国要求社会公众不断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 积极培育自利利他的精神人格, 努力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和做人的价值标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 必须要关注法律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 同时也要考虑到法律规范所反映的公共道德价值要求的合理性和发展性。许多原先在较高的道德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法律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 可能会把一些法律规范的道德功能转嫁给一般社会道德来加以引导, 也就是说, 由原来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出来的“德”的“治”进而转化为由社会道德来承担的“育”即引导和教化。在缺少“治”的强制力监督下, 对于同样的行为社会公众如何来把握, 这就需要提升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 如果因为法律规范把某些道德要求回归了社会道德, 而社会公众缺少必要的道德自持力, 导致了在某些领域道德水准的急剧下降、甚至是道德沦丧, 这也不符合以德治国的要求。因此, 以德育国是高标准、严要求, 而以德治国是依托法律等制度来充分发挥道德在国家治理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

(三)以德治国的正当性

2014年10月13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 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 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 为政以德、正己修身, 居安思危、改易更化。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 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的了解。德主刑辅肇始于西周时期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 中经春秋战国儒家传扬的为政以德, 形成于董仲舒的德主刑辅, 此后成为封建社会基本的治国策略之一。德主刑辅, 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刑, 在中国古代是法的代名词;德, 则有两层基本的意思:一是为政以德的德, 指与法相对应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措施, 即执政者治国的措施应该得到民众的认同, 符合民众的利益;二是“大学之道, 在明明德”的德, 指一种社会规范, 即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是非观、价值观为基本内容的道德。德治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理想追求, 是中国人的大同思想, 共产主义理想, 所追求的是一个现实的平等的世界。

以德治国作为与依法治国相并行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在规范人们行为方面具有独特的社会价值和治理功效:一是以德治国中的德不是一般性的社会道德, 而是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道德, 这里的德对人们行为的要求要比作为公共道德的法更高, 以德治国在规范人们行为时具有倡导、引导的作用, 不只限于通过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来满足法律和制度所明确的一般性行为要求。二是以德治国中的德可以弥补依法治国中的法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的不足。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主要是针对具有确定性的行为模式的, 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 有大量的新生事物不可能通过法来简单地确立行为规则,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中的一些创新领域, 在法不能及时跟进的前提下, 德就要发挥自己的治理作用, 所以, 以德治国中的治有一定的治理对象和治理领域, 既不能简单地认为提出以德治国就是要否定依法治国或者是用以德治国来代替依法治国, 也不能仅仅把以德治国视为以德育国, 不敢发挥德的治理功能, 要旗帜鲜明地弘扬道德在很多社会生活领域所具有独立的行为规范价值。三是以德治国可以吸纳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一切科学和先进的治理理念、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 形成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治理体系。在一般民众无法达到以德治国要求的地方, 可以通过优先适用于管党治党领域, 将“纪律挺在法律前面”, 通过以德治党来充分发挥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和带头作用, 特别是通过增强“四个意识”, 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责任意识和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高尚品格, 最大限度地发挥执政党的先进性、引领性, 通过建设一个强大的执政党来推动治国理政事业的健康和有序地进行。

 

二、以德治国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对依法治国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 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 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 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 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 弘扬美德义行, 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 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 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 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由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紧密的价值联系, 因此, 正确地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相互关系非常重要,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以德治国引导依法治国健康发展, 才能更好地发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所产生的治理合力, 提高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能力和水平。

(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首先要抓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 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 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 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 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依法治国, 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 事关人民幸福安康, 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法治上升到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高度来对待, 这是面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国情、总结既往的历史经验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当前, 必须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措施, 要以法治中国建设为契机, 深化法治改革,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法律制度,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努力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此,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是基础性的、根本性的战略决策, 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保障, 没有法治, 就没有现代化, 就不可能如期建成小康社会, 深化改革也就无法有效推进, 从严治党就会大打折扣。在理论和实践上, 绝不能因为提倡以德治国而淡化了依法治国, 甚至用以德治国来简单地代替依法治国, 必须要尊重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绝对权威, 要树立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保证以德治国的最低要求。

(二)要不断充实和巩固社会主义法律的道德基础,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总体框架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过程中, 除了要坚守法治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于法有据、依法行政和依法推进司法改革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之外, 也要重视综合治理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主张, 这就表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 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 要学会运用道德的手段来营造有利于法律治理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当前, 关键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地融入法治建设总体框架, 要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来提升法律的道德性和道德品质, 充分发挥先进道德通过法律规范对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作用, 要防止将法律与道德截然对立开来的两张皮现象的发生, 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视为治国理政的同等重要方式, 把以德治国的价值目标紧紧地限定在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上, 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建立起牢固的制度纽带, 辩证和灵活地发挥两者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功能, 形成治国理政的合力。

(三)要将以德治党作为以德治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 依法执政, 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 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党要依法执政, 不仅要重视“依法治国”, 而且也要管党治党。管党治党除了依靠党内法规、国家宪法和法律之外,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先进道德对于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应当具有规范约束力, 特别是相对于普通社会公众来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管党治党方面应当具有直接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力。只有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才能运用先进的道德价值来引导和教育广大民众, 不断地增强自我的道德修养, 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因此, 以德治国首先表现为以德治党, 只有道德在以德治党中发挥出自身应有的规范作用, 才能在总结经验基础上, 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成为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来推动以德治国治理方式的实现。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指出:“我们深入研究探索, 汲取全党智慧, 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 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 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

(四)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中的德育功能

以德治国虽然也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 但相对于依法治国来说, 以德治国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是辅助性的, 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基本社会准则要靠法律, 而不是依靠道德, 更不能用以德治国来代替依法治国, 或者是过度强调以德治国的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而冲淡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重要功能的发挥。以德治国由于法律之外非公共道德性的局限, 即便是先进的道德, 也不能直接针对所有社会成员直接产生约束力。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 需要通过先进团队和模范人物的带头遵守和自觉服从作为示范, 逐渐地加以吸收和予以接纳。所以, 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在价值形式上都不具有公共性, 必须要依靠教育引导机制来发挥自身的作用, 所以, 德育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 必须要摆正以德治国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位置, 特别是要从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高度来全面认识以德治国的重要意义, 才能准确地界定以德治国的性质, 充分有效地发挥以德治国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共同发挥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总体框架是以德治国的一个重要方式, 即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法律领域, 来摒弃那些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的法律规定, 改造那些道德要求不高、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规定, 提高社会公众对某些行为的道德标准的要求、不断丰富公民法律义务的内涵, 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处理某些复杂社会问题和现象的法律原则, 使得法律制度的道德水准得到整体提升, 净化法律的道德品格, 同时, 依托渗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法规为指导, 强化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等法治运行环节对道德理念的关注, 在法律实践中有效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用以德治国来引导依法治国的健康发展。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总体框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治理价值:一方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先进形态的道德, 在法律制度之外通常只能发挥自身的引导规劝作用, 而不宜对人们的行为直接产生规范强制效力, 否则, 就容易与法律在规范人们行为时的规范效力发生冲突;另一方面, 作为公共道德的体现, 法律如果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能适应公共道德发展的要求, 出现了一些原本属于高于公共道德的道德要求逐渐演变成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 那么, 法律就必须要把这些发展变化的道德要求及时吸收进来, 从而提升法律的道德层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属于已经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需要在法律中加以确认的公共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法治建设总体框架, 就使得以德治国中的德通过依法治国中的法所具有的行为规范的特性而具有了治的功能, 以德治国由此才能真正从德育上升为德治, 体现自身治的特性和价值。

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具体路径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为此, 落实《意见》要求主要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贯彻落实宪法的精神

我国现行宪法第24条规定,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 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 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现行宪法的上述各项规定,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 要以现行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规定为依据来指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特别是应当以现行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要求作为立法原则来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和有序地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项重要任务之一。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指导方针的决议》,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可以说, 依据1982年现行宪法第24条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党中央先后就如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两个重要的决议, 解决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路径问题。2001年江泽民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概念, 实际上抓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问题, 而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又一次从理论上提升了以德治国的精神内涵, 可以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实际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系统工程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和深入化的结果, 不是政策上的另起炉灶,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德治国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存在着一脉相承的内在的紧密逻辑联系, 共同构筑了社会主义先进道德的重要内涵。

(二)立法中要体现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首当其冲的是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和现行宪法关于精神文明的各项规定, 来完善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 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特别是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加快形成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体制机制, 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 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 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强化公共政策的价值目标, 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出台与人们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政策措施, 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 注重政策目标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 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引导机制。完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 防止具体政策措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 实现公共政策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

(三)执法中要体现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以德治国不仅体现在纸面上, 更关键的是要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因此,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既要靠良法, 又要靠善治。以德治国中的治既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使得先进的道德理念变成行为规范从而对人们的行为实现治理功能, 与此同时, 核心价值观入法之后, 如何在法律实施中进一步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 各项社会治理工作, 要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 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 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 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要善于把握引导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 融法、理、情于一体, 引导和支持人们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 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 依法惩处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的违法行为, 大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丧失道德良知的现象, 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力度。完善科研诚信规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发挥好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深化政风行风建设, 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 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引领作用、礼仪制度的教化作用, 使社会治理的过程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

(四)司法中要体现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以德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 必然会对人们的具体行为起到规范作用。既然是行为规范, 在引导人们行为时就难免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所以, 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制度防线, 司法机关就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要在司法环节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 要把先进的道德理念和价值要求作为判断人们行为对错是非的标准和参考依据, 才能使得以德治国真正起到实际作用。故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并不当然地占据道德的制高点, 必须要充分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和内涵, 要努力实现司法审判结果法律效应、政治效应和社会效应的三者有机统一。完善司法政策, 加强司法解释, 强化案例指导。遵循法律精神和原则, 实行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司法政策, 增强适用法律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为惩治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失德败德行为, 提供具体、明确的司法政策支持。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实践要求, 发挥司法解释功能, 正确解释法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及时选择对司法办案有普遍指导意义, 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示范作用的案例, 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 通过个案解释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份具体判决中,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渗透到司法的每一个细节中。

(五)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

以德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之一, 相对于依法治国来说, 关键还是要实现德育, 也就是要充分发挥道德教化人心的作用。要不断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把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结合起来, 坚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并重, 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 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 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 倡导契约精神, 弘扬公序良俗, 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努力形成中华儿女互有责任的良好风尚。广泛开展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和身边好人学习宣传活动, 积极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民族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 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使之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源泉。

(六)以德治国重点是要抓领导干部这个少数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 建设廉洁政治, 坚决反对腐败, 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 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 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 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 要带头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要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德治党首先表现在管党治党领域, 也就是说, 以德治国首先要实行以德治党。要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是公共道德, 是大家都能接受的,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缺一不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实际上是指治国理政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不同问题, 是一种综合治国的方式。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就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 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 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法治建设, 就是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中的德通过转化成依法治国中的法来发挥自身的治的功能, 从而使得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中既能各自发挥独特的规范和价值功能, 用以德治国来引导依法治国健康发展, 防止就法治论法治, 同时又能够有机地将两者结合起来发挥治理合力, 共同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注释:

(1)毛泽东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435.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3:365.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305.

(4)邓小平年谱 (1975—1997)(下)[M].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4:1295.

(5)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91.

(6)胡锦涛.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EB/OL].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08/12-18/1492724.shtml.

(7)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EB/OL].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12/10/c_1120093133.htm.

(8)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4-10/13/content_2764226.htm.

(9)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EB/OL].新华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224/c1024-20581427.html.

(10)习近平.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EB/OL].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5/07/c_128966508.htm.

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17年第5期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